行政机关不宜享有对民事纠纷的终局性和排他性裁决权_行政处罚论
原告tmt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商标所有权纠纷一案, ①首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该案是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还是应当由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终局行政裁定。原告认为该案属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则持相反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意见,依法作出确权判决,确认被告注册的三个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
本案实际上触及到了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裁决民事纠纷,以及这种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和排他性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行政机关依法审理和裁断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纠纷,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存在的事实,也是现代行政管理发展的一个普遍特征,它有利于方便、经济、快捷地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法院负担。但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既不能剥夺公民、法人自主选择由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权利,也不能剥夺法院对民事纠纷作出最终判决的权力,即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决不应当具有排他性和终局性。
我国《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据认为,当时最高立法执法机关考虑商标问题技术性、专业性很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可能有相当难度,因此授予国家工商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部分商标权益纠纷有终局裁决权。1984年制定《专利法》时考虑专利问题技术性、专业性更强,因此也授予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有终局裁决权。此后,随着我国立法理念的进步,法官素质的提高,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加快,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终局裁决的情况越来越少。
就tmt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的商标纠纷一案而言,我国《商标法》既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专用权纠纷必须先由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确权决定,也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确权是终局性的;因此,当事人自主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有权管辖和作出确权判决。同时,在即将修改颁布的新的《商标法》中,应当废除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部分商标纠纷有权作出终局裁决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该案争议金额达一亿元,2000年5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该判决,以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名义注册的tmt、tmc、smt三个商标,将归还给商标的所有人tmt贸易有限公司。这是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争议金额最高的一起商标纠纷案,争议的矛盾长达二十年之久。本案从两年前诉讼到法院时就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传媒报道:此案的妥善结案,将给通过法院解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和遗留的问题提供一个范例。
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把本案放在世界贸易大局中综合考虑,从增强中国产品在 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出发,结合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普遍性规则,作出了一份具有较高法理含量的判决。许多专家认为,最高法院的这份判决是加入wto之前,我国审判实践与世界贸易规则接轨的一个先例。它成功地解决了一个跨度近二十年之久的注册商标问题,并且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商标法修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实证。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tmt等商标是tmt公司设计、首先使用和在国外申请注册的。二十年前,因双方之间的定牌贸易,我国工厂必须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tmt公司委托广东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商标局办理了三个商标的九个注册手续,约定注册商标专供tmt公司定牌加工的产品使用。二十年来,tmt公司在国内外办理了87个商标注册,并且花费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广告宣传、开发市场、推销和产品质量维护工作。由于原因,关于tmt三个商标,一直存在着同一个商标有两个主体共有的矛盾。
1997年,广东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隐瞒tmt等商标权利来源的真相,以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向海关备案,要求查封非经其代理出口的tmt牌产品,强迫我国工厂和tmt公司继续通过它代理出口产品,或者向它交纳所谓的商标使用费。与此同时,它还到处组织品质低劣的产品,打着tmt的牌子,在国际市场上非法兜售。这不仅冲击了来自正统货源的产品声誉,而且也违背其他国家的商标法,导致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不断。
广东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主张它已通过注册取得了tmt等商标的专用权,关于注册商标权属发生的纠纷不应当由法院受理。tmt公司的意见是,商标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有关纠纷应当由法院管辖。在tmt公司与广东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信托法律关系。tmt公司是商标原始所有人,对方是名义所有人。tmt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信托合同,收回依该合同转移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信托关系的意见,认为根据大量的证据,诉讼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商标财产信托法律关系”。专家们高度称赞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富有建树的判词。目前,信托法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还是一个空白。由于我国民法与英美普通法在这一概念上不能沟通,学者们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个立法环节一直没有及时得到补充。最高人民法院以判例的形式完善了立法,这个例子对于以后的立法和学术研究都会发生影响。
本案实际上触及到了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裁决民事纠纷,以及这种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和排他性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行政机关依法审理和裁断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纠纷,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存在的事实,也是现代行政管理发展的一个普遍特征,它有利于方便、经济、快捷地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法院负担。但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既不能剥夺公民、法人自主选择由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权利,也不能剥夺法院对民事纠纷作出最终判决的权力,即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决不应当具有排他性和终局性。
我国《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据认为,当时最高立法执法机关考虑商标问题技术性、专业性很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可能有相当难度,因此授予国家工商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部分商标权益纠纷有终局裁决权。1984年制定《专利法》时考虑专利问题技术性、专业性更强,因此也授予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有终局裁决权。此后,随着我国立法理念的进步,法官素质的提高,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加快,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终局裁决的情况越来越少。
就tmt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的商标纠纷一案而言,我国《商标法》既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专用权纠纷必须先由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确权决定,也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确权是终局性的;因此,当事人自主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有权管辖和作出确权判决。同时,在即将修改颁布的新的《商标法》中,应当废除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部分商标纠纷有权作出终局裁决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该案争议金额达一亿元,2000年5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该判决,以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名义注册的tmt、tmc、smt三个商标,将归还给商标的所有人tmt贸易有限公司。这是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争议金额最高的一起商标纠纷案,争议的矛盾长达二十年之久。本案从两年前诉讼到法院时就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传媒报道:此案的妥善结案,将给通过法院解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和遗留的问题提供一个范例。
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把本案放在世界贸易大局中综合考虑,从增强中国产品在 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出发,结合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普遍性规则,作出了一份具有较高法理含量的判决。许多专家认为,最高法院的这份判决是加入wto之前,我国审判实践与世界贸易规则接轨的一个先例。它成功地解决了一个跨度近二十年之久的注册商标问题,并且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商标法修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实证。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tmt等商标是tmt公司设计、首先使用和在国外申请注册的。二十年前,因双方之间的定牌贸易,我国工厂必须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tmt公司委托广东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商标局办理了三个商标的九个注册手续,约定注册商标专供tmt公司定牌加工的产品使用。二十年来,tmt公司在国内外办理了87个商标注册,并且花费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广告宣传、开发市场、推销和产品质量维护工作。由于原因,关于tmt三个商标,一直存在着同一个商标有两个主体共有的矛盾。
1997年,广东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隐瞒tmt等商标权利来源的真相,以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向海关备案,要求查封非经其代理出口的tmt牌产品,强迫我国工厂和tmt公司继续通过它代理出口产品,或者向它交纳所谓的商标使用费。与此同时,它还到处组织品质低劣的产品,打着tmt的牌子,在国际市场上非法兜售。这不仅冲击了来自正统货源的产品声誉,而且也违背其他国家的商标法,导致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不断。
广东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主张它已通过注册取得了tmt等商标的专用权,关于注册商标权属发生的纠纷不应当由法院受理。tmt公司的意见是,商标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有关纠纷应当由法院管辖。在tmt公司与广东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信托法律关系。tmt公司是商标原始所有人,对方是名义所有人。tmt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信托合同,收回依该合同转移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信托关系的意见,认为根据大量的证据,诉讼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商标财产信托法律关系”。专家们高度称赞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富有建树的判词。目前,信托法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还是一个空白。由于我国民法与英美普通法在这一概念上不能沟通,学者们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个立法环节一直没有及时得到补充。最高人民法院以判例的形式完善了立法,这个例子对于以后的立法和学术研究都会发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