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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法治的哲学(三)——社会的权力秩序和权力机制_学术文章

 第三章 社会的权力秩序和权力机制

 “人们获得并使用权力的活动被称为‘’。”

 “有权力的人的最终目标应当是促进社会的合作。”——罗素

 “国家乃是人民之事业”——西塞罗

 人类社会中形成和存在着的各种权力,其本体应当均在于人们的一定的诉求。人类的社会生活,既然客观需要并现实地建立和维系着一定的诉求秩序,那么相应地,一定社会往往也就会建立和维系一定的权力秩序。

 权力,可以说是在人类的社会生产与协作当中,在一定社会的特定的社会环境、生产条件和生活内容的基础上,通过人际间的协调而得以形成和存在的重要的人际联系乃至社会力量。一定的社会,可以说就是一个特定的生产协作与人际交往的共同体;同时,一定社会当中,基本上总是会形成和存在多种不同的权力,及其各自相应的权力关系。

 所谓权力秩序,可以理解为一定社会中形成和保持着的某些确定的、稳定的权力关系。社会的权力秩序,应当主要是指一定社会中形成和存在着的各种权力,通过相互之间的竞争、抗衡、妥协与整合,从而确立并保持着的整合的、稳定的和协调的关系。

 对于一定社会而言,其权力秩序的形成或确立往往也就意味着,这个特定的生产协作与人际交往的共同体当中业已存在着的各种不同的权力,达成了较为确定和较为稳定的相互整合与协调作用的关系。

 应然的意义上说,一定社会的权力秩序应当是取决于该社会的诉求秩序;同时,一定社会的权力秩序,也应当能够体现和反映出该特定的人类生活共同体当中人际协作与人际交往的基本秩序。

 就人类社会之历史与现实而论,一定社会的权力秩序,往往是在社会之一定的生产水平、既有的权力关系、人们的权力认知乃至其他特定或特殊的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和作用下而得以形成或确立的。同时,一定社会当中既已确立或形成的一定的权力秩序,也在调整着该共同体中的社会协作与人际交往,影响着社会之生产协作的效果与效率,以及人们对于权力(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所谓权力机制,即是社会生活中一定权力之维系与运行的机制;具体地说,则是指那些实际影响着一定权力之维系与运行的各方面条件或因素,在一定权力之维系与运行的过程中,各自具有或发挥的作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联。

 社会之一定的权力机制,基本上总是在社会的一定的权力秩序当中逐渐生成和确定的。权力机制的关键问题,应当是在于权力的品格与规则之间的关系。

 所谓权力的品格,乃是指一定权力之维系与运行的实际指向,与其权力本体之间的对应或协调的程度;也就是将现实当中一定权力之维系与运行,对应、符合或是偏离、背弃其权力本体的具体表现,归结或比拟为一定的人格属性或人格特征。权力的品格,所强调或关注的,即是一定权力之维系和运行的过程中,是否真正地实现和保持了其内在的服从关系。人们通常谈论或评价某一特定个体的品格时,真正关注的,往往是该特定个体在现实的人际协作或人际交往当中,曾经有过怎样的行为表现,以及将来会是怎样的行为表现;随着人们对于权力关系的认识之逐步深入和不断成熟,人们也就逐渐地开始关注权力的品格,并进而开始有意识地规制和塑造权力的品格。

 权力的品格与权力者的品格,就其各自本来的内涵或意义而言,应当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然而,就现实社会当中的权力关系,以及现实社会中权力之维系与运行来看,权力者的品格往往同时也就是权力的品格。

 所谓权力的规则,即是那些对应于社会中一定的权力关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的一定的权力秩序,表述或规定着社会中一定权力之维系与运行的内容、条件、程序和步骤,乃至不同权力于社会生活中之各自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的社会规则。基于权力之双向的服从关系,一定社会的权力规则也就可以相应地划分为两方面的内容,即对应和服务于权力之外在服从关系的权力规则,以及对应和服务于权力之内在服从关系的权力规则。

 权力规则的表述或规定,又不仅仅是单纯地体现和反映着社会中一定的权力关系和社会的一定的权力秩序,往往同时也体现和反映着一定社会之基本的诉求关系和诉求秩序。

 人类的社会生活当中,各种权力关系的形成、调整和演进,都与人们的生产协作或社会协作密切相关;社会生产与协作的延续和发展,可以说从根本上促成和推动着社会中不同的权力关系之建立、调整和演进,并最终决定着社会的一定的权力秩序。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告诉我们,随着人类的社会生产与社会协作的不断发展,人类之社会生活共同体普遍地经历了由血缘家族到氏族公社、部落联盟,再到国家的演进过程。社会形态之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同时也就是社会之权力秩序的调整的过程。人类之社会生产与社会协作的发展,基本上总是会导致协作生产的规模和人际范围的扩大,进而也就会促使原本独立活动的不同人类群体之间,逐渐地建立起较为密切和频繁的交往。人类之社会形态,从血缘家族到氏族公社、部落联盟,继而到古代、近代之以确定的地理疆界彼此划分的民族国家,乃至当今地球上正在形成的、超越疆界与民族国家之上的更大范围的协作共同体,事实上都是人类的社会生产不断发展和不断进步的必然结果。

