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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奖惩条例_管理制度

  一、奖励
  1)、凡符合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1、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工作踏实肯干,维护学校利益、敢于向不良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3、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受幼、拾金不昧,在群众中产生良好影响者。
  4、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有重大贡献者。
  5、有其他先进行为者。
  2)、奖励方法:
  1、口头表扬;
  2、通报表扬;
  3、颁发奖状、奖品、奖金;
  4、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少先队员”、各项积极分子等光荣称号;
  5、报予上级机关给予嘉奖。凡受奖励的一律填入档案,并通知。
  二、处分
  1)、凡违反《小学生守则》、违反《管理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2)、处分方法:
  1、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留校察看;
  凡受处分的一律填入档案,并通知。构成违法犯罪的,报执法机关依法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