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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变更吗?

协议离婚后前夫以收入降低为由少付孩子抚养费(他的收入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的工资及奖金,这部分收入降低;另一部分是做的生意,这部分收入不详也不好取证),在这种情况下我如果起诉的话,法院判决降低孩子抚养费的可能有多大?我能起诉要求他一次性支付吗?

:第一,诉讼请求。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已经有约定,现在一方违约少付抚养费费,对该行为您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对方依约定支付抚养费。

第二,证明责任。父母一方要求减少或者中止给付孩子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司法实践中,父母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式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所以,如果诉讼解决,您前夫需要证明其现在的经济能力使其无法履行原约定。

第三,变更抚养费支付方式。可以请求一次性支付,但是法院需要考虑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态度,如果对方不接受,法院判令对方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不大。

  相关:抚养费的变更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一次性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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