 同时,还应当看到,诸如战争、民族迁徙、宗教等特定的社会条件或条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类之社会形态。

 协作生产之规模与人际范围的扩大,同时也就意味着人际间的诉求关系、权力关系乃至社会的诉求秩序、权力秩序的相应的调整和演化。当人类之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的时期,不同的生产协作共同体基本上都会形成或确立这样的权力关系和权力秩序,即,通过权力的竞争与整合,社会中能够建立一种超乎于原有的各种权力之上的,基本上能够对所有重要的社会事务或人际交往进行统一的协调、指引、管理或强制的统治权力,并确立了相应的一定的权力规则,乃至社会之执掌并行使该种统治权力的惟一政府及其机关;这样一种特定的权力秩序,及其所维系着的人类之社会生活共同体,也就是或法律意义上所谓的国家。

 国家,作为一个特定的或法律概念,其本质即应当是如前所述的,在一定的人际范围和时空范围内建立和维系着的一种特定的权力秩序,以及一定社会之相应建立的统治权力和权力机关。此种权力秩序,通常以一定的人际范围与时空范围内惟一的政府为其标志,该政府对内执掌和行使着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诸项权能的统治权力,并集中地掌握着社会之用于防御、战争或镇压的武装或暴力;对外则能够得到国际上的认可或接受,享有并可以行使宣战、媾和、对外交涉、签订条约、收取关税等诸项国际权能。

 国家,又并非仅仅是政治或法律的概念。通常情况下,人们内心所理解或认同的国家,往往与特定民族之生存与发展的历史,及其长期积累与传承的共同情感,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对于自己国家的情感,往往也是一定民族或一定社会之情绪秩序当中最为深沉与厚重的部分。故而,国家也就不仅仅只是或法律意义上的地域、人民与政府,同时还包含着人类之与情感积淀的成分。

 一定社会的权力秩序,总是在多方面的社会条件与条件的共同影响或作用下而得以形成或确立的。一定社会中,人们基于生产协作之需要而建立和保持着的协同关系,人们对于权力关系的理解与认识,以及社会中既有的权力其各自所具有和发挥出的效用,对于一定社会的权力秩序的确立与调整,都具有着重要的影响或意义。

 人类社会中的所谓协同关系,乃是指一定的生产协作共同体当中,人们基于创造和改善其生活条件与生活内容之共同诉求或需要,在某些特定的社会事务或行为领域,建立和保持着的统一决策、协调行动的组织化的人际联系。人们在基于一定的共同诉求而致力于某些特定任务,或共同应对某些特定事态的实践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统一决策和集中运用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的客观必要;社会中的协同关系,即是人们为了达成或实现某些共同的目标,或共同应对某些特定事态,建立和保持着的统一决策、协调行动、进而对一定的社会资源进行统一安排和集中运用的集体协作关系。

 对于人类之社会生活来说,任何具有普遍性或重要意义的人际联系,最终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协作的要求或需要之上;这些普遍或重要的人际联系,通常总是会随着社会生产与协作的状况或进程而不断调整和演化。同时,这些具有着普遍性或重要意义的人际联系,往往也会从不同的方面和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到人类之社会生产与协作的状况或进程。

 人类社会中的生产关系、权力关系、协同关系,应当都是源自于人类之社会生产与社会协作,并影响着人类之社会生产与社会协作的重要的人际联系。

 社会生活当中的集体协同或组织化,基本上总是源于人们某些特定的共同诉求之实现或满足的客观需要。人们在基于一定的共同诉求而致力于某些特定的任务,或共同应对某些特定的事态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人力、物力乃至其他相关社会资源之统一安排和集中运用的客观必要性与重要性,并相应地开始尝试着建立和保持更大范围、更大规模或更为密切的集体协作;由此,也就导致或促成了社会生活中的组织化与协同关系。人类早期社会中之所以建立了超越血缘或家族界限的协同关系,可以说亦是当时的人们达成某些特定任务或应对某些特定事态,以维系生存与谋求发展的必然的选择。

 愈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时期,社会中的协同关系也就愈是会受到人们所处的自然环境的直接的和较大程度的影响。

 人类文明早期,不同的协作共同体在其各自所处的不同的自然环境的影响下,相应地形成了不同程度和不同内容的集体协作关系。

 发祥于大河流域的那些早期农耕社会,其垦殖、灌溉及应对水患等重要的社会事务,内在要求并现实地需要社会生活中较多的统一决策以及人力、物力的集中运用;由此,相比于居处在另外的自然环境的其他一些早期社会,居处于大河流域的早期农耕社会,往往也就会达到较高程度的组织化和建立起较为紧密的协同关系。

 物质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人类之社会协作逐渐趋向于更为多元和更加复杂;人类社会中的协同关系,也就必然地随之出现相应的调整或变化。

