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传统与执法理念_刑事诉讼论文
丹宁勋爵在谈到他的第三条法律哲学“相信上帝”时曾经讲过一段话:“公正不是……看得见的一件什么东西,它不是一时的,而是永恒的,一个人怎样才能知道公正是什么呢?它不是他的智力产品,而是他的精神产品,宗教关心的是人的精神,人凭着这种精神就能认识到什么是公正,”这段话道出了法律与人的内心世界的连接关系,那是外化于法律条文、又对法律及其执行的效力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一种人文关怀精神,这种人文关怀看上去与法律的严格、确定性是相悖的,但是他们却共同作用于人的精神世界并在那里实现一种和谐。这样,法律的执行就不应当仅仅是一种技术性的、机械的、毫无表情的操作过程,在法律精神之外,还应当有一种人文关怀的理念,结合在一起是执法的理念。
“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二千多年前儒家学说的主张,在中国历史上,儒家和法家的学说长期对立并交互对中国社会和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儒家的礼法观念认为,在社会的统治方式上,法律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强调以道德训诫和示范来实现政府统治,“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只原也。故有君子,则法随省,足以遍也。无君子,则法随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与此相对立,法家的法律观主张严刑峻法,认为道德说教不可能使人成为利他主义者,严厉的刑罚是必要的。“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法家的学说在中国秦朝时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秦国采纳法家所倡导的理论,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中华帝国,但是,法家的胜利颇为短命。自汉朝开始直至清帝国,儒家学说在形式上取代法家学说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几千年的发展进程中,儒法观念共同影响着中国的法律观念,但更重要的是中国法律自此形成了西方学者所说的法律儒家化的特点。研究儒家思想和主张,我们不难发现,人权观念、道德教化观念等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且有着自己的阐述方法。以至于西方有学者称,可以对儒家的礼与西方的自然法观念,以及对于法家的法与西方的实证法进行比较研究,这是我们的本土文化。在当今大力倡导和导入西方法治理念甚至法律语言的情境下,明确这一点尤为重要,也尤为迫切。
珠海检察院的做法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明,他们的执法观念和执法风格让人强烈地感受到一种本土文化的气息和力量,那是一种法治原则指导下的儒家文化的风韵,“以诚待人、以善处世”与“正当程序”、“人权观念”等概念比起来,似乎显得有些土气和缺少时代感。但是,它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的重要补充。就是这种朴素的观念使得珠海的检察干警在两个极端目标上同时取得了游刃有余的效果:实现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三个百分百,实现了变游击战为系统战,变孤军作战为群体战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与党和政府、人民特别是犯罪人家属之间形成了一种和谐的状态,这些工作,让我们看到了一种鲜活的,具体的执法理念在配合着我们既有的法律原则和政策运行着。这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刑事司法中的人文关怀。它的有效性和重要性让我们为之一振,
以此为依托,在具体执法理念上,珠海检察院进行了建设性的思考,提出了自己的思路,略举一二:
第一,如何树立专政机关的形象和服务对象?
作为专政机关,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强调发挥其打击犯罪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人民是否满意,社会效果如何,往往与办案数量不成简单地正比关系。为此,珠海提出了做“威武之师”,更要做“文明之师”,做文明之师最难的观点。倡导文明侦查。于是有了告知程序、文明搜查等做法。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是我们的服务对象,还是专政对象?”这是检察长的思考,正因为有了这样的思考,他们成立了专门做犯罪嫌疑人家属工作的组织。在犯罪嫌疑人刚刚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工作同时启动:告知情况、了解和帮助解决困难、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情况、特殊要求等,这些工作,疏通了家属关心家人情况的渠道,缩小了以犯罪嫌疑人为核心的家属及其相关社会关系形成的对立面,减少了说情的可能性,同时也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工作提供了支持,这种思想和做法,客观上也开拓了反腐败斗争是孤军作战还是打群众战的工作思路。
第二,严格执法与司法能动的关系
严格执法的界限在哪里?司法手段的运用是否要穷尽其所能?穷尽所能的司法带来的社会效果怎样?这是一个基层工作的检察长对于执法的思考,有了这样的思考,他们的工作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司法能动,讲究侦查工作的战略部署;研究个案侦查方法,“斯文犯罪”采取“斯文的侦查方法”(研究犯罪嫌疑人):对一些不影响量刑的犯罪数额放弃追查;兑现政策,积极引导自首和重大立功;赃款赃物扣押、没收时区别对待,照顾犯罪嫌疑人家届的基本生存需要等;注重职务犯罪案件查处数量的比例关系等等,通过这些做法,他们强调司法手段运用的合理性和理性化,也使司法处于进退可守的状态,最终使得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了相当大的威力,甚至出现了以不查代查的效果。此所谓“法随省,足以遍也”。
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我们不仅应当关注法律事实上是怎样的,还应当关注法律实践应当是怎样的。珠海检察院执法思路为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和具体的执法工作提出了重要的研究课题,即我们应当如何树立和发展当今中国的执法理念,西方的法治理念是不是经过大力的宣传和提倡以后,就足以深入人心并深入实践?在这方面,珠海的工作为我们提供了两点启示:第一,法律观念如同法律本身一样不能简单移植,应当注重本土文化的研究与弘扬;第二,关注人文、关注社会效果、关注司法的能动与节制应当成为当今执法理念的重要研究内容。
国家检察官学院·徐赫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