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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不应纳入“3·15”_医疗纠纷资讯

    本报讯 (记者王晶珠)日前,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在谈话中指出,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纠纷案例不应纳入“3·15”活动内容。

  这位负责人说,卫生部很关注、重视“3·15”活动中群众对卫生改革、卫生服务和卫生监督等方面的要求、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改进工作,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使卫生工作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但是,在以往的“3·15”活动中,主要筹办单位将一些医疗纠纷的案例作为“医疗伤害”案给予曝光和报道。对此,我们有些不同看法。

  这位负责人认为,“3·15”活动所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公立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机构,不能把医疗服务等同于商品交换中的普通消费服务。发生医疗事故,从客观上讲是医生和患者都不愿意接受的现实,但又是很难避免的。医疗服务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健全医疗风险保险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大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低于成本,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动辄要医疗机构赔偿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十分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