 现代社会之生产与协作的高度发展,使得人们在致力于某些共同目标或共同应对某些特定事态的时候,逐渐能够较少地依赖于早期社会那样的统一安排和集体协同,而能够更多地借助于专业分工或社会分工来完成。除了某些重要而特殊的社会事务,客观上仍然需要人们保持着高度的组织化和紧密的协同关系而外,人们逐渐可以依照各自不同的能力、角色和意愿,在一定的基本的社会秩序当中,相对独立地安排和选择其生活。同时,人类之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也逐渐证明,现代社会的生产与协作当中,专业分工、社会分工,以及人们的分散的决策和自主的行为选择,较之于集中控制、集体行动和统一的、安排,往往更加有利于实现人们之共同愿望或目标。

 一定社会所建立和保持着的协同关系,与该社会中的权力关系乃至社会的权力秩序之间,往往会存在着密切的内在关联或互动影响。某些重要或特定的社会事务当中,人力、物力以及其他社会资源的统一安排与集中运用,必然会影响到社会中的权力关系乃至社会的权力秩序,即推动或促成相关的各种权力的协调、整合或集中,以及社会之一定的权力秩序的确立或调整。同时,社会生活当中的统一决策和集体行动,本身即是社会中一定权力之存在和运行的具体表现;一定社会中人力、物力以及其他社会资源的统一安排和集中运用,往往需要借助社会之既有的权力秩序,或依赖于社会中业已形成的协调、整合或层级统属的权力关系。

 所谓权力认知,即是指人们对于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理解与认识。权力认知的关键,往往就在于人们是否认识及如何理解权力所固有的双向的服从关系。

 人们对于一定事物之最初的理解、判断或评价,往往会主要地来自于情绪意识或是包含着相当一部分的情绪意识的成分或因素。人们最初对于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认识与理解,很大程度上即是源自于人们的情绪意识的曲解或虚构。所谓权力迷信,即是指人们在对权力关系及其相关问题加以理解和判断、评价的时候,还没有认识和把握权力之固有的内在服从关系,而是将一定权力之于自身诉求实现或满足的某些积极的助益,看作是权力者或统治者的恩赐或施舍。迷信于权力的人们,往往会将繁荣的社会生活与安定的社会秩序,冀望和依赖于所谓英明的君主或是伟大的领袖人物;当社会中出现或存在着权力异化的时候,迷信于权力的人们基本上也不会积极地尝试规制或改造权力的品格,而往往会消极地容忍或忍受来自于异化权力的侵凌、剥夺与压迫。

 同时,权力迷信往往还意味着,人们对于一定权力所提出或抱有的期望,已然超出了其本来的功能或效用的范围;那些无须借助或依赖于权力的诉求或愿望,往往也会被迷信于权力的人们诉诸于权力。

 早期社会当中的协作方式与权力关系,对于人们的权力认知的最初形成与发展,乃至其后社会之权力关系与权力秩序的演变沿革,都具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同时,权力迷信的出现及其发展,除了特定的早期社会基于其较高程度的组织化和紧密的协同关系,而业已形成的整合、集中的权力关系乃至相应的权力秩序,在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得到体现和发挥了作用之外;作为人们的一种特定的情绪认知,权力迷信的出现及其发展,与人类早期生活中其他一些情绪意识或迷信观念之间,往往也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内在关联。

 人类之早期社会,可以说基本上都是由情绪意识和情绪秩序主导着的情绪社会。早期人类生活中曾经出现和存在的,所谓英雄崇拜、神灵崇拜和圣贤崇拜等群体附着的情绪意识,对于当时社会之权力关系的形成和发展,通常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或作用。英雄崇拜,在人类之早期社会中往往会为特定的个体所利用或借助,凭以谋取一定的权力,以及在一定的人际范围内营造其个人崇拜。然而,仅仅凭借着英雄崇拜,往往还不足以在人们的认识或观念中,建立起普遍和持久的权力迷信。神灵崇拜与圣贤崇拜,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人类之权力迷信的发端。从人类之早期当中可以看到,往往只有在那些达到较高程度的组织化或建立了较为紧密的协同关系的早期社会当中,群体意识之既有的英雄崇拜,才能够进一步地发展和演化出圣贤崇拜。就人类早期的社会生活而言,较高程度的组织化或较为紧密的协同关系,往往会强化或助长人们对于权力的依赖和服从意识,进而也就会成为权力迷信之形成与发展的重要条件或诱导因素。神灵崇拜往往从一开始就是某些人刻意地谋取权力和扩大权力的工具,随着社会的演进,往往又会成为所谓“君权神授”的权力观之必要的理论基础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特定的早期社会中所出现的帝王崇拜,往往是在社会之既有的英雄崇拜、圣贤崇拜等认识基础上,经过权力者或统治者的刻意利用,而进一步演化产生的群体意识和情绪认知。帝王崇拜,究其意义与本质,可以说就是彻头彻尾的权力迷信。

