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责任与注册会计师之审计责任之比较
(一)注册会计师之审计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这里的审计责任特指注册会计师在其审计业务中可能负的民事责任,具体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违反法律规定,出具了虚假报告并由此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所采取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当注册会计师提供了虚假报告时,由于受害人(通常是普通的公众投资人)很难掌握确切的证据以证明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因此,如果严格拘泥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实际上很难行使起诉的权利,这样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一个良好的资本市场秩序。因此,许多国家的证券法或者公司法的司法实践,往往将举证责任转移到注册会计师身上。当审计结果与实际不符时,除非注册会计师能证明其符合免责条件,即严格恪守了审计准则,否则,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电子认证责任与审计责任之异同
电子认证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有相似点,主要的是:①二者的功能都是提供一种专业性的信息服务,都是为了稳固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②二者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都应是过错责任原则,并应采举证倒置的办法。
电子认证业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也有区别:①电子认证提供的是一种身份证明的服务,主要用于解决交易文件的真实性、防抵赖性、完整性等问题,虽然也会兼顾到申请者的资信状况,但不是其主要目的,而审计报告反映的主要是资信状况和经营情况;②审计业已有相应的审计保险制度来分散风险,而电子认证业由于刚起步,相应的责任保险制度还正在建立之中。
电子认证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的上述异同在下面讨论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责任问题时将很有启发作用。
- 上一篇:关于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下一篇:淘宝PK微信,封杀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