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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名取名] 姓名公证

 

 姓名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所使用姓名的真实性的活动。姓名公证的内容包括:证明现用名、别名、曾用名。
  申办姓名公证,当事人应到本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申请办理姓名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曾用名或别名。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有关姓名的证明材料。
  3. 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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