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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学籍管理规定_管理制度

  1、教导处建立学籍档案,由填写成绩,品德评语教导处保存。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均要及时入档。
  2、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作旷课论处。请假一天以内者,由审批,二天至四天以内 ,由教导主任审批,五天以上者,由校长审批。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①、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因病而停学。
  ②、一学期内旷课达三十六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③、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达两个月。
  ④、在籍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⑤、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
  ⑥、因犯严重错误勒令退学者。
  3、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休学后一般不能提前复学,有特殊原因提前复学,必须经学校审批。
  4、因特殊原因可准予转学,但要有书面申请才办理手续,并发给转学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