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号处方”坑了谁_医疗纠纷资讯
在日益激烈的医药市场竞争中,南京的医生们又有了一大发明,据《南京晨报》报道,南京的各医院为了严把处方关,防止医生开出的处方流失,出现了“暗号处方”。一位市民在汉中路上的某大医院开了一张处方,拿到百信药房买药,药师拿到手后却发现,没有办法取药,上面写着“糖尿病1号、抗生素4号”等,让人摸不着头脑。被迫返回医院取药时,发现“ 糖尿病1号”竟是降糖灵,“抗生素4号”竟是先锋霉素。业内人士称,这是医院防止处方流失的撒手锏,这种“暗号处方” 只有本院的医生和药房知道所指的药品。
笔者在叹服南京医生们“聪明才智”的同时,也不禁为这些医院和医生的“大胆”捏了一把汗。处方是什么东西?也许有人会说,不就是医生为患者治病开的药单子嘛,可在笔者看来,并非这样简单,处方除了让药房依单抓药这样一个功能外,也是医生治疗措施的一个记录,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一种证据,而且往往是门诊治疗时,惟一能够说明治疗措施是否得当的重要证据。这样一种重要的凭据,医生们居然也敢大笔一挥,写上一些患者根本看不懂的“谜语”。愚钝的笔者不知,一旦出现医疗纠纷,这些聪明的医生们该如何证明“糖尿病1号”不是“砒霜”,“抗生素4号”不是“氰化钾”。恐怕到时,本院医生和药房事先设定的“谜底”没有多大法律效力。即便不发生医疗纠纷,医院的日子也未见得好得到哪儿去。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患者在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只要拿着医生写的“暗号处方”到法院去打官司,一打一个准,准赢。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医院想办法把患者留在自己的药房里,心情可以理解,但用“暗号处方”这种办法防止处方流失,既侵犯了患者的权益,又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诸多官司隐患,实不足取。还是应该好好想想患者为何要舍方便求麻烦,从医院开了方子,偏要到药房去抓药。如果医院不切实改变经营观念,按照市场规律去竞争,总想靠“暗号处方”之类的歪招儿 “快刀宰患者”,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霍雷
本周典型案例
上课舅接走爷爷奶奶四处寻
据《重庆晨报》报道,10岁小黄凤林在学校上课时被人接走,他的监护人爷爷、奶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四处寻找。数月后,他们才得知,黄被他舅舅接到黄的生母那儿去了。
围绕寻找黄凤林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以及监护人的精神损失费该谁承担?黄的爷爷奶奶与学校打起一场官司。
黄凤林是巫溪县菱角乡中心校小学。1996年8月,黄凤林的母亲胡怀斌赴北京打工。1998年底,黄凤林的父亲黄顶轩死亡后,他就跟着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自今年12月7日黄凤林在学校被舅舅接走后,爷爷奶奶为寻找黄凤林,花了一笔数目不小的交通费、误工费。于是,二老要求学校赔偿损失,理由是学校管理失职。而学校认为,黄凤林虽然是在课堂上被喊出教室让人接走的,但接人的是黄凤林的亲舅舅,把学生交到亲人手中,尽到了学校的管理职责。
近日,巫溪县法院审理认为,黄凤林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临时监护人是他爷爷奶奶,而不是他舅舅。若舅舅要接侄子到他母亲处,至少应该跟临时监护人讲清楚。据此,巫溪县法院判学校应赔偿黄凤林爷爷奶奶为寻找黄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1690元,并承担案件的各种费用1370元。(黄显章郑三波刘照民)
包律师点评:监护权以亲权为基础,源于血缘关系和法律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本案中黄凤林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舅舅不是他的监护人,学校不应将正在上课的黄凤林交其舅舅带走。虽然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学校是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是学校应对进行安全、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本案中学校将正在上课的未成年人交给其监护人以外的人带走的行为应属于管理失职,应当负担寻找黄凤林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
笔者在叹服南京医生们“聪明才智”的同时,也不禁为这些医院和医生的“大胆”捏了一把汗。处方是什么东西?也许有人会说,不就是医生为患者治病开的药单子嘛,可在笔者看来,并非这样简单,处方除了让药房依单抓药这样一个功能外,也是医生治疗措施的一个记录,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一种证据,而且往往是门诊治疗时,惟一能够说明治疗措施是否得当的重要证据。这样一种重要的凭据,医生们居然也敢大笔一挥,写上一些患者根本看不懂的“谜语”。愚钝的笔者不知,一旦出现医疗纠纷,这些聪明的医生们该如何证明“糖尿病1号”不是“砒霜”,“抗生素4号”不是“氰化钾”。恐怕到时,本院医生和药房事先设定的“谜底”没有多大法律效力。即便不发生医疗纠纷,医院的日子也未见得好得到哪儿去。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患者在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只要拿着医生写的“暗号处方”到法院去打官司,一打一个准,准赢。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医院想办法把患者留在自己的药房里,心情可以理解,但用“暗号处方”这种办法防止处方流失,既侵犯了患者的权益,又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诸多官司隐患,实不足取。还是应该好好想想患者为何要舍方便求麻烦,从医院开了方子,偏要到药房去抓药。如果医院不切实改变经营观念,按照市场规律去竞争,总想靠“暗号处方”之类的歪招儿 “快刀宰患者”,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霍雷
本周典型案例
上课舅接走爷爷奶奶四处寻
据《重庆晨报》报道,10岁小黄凤林在学校上课时被人接走,他的监护人爷爷、奶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四处寻找。数月后,他们才得知,黄被他舅舅接到黄的生母那儿去了。
围绕寻找黄凤林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以及监护人的精神损失费该谁承担?黄的爷爷奶奶与学校打起一场官司。
黄凤林是巫溪县菱角乡中心校小学。1996年8月,黄凤林的母亲胡怀斌赴北京打工。1998年底,黄凤林的父亲黄顶轩死亡后,他就跟着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自今年12月7日黄凤林在学校被舅舅接走后,爷爷奶奶为寻找黄凤林,花了一笔数目不小的交通费、误工费。于是,二老要求学校赔偿损失,理由是学校管理失职。而学校认为,黄凤林虽然是在课堂上被喊出教室让人接走的,但接人的是黄凤林的亲舅舅,把学生交到亲人手中,尽到了学校的管理职责。
近日,巫溪县法院审理认为,黄凤林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临时监护人是他爷爷奶奶,而不是他舅舅。若舅舅要接侄子到他母亲处,至少应该跟临时监护人讲清楚。据此,巫溪县法院判学校应赔偿黄凤林爷爷奶奶为寻找黄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1690元,并承担案件的各种费用1370元。(黄显章郑三波刘照民)
包律师点评:监护权以亲权为基础,源于血缘关系和法律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本案中黄凤林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舅舅不是他的监护人,学校不应将正在上课的黄凤林交其舅舅带走。虽然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学校是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是学校应对进行安全、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本案中学校将正在上课的未成年人交给其监护人以外的人带走的行为应属于管理失职,应当负担寻找黄凤林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