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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境外恶意抢注如何保护

    中国企业由于域名知识淡薄,众多驰名商标已经被国外一些机构和个人恶意注册待尽。这样,中国企业要么选择高金予以购回,要么就退而求其次,选择一个并不为大众早已耳熟能详的名称相符合的域名,这种无奈的做法给企业的商业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域名抢注者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要适用这个《解释》来解决纠纷。可是这种域外的域名恶意抢注能不能适用这个《解释》来解决呢?

    《解释》针对可能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情况,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管辖。特别规定可以按照民诉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来执行。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大体等同于国际上通行作法。在一般情况下,采取以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也就是在涉外域名纠纷中,被告无论何人,只要他在中国领域内有住所,中国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就拥有管辖权。如果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地,原告可以从代表机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所在地的多个法院中选择管辖,甚至只要被告不提出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也可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境外域名抢注者如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代表机构,就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依照《解释》来解决。但是如果没有住所或代表机构,只能去选择侵权行为地,这个侵权行为地是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这样看来中国法院是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因此,对于境外恶意域名抢注还是更多的依照《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抢注者所在国的法律来解决,关键还是中国企业要提高域名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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