 同时,早期社会中人们对于权力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也并非仅有前述的圣贤崇拜或帝王崇拜等权力迷信,方可归结为群体情绪或情绪认知之性质;如雅典城邦那样的要求在社会的权力关系和权力秩序中实现绝对平等,以至轮流执政的群体意识,可以说同样属于情绪意识主导的权力认知。

 在人类之社会生活当中,人们的一定的权力认知对于社会中权力关系的形成、维系和发展,乃至于社会的权力秩序的确立、调整、沿革和建构,都具有着内在的和深刻的影响。社会中一定的权力关系,以及社会的权力秩序,通常都会伴随着人们的相应的权力认知;如“家天下”和“世袭制”这样的制度,如果没有与之相应的权力迷信作为其前提或基础,也就不可能长期地保持或延续。

 人们对权力的迷信,无疑会有助于权力者或统治者巩固和强化其权力的外在服从关系,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和促成社会中不同权力的整合、集中乃至统属;而其对于权力的异化,尤其是统治权力的异化,则往往会产生掩盖甚或是纵容的作用。相对而言,较少迷信或较具理性的权力认知,则意味着人们能够较早地认识到权力之固有的内在服从关系,同时也就能够较早地开始积极地尝试,维护或保持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以及对社会的权力秩序作出相应的调整或建构。

 人们对于权力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理解与认识,随着人类之生产协作与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也在逐渐得到充实、完善和修正。权力认知的进步,必然会影响和推动一定社会之权力关系乃至权力秩序的演进或调整。同时,惟有认识和把握了权力固有的内在服从关系,人们才会主动地尝试,通过一定的秩序建构及其相应的权力规则,规制和塑造权力的品格。

 一定社会形成其权力秩序及其建立起统治权力的过程,通常也就是在社会之既有的协同关系、权力关系、权力认知,以及某些特定的条件(事件或人物)等诸方面的共同影响或作用下,社会中不同权力经过一定的冲突、竞争与整合,进而实现某种程度的协调、隶属和集中的过程。在一定社会形成其权力秩序和建立起统治权力的过程中,不同的权力通过相互整合而实现一定程度的集中与隶属的关系,既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必然的。

 人类之社会形态由氏族公社、部落联盟向国家迈进的过程中,某些早期社会经过权力的竞争、整合与协调,逐步形成了社会之惟一的权力中心,及其对社会中各种权力关系的集中统属,并相应地建立了能够对几乎所有的社会事务进行统一安排和集中控制,而其自身运行则基本上不会受到其他方面限制或制约的统治权力;这样的权力秩序,其最为鲜明的特征即是集权统属。同时,其他的一些早期社会,经过权力的竞争、整合与协调的过程,并没有能够形成如前者那样的惟一的权力中心,社会中的不同权力在实现了一定程度的集中、隶属和相互协调的同时,往往还继续地保持着甚或是重新构建了某种彼此制约或彼此抗衡的关系;相应于这样的权力秩序而建立起来的统治权力,通常仅对重要的社会事务进行统一安排和集中控制,其行使或运行既会受到来自于社会中其他力量的外部限制,同时其本身的不同权能之间往往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相互制约;这样的权力秩序,其最为鲜明的特征即是分权制衡。

 权力的集中、统属,对于人类的社会生产与协作往往具有着非常重要和积极的作用。权力的集中、统属,可谓是一定社会扩大和加强其集体协同的必要的前提或基础;通过权力的集中、统属,往往可以促成社会之更大规模和更具效率的集体协作,从而也就可以使一定社会在需要凭借集体的协作,以达成某些共同的目标或共同应对某些特定事态的时候,能够实现其人力、物力乃至其他社会资源的统一安排和集中运用。

 权力的集中、统属,对于人类的社会生活往往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其负面影响主要在于,一旦社会中的权力实现了集中统属,那么通常情况下,权力的维系与运行基本上也就不再会受到其他方面的有力的制约或抗衡;因此,社会中的集中统属的权力,在其现实的运行当中,往往也就难以避免地会产生出偏离甚至背弃权力本体的异化倾向;同时,这样的集中统属的权力,即便其已经现实地构成了权力的异化,往往也难以得到及时的遏止和有效的矫正。

 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基本上总是在一定社会的较高程度的组织化与紧密的协同关系、较为整合、协调或集中的权力关系、人们的普遍的权力迷信,以及其他特定的社会条件、条件的共同影响和作用下,得以形成和确立的。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则往往是在一定社会的组织协同与自主作为并举,较为分散和多元的权力关系、人们的较具理性的权力认知,以及其他特定的社会条件、条件的共同影响和作用下,得以形成和确立的。

 一定社会的权力机制,主要是在其社会的一定的权力秩序当中,以及社会之统治权力的维系与运行过程中逐渐生成的。相应于前述的两种不同的权力秩序,往往会相应地生成两种不同的权力机制。相应于社会的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一定社会中往往会形成并延续和保持“品格决定规则”的权力机制;相应于社会的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一定社会中则往往会形成并延续和保持“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

