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两家争 南“国美”一审败北_商标权资讯
北“国美”南也“国美”,驰名商标到底应该花落谁家?近日,国内著名家用电器销售专业连锁企业“国美电器”,因汕头某商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与之对簿公堂。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汕头某商场应立即销毁包含有“国美电器”字样的印章、赔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并在汕头登报赔礼道歉。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现已在全国各地开设连锁店162个,其“国美电器”商标使用范围广泛,注册至今持续使用并授权关联公司使用。2000年该公司销售额达30.2亿元人民币,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认定为中国连锁百强第8名;在中国前30家连锁企业中销售额居第二位。
今年国庆节前夕,在汕头市区繁华路段出现了一家销售家用电器的商场,门前悬挂着“国美电器总汇”字样。该商场在经营中除使用了经注册登记的“汕头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外,还使用了“国美电器总汇”字样的印章。
今年7月12日,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国美电器”字号进行经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同时在汕头和北京的报纸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汕头某商场接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主动要求与原告进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7月28日该商场向汕头市工商部门申请公司名称,并变获得批准。8月9日,又向“国美电器”支付了二万元人民币补偿金。但其后因在赔偿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庭审时,该商场辩称:被告在申请企业成立时已依法申请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经市工商部门核准使用,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使用权,原、被告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区域不同,被告使用该名称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汕头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国美电器”商标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对其在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外的非类似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被告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及与原告有密切营销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误认为被告就是原告在汕头设立的分支机构,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五十万元明显偏高,也没必要在北京的报纸上发表声明,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表示不服,已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现已在全国各地开设连锁店162个,其“国美电器”商标使用范围广泛,注册至今持续使用并授权关联公司使用。2000年该公司销售额达30.2亿元人民币,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认定为中国连锁百强第8名;在中国前30家连锁企业中销售额居第二位。
今年国庆节前夕,在汕头市区繁华路段出现了一家销售家用电器的商场,门前悬挂着“国美电器总汇”字样。该商场在经营中除使用了经注册登记的“汕头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外,还使用了“国美电器总汇”字样的印章。
今年7月12日,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国美电器”字号进行经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同时在汕头和北京的报纸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汕头某商场接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主动要求与原告进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7月28日该商场向汕头市工商部门申请公司名称,并变获得批准。8月9日,又向“国美电器”支付了二万元人民币补偿金。但其后因在赔偿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庭审时,该商场辩称:被告在申请企业成立时已依法申请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经市工商部门核准使用,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使用权,原、被告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区域不同,被告使用该名称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汕头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国美电器”商标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对其在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外的非类似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被告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及与原告有密切营销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误认为被告就是原告在汕头设立的分支机构,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五十万元明显偏高,也没必要在北京的报纸上发表声明,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表示不服,已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