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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下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解析

A:胡先生,男,50岁。2012年2有6号(正月15)13时30左右坐公交车从甘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江洛坐公交车去甘肃陇南市成县小川下车时,车上人多,公交车停车位置不理想,车上拥挤,致使胡先生下车直接挤到排水渠!左膝故折!请问这主要是谁的责任,还有这算不算是,为什么交通部门三天都没有到受害人去做调查!
       答: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交通事故恐怕是不构成的,但是你可以以客运合同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你的损失,具体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如果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要支付伤残赔偿金(这块的赔偿数额是最多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具体的赔偿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的,建议可以委托律师出具一份赔偿清单,建议你先做个一个伤残鉴定,以便计算赔偿数额,跟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那么是可以起诉的。
       B:我在红灯下停车后被公交车追尾,他全责,因公交车只有强险,保险公司只赔付2000元,我修车要6000元,公交公司让与司机协商,也就是说让司机垫付,司机是他们聘用人员。他们不负责,这样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做?谢谢
       答:不合理,直接找公交公司赔偿,应该公交公司垫付,然后他们向司机追偿。
       C:女儿十个月,半个月前和奶奶乘坐公交车,在一单行道车速过快为了让另一个车急刹生发生车祸,奶奶都是皮外伤,公交车司机和售票员不但不告知家属和送奶奶到医院还开车开到公交车车站。目前还在住院,没办出院手续。为了照顾孩子我和老婆都请了假。我如何去调解,得到一个合理的赔偿。谢谢!!!
       答:一、如当时报了案,等事故认定结果出来后,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要求赔偿。如没有报警,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交部门赔偿。
               二、交警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可请求交警部门组织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法院要求赔偿。可电询或当面咨询,以便了解详情后提供严谨专业的法律建议。
               
附:2013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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