 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意味着社会的统治权力最终归属于极少数人甚或是某个独裁者所把持或控制着的惟一权力中心,社会中不同功能乃至不同层级的权力,往往都需要听命和服从于这个惟一的权力中心,

   


围绕着这个权力中心则会形成并保持高度集中和层级统属的权力关系。这样的权力秩序当中,权力的运行除了需要遵循和服从那个惟一的权力中心的意旨之外,基本上不会存在其他任何有效的制约或约束;相应地,社会的权力机制往往就是“品格决定规则”,即权力的品格或权力者的品格,决定着社会的权力规则乃至其他相关联的社会规则的表述或内容。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意味着社会的统治权力是在不同权力的彼此竞争、制约和抗衡的基础上,通过权力之间达成一定的协调或妥协而得以产生和确立的,并往往会区分为若干项不同的功能,以及分别地归属于几个权力中心。统治权力的运行,既会受到来自于社会中其他权力的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干预,同时其本身的不同权能之间往往也会存在着彼此或相互的监督与制衡。这样的权力秩序当中,往往就会生成“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即人们可以凭借着一定的权力规则,以及其他的与权力运行相关联的社会规则,有效地规制或塑造权力的品格。

 “品格决定规则”与“规则决定品格”,可谓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机制。这样两种不同的权力机制,对于社会中的权力运行尤其是统治权力运行的实际指向与效果,乃至于一定社会之权力秩序的稳定维系与合理调整,则具有着完全不同的影响和意义。

 “品格决定规则”的权力机制,意味着社会中权力的运行,尤其是统治权力的运行,往往会缺乏必要的合理的指引、规制或约束,权力本身所固有的内在服从关系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持久的制度支持或保证,而只能是片面地依赖或取决于权力者或统治者的单方面的意志或品性,客观上也就难以避免并容易诱发权力的异化乃至于权力秩序的扭曲。

 “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则意味着社会中权力的运行,总是会处在一定的权力规则及其他相关的社会规则的有效指引、规制或约束之中;相应的权力规则乃至其他相关联的社会规则,往往是来自于社会中不同权力之间的竞争、协调与抗衡,并往往能够随着社会的生产协作和权力关系的发展演进,逐渐全面和更加充分地体现和服务于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从而能够使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的维系和发展,得到较为可靠和持久的制度支持与保证。

 “品格决定规则”,可谓是一种自律型的权力机制:“规则决定品格”,则可谓是一种他律型的权力机制。正如现在几乎所有人都可以理解和能够认识到的那样,对于现实生活中任何需要合理约束的个体、组织或社会力量而言,他律基本上总是会比自律更为有效和可靠。

 无论是基于理性的逻辑推演,还是基于人们对人类社会之经验的反思与,都应该能够得出这样的论断: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及其通常所导致和对应的“品格决定规则”的权力机制,较之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及其通常所导致和对应的“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往往易于诱发统治权力的异化,以及社会的权力秩序的扭曲。

 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其现实的和具体的表现,往往就是统治权力之不同权能的集中掌控和集中归属,及其不同权力层级之间高度强化和强调的统属与服从的关系;同时,不同权能乃至不同层级的权力运行,往往都需要听命甚至完全效忠于惟一的权力中心或是最高统治者的意旨。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当中,惟一的权力中心或最高统治者的意旨,通常即是社会的统治权力乃至社会中其他权力之维系与运行的最终目标或指向;极少数权力者所作出的决定,甚或某个独裁者的个人意志,即能够集中地代表和体现着权力的品格,并进而影响和左右社会的权力规则。

 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往往表面上强固有力而内在却缺少持久性与稳定性。高度集中和层级统属的统治权力,其现实的运行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极少数人的决定甚或某个独裁者的个人意志,同时排斥和拒绝其他任何方面的干预、制约或抗衡。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层级统属与“品格决定规则”的权力机制相互结合,无疑会成为滋生和助长权力异化的温床。一旦统治权力的运行严重地背离了其权力本体和内在的服从关系,而主要地服务于极少数权力者甚或是独裁者的单方面的意志与愿望,这样的统治权力也就成为了异化的极权。

