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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二胎有哪些政策?

浙江省生二胎有哪些政策?浙江省生二胎政策是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有下列十一种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从2014年1月17日起,浙江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新政策,所以,浙江省生二胎的条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胎。

  浙江生二胎的条件是什么?

浙江从2014年1月17日起率先实施单独二胎政策。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人大通过人口计生条例修改。

注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

  相关浙江生二胎政策

浙江省从2014年1月17日起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将“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所以,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四)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八)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九)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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