 异化极权的出现及其存在,也就意味着社会的权力秩序的严重扭曲;这种异化与扭曲的持续或进一步发展,最终往往就会导致社会的权力秩序的解构与重构,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革命”。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及其所导致和对应的“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则可以通过一定的权力规则,将社会中的权力尤其是统治权力的运行,规制于既定的目标和约束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故而也就可以有效地抑制权力的异化倾向,并逐渐充实和完善旨在规制和约束权力,使其能够符合或顺应于本身固有的内在服从关系的权力规则。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其现实的和具体的表现,通常即是统治权力之不同权能的归属与运行,均服从于既定的权力规则的安排、指引和规制。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当中,统治权力之不同的权能,通常会分别地归属于几个权力中心,即由不同的权力机关分别地执掌和行使;不同权能之间通常会建立起某种程度的相互制约或彼此抗衡的关系,并各自致力于既有之权力安排所分配和指向的目标。同时,社会中的其他权力,往往也能够对统治权力的运行给以一定程度的影响或干预。相应于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社会的权力规则往往也就是社会中不同权力之间彼此抗衡或相互协调的产物。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当中,某些社会事务的安排、组织与管理,或者社会对于某些特定事态的应对,可能会缺乏或难以达到如集权统属那样的大规模和高效率,甚至有时统治权力本身之权能分配与权力制衡就会让人觉得颇为难解。但是,较之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往往更具内在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及其所导致和对应的“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统治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约束,进而有效地抑制、减少或避免统治权力之严重偏离或背弃权力本体的异化现象,并有助于社会的权力秩序的稳定维系与合理调整,使社会尽量避免剧烈的动荡和急风骤雨般的暴力革命,能够较为平稳和持续地发展,以及实现渐进的改良。

 对于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及其“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作出了上述积极和肯定的评价之后,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分权制衡、“规则决定品格”,以及社会的相应的权力规则,也并非总是能够很好地致力或服务于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例如,斯巴达式的寡头政治也是一种分权制衡,并且同样也伴随着“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以及某些旨在规制或约束权力之运行的权力规则;然而,其权力秩序与权力规则之真正指向或目的,有时仅仅是出于少数权力者或寡头之间的博弈与妥协,而并非在于维系和保证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

 就人类上的那些较早地演化为国家的生产协作共同体而言,集中控制和统一管理的军事、赋税或徭役,应当就是其社会之高度的组织化或紧密的协同关系的现实和具体的表现;而相对分散的武装、赋税或徭役系统,以及地方自治的体制,则基本上标志着社会之较低程度的组织化或比较松散的协同关系。

 中国古代之商周时期,社会中即已经建立了“井田制”,“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等明确具体的资源安排与社会分配制度;同时还有如《左传》中所记载的“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 的关于城市筑垒的严格规定。这些社会规则或社会制度,可以说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中国古代社会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开始形成并延续了较高程度的组织化和较为紧密的协同关系。由于社会生活中需要依赖并现实存在着大规模的集体协同,中国古代社会也就相应地出现并发展了圣贤崇拜和帝王崇拜等群体附着的情绪意识。在这样的集体协作、集中决策,以及人们的普遍的权力迷信的基础上,社会中也就逐渐形成了高度整合乃至高度集中的权力关系,并进而确立了以“王权神授”观念为认知基础或指引,暴力主导、神权辅助的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

 作为西方早期文明之典型的古代希腊社会,其所处的地理环境及其特定的社会条件、条件,与古代东方社会相比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或差异。多山、濒海的环境,一方面现实地阻隔着其建立或发展较大范围和较大规模的组织与协同,另一方面则相应导致了社会生产当中的分散自耕、自由贸易和海外殖民。曾经的部落迁徙与部族融合,也是其社会中存在和维系着分散和多元权力关系的重要原因。自耕、殖民、自由贸易,以及社会中既有的分散和多元的权力关系,都在促成和强化着人们的自主观念,并影响着人们对于权力及其相关问题的理解与认识。在上述方面的原因及其他特定的社会条件与条件之共同影响和作用下,古代希腊社会也就没有像同时期的东方社会那样,形成高度整合、高度集中的权力关系和确立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不同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彼此抗衡,并相应地分别形成和确立了民主政治或寡头的分权制衡。

 从西方社会之政治体制与制度的发展演进的来看,无论是早期的古希腊城邦、罗马共和国,还是中世纪的日耳曼人国家,可以说其权力秩序当中都始终存在着不同程度和不同内容的分权制衡,都没有能够确立或长期保持如古代中国那样的高度集权和层级统属的权力秩序,及其相应的“品格决定规则”的权力机制。东、西方社会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不同或差异,原因恐怕就在于二者各自不同的生产条件、协作方式、权力关系和权力认知等方面,以及这些方面的因素或条件在各自社会中的不同的发展和演进过程。

 人类社会可谓是一个包含着诸多变量与条件的有机而综合的系统;产生于这个有机系统,并作用于这个有机系统的权力关系、权力秩序、权力机制和权力认知,相互之间则存在着密切乃至互动的关联。

 一定社会之既有的或正在形成的权力关系,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权力秩序的确立、维系与调整;同时,社会之既已确立的一定的权力秩序,也必然会影响到一定社会当中各种权力关系的形成、发展和演进。

 集权统属与分权制衡,作为社会之两种不同的权力秩序,对于各自社会中权力关系的发展和演进,往往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或作用。

 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或阻碍其社会中分散或多元的权力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从而使得社会中除统治权力之外的其他权力,往往难以发挥其本来的和有益的社会效能;同时,由于其注重和强调权力之外在服从,通常也就难以接受和容忍社会中不同权力或者统治权力不同权能的相互制衡。

 从中国古代两千多年君主专制和极权统治的当中可以看到,那些就当时的社会地位而言,似乎最有可能与专制君主之间形成一定制约或抗衡的所谓贵族,通常只不过是极权统治者以某些恩宠或特权所豢养的附庸或奴才而已。那些贵族所掌握的权力,基本上仅限于在专制君主明确认可或允许的范围内方得行使和发挥作用;一旦他们的某些作为,对于极权统治者的个人权威构成了现实的制约或潜在的威胁,其所面临的命运几乎总是无情的贬谪乃至血腥的屠戮。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则由于其基本上能够保持权力之外在服从关系与内在服从关系的协调与均衡,故而通常也就很少会抑制或妨碍社会中不同权力的自发生成,及其各自发挥于社会有益的积极效能。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往往也有助于一定社会保持和进一步发展其分散或多元的权力关系。中世纪西欧社会出现的采邑制度与封君封臣关系,即是当时西方社会中分散和多元的权力关系之具体表现。西欧中世纪的贵族阶层,大致由三种成分构成。其一是基于原有的土地占有关系而仍然在社会中拥有着一定地位和影响力的原罗马帝国贵族的后裔,其二是通过分封而得到各自采邑的日耳曼军事首领或其亲兵,其三则是罗马天主教会系统的中、高级神职人员。西欧中世纪的贵族或领主,往往可以在其各自的封地内拥有并行使相对独立的行政与司法权力,其中一部分贵族或领主还自行组织和控制着相对独立的武装力量。这些贵族或领主所掌握和行使的权力,既是源自于社会的既有的分权制衡,同时也进一步地发展了其社会的分散和多元的权力关系。

 一定的权力机制,总是在社会的一定的权力秩序当中逐渐形成和确定下来的;同时,社会的既已确定的权力机制,往往也在有机地影响着社会的权力秩序的发展、调整和演进。

 “品格决定规则”,可以说基本上就是源自于社会的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同时,这种权力机制往往又是导致权力的高度集中乃至权力异化的重要的促进或诱导因素。“规则决定品格”,可以说基本上就是来自于不同权力的相互制约与抗衡;同时,这种权力机制通常也有助于一定社会进一步发展其分散或多元的权力关系,乃至巩固和适时调整其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

 人们的权力认知,对于一定社会的权力关系、权力秩序以及权力机制的形成、发展和演进,始终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的影响。

 无庸质疑,人们对于权力的迷信和盲从意识,必然会有助于权力者或统治者维系和强化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外在服从关系,而不利于权力之内在服从关系的实现或保证。社会之群体意识当中出现并不断发展的权力迷信,往往是关系到一定的早期社会能否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及其能否形成和确立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的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同时,人们对于权力的迷信和盲从,也会使社会既已形成和确立的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及其相应的“品格决定规则”的权力机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强化。

 人们对于社会的权力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理性思考与反省,对于一定社会形成、确立和发展其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与“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具有着内在而深刻的意义与影响。人类之早期社会中曾经出现的分权制衡,应当说其来源中还包含着人们较多的情绪意识;现代社会的分权制衡,则更多地是建立在人们逐渐深刻和理性的权力认知的认识基础上,并通过人们对于社会的权力秩序的主动调适或积极建构而得以确立和保持的。

 的经验表明,人类之社会生活中形成和存在着的各种权力,在通过一定的竞争、协调、整合与集中的过程,而产生和建立起社会的统治权力的同时,如果仍然能够在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上保持其各自本来的地位和社会效用,则对于社会的权力秩序的稳定维系与合理调整,以及社会的统治权力的运行都会产生积极而有益的影响。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往往也会有助于一定社会建立和发展其统治权力的不同权能之间的相互制衡,并有助于一定社会形成、确定和保持其“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和不断充实、完善其服务于权力之内在服从关系的权力规则与社会规则。

 现代社会之高度发展的社会生产与社会协作,从根本上决定着现代社会的权力关系必然是既有整合集中亦有分散自治,多元协调和相互制约的权力关系。

 伴随着人类的社会生产的高度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复杂丰富,逐渐地也就有更多种类的社会资源开始成为社会中潜在或现实的权力要素;同时,社会中既已存在或正在形成的不同的权力要素,伴随着生产协作的高度发展,也逐渐能够在协作共同体当中达到或实现更为广泛和随机的分布。由此,多元协调、彼此制约、整合集中与分散自治并存,也就成为了现代社会之权力关系的共同的和一致的发展趋向。

 从终极的意义上说,一定社会的生产发展,将会最终地促成、调整或决定该生产协作共同体当中的所有的具有普遍性和重要意义的人际关系。

 社会生产的发展,必然会导致社会的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和协作方式的发展演化和社会资源的丰富与多元化,从而使得更多种类和不同效能的社会资源能够出现和成为社会中潜在或现实的权力要素,同时也会促成各种不同的权力要素在社会成员中的更为广泛和随机的分布,进而推动一定社会形成或进一步发展其多元协调、相互制约的权力关系,乃至社会的权力秩序的相应调整和演进。

 从根本上看,社会协作中的集中控制与自主作为并举,社会的多元协调和彼此制衡的权力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人们的权力认知的充实与进步,所有这些能够推动或有助于一定社会形成或确立其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的社会条件或因素,可以说都是人类的社会生产与社会协作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由此,人们也就应当能够得出这样的推论或判断:即,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及其所对应的“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将会是人类之不断发展的社会生产所指向的必然。

 可以说,只有在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下,一定社会也才能够确定并保持其“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同时,也只有通过“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一定社会才能够真正确立和持久有效地贯彻、施行其旨在约束权力之维系与运行,使之顺应或符合于权力本体之要求,和致力于权力本体之实现或满足的权力规则。

 对于社会的权力规则来说,如果要很好地实现或达成其本来的使命,就应当同时包含权力的外在服从关系和内在服从关系这两方面的内容。权力规则之内容当中,较之维护和保证权力的外在服从关系更为关键和更为重要的,应当是维护和保证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即维护和保证权力的存在与运行能够真正符合于权力本体之需要,或真正指向权力本体之实现或满足的权力规则。

 惟有当一定社会的统治权力之维系与运行,能够基本上符合于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的时候,这样的统治权力才可以被称之为社会的公共权力。社会的公共权力,其本体就应当是一定的社会协作条件和社会生产水平上,绝大多数乃至全体社会成员之普遍或共同具有的某些基本而重要的诉求。作为一定社会的权力秩序与权力效用之集中体现的统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其行使或运用的实际指向与效果,始终都是人们在关注权力的品格时所瞩目的焦点;统治权力或公共权力的品格,当然也就是一定社会需要通过权力规则加以约束、规制乃至塑造的主要对象。

 同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也逐渐开始认识到,对于一定社会的权力秩序来说,并非只有统治权力或公共权力才需要确立相应的权力规则对其加以规制或约束。社会中形成和存在的任何一种权力,一旦其在社会协作中占据了比较稳定的地位,往往就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异化的倾向或可能;可以说,一定的权力愈是在社会生活当中具有和能够发挥较大的效用,往往也就愈是会潜藏着较大的异化的可能性。伴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和不断复杂的社会生活,使得社会中基于不同的权力要素如资本、知识、技术乃至而形成的多种权力,都逐渐开始在社会协作或人际交往当中发挥较大的作用。社会的统治权力之外的其他权力,或是社会中自生自发和相对独立的那些权力,随着其不断发展或不断强化,同样需要人们确立相应的权力规则或社会规则,对其进行合理的和必要的规制与约束,从而有效地保证这些权力的存在与运行,也能够符合于相应的社会协作或社会联系的本来目的,以及人们对于这些权力所寄予的期望。

 “人们获得并使用权力的活动被称为‘政治’。”人们最初对于民主的期望、向往与追求,要么是出于某种强烈的自主意识的支配,要么就是出于对现实社会之既已扭曲的权力秩序和价值秩序的强烈的抵制和反抗。

 无论人们最初是出于怎样的体验或认识,而开始了其对于民主政治的探索与追求,这样的探索与追求,从本质上说都是人们对于社会之应然的权力秩序乃至价值秩序的主动的调整或建构。民主及其相应的社会制度或权力规则,可以说始终都是人类之社会生活中实现和保持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的基本前提与客观需要。

 人类社会之发展当中,最初为人们所确立,意在保证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和规制权力之品格的制度,可以说就是以古希腊之雅典城邦为典型的直接民主。雅典之直接民主的那些具体的权力规则,如“陶片放逐”、“轮流执政” 、“抽签选举” 等等,可以说就是基于其社会成员之普遍的自主意识及其相应的权力认知,而带有着较多的情绪意识成分的秩序建构。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亦逐渐地从早期社会的直接民主、寡头政治,而演化为现代社会的代议制民主;社会生活中规制、约束和塑造着权力之品格的权力规则,也相应地从“抽签选举”、“陶片放逐”,而逐渐地调整和发展为更具理性和更为完善的现代选举、选任、问责、弹劾等制度。政治体制与     


政治制度的调整、发展与变革,同时也在反映着人们的理性认知、价值认知和权力认知的充实与进步。

 从根本上说,只有在社会生产与协作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于权力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认识更具理性和更加成熟的社会基础上,人类之社会生活当中才能够更为合理和有效地规制和约束权力这样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并在权力的外在服从关系与内在服从关系之间实现或达到更好的和更为全面的协调与均衡。

 「注释」

 达夫特等:《组织行为学》,杨宇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今年版,第311页。

 罗素:《权力论》,《罗素精品集》,王雨等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年版,第367页。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国语·晋语四》

 《左传·隐公元年》

  雅典城邦的一项政治制度。为了防止某些个人或领袖损害城邦之公共利益或危及城邦之公共安全,公民大会可以通过投票选出城邦中最不受欢迎的人物,该人则会被驱逐至国外十年。由于当时人们使用的选票是碎陶片,故名“陶片放逐”。

  贾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