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案及经典案例分析
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所给数据电文的定义是:“就本法而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 (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当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一般应由电子商务来调整。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1)电子商务法既有任意性,又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交易法中,它给予交易主体以充分的选择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而强制性规范表现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或不为,违反这种规定就要受到国家强制的制裁。违反电子商务法不但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电子商务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联合国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以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商务法应该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它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电子商务法具有国际性。它的法律框架不应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是指电子商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应归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
传统观念认为电子商务法属于民商法的范畴,但有人则认为电子商务法应属于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法律范畴。
案例
我的一个女性朋友在英国读书,她准备意大利旅行,于是5月25号在一个订购网上订购了一家意大利旅馆的房间,那家旅馆的订购合同上声明:“房间是不能退订的,而且在订购当天旅馆会扣除房间的费用。”但事实上,在订购当天,那家旅馆并没有扣除费用。那个订购网站的记录上显示已经给我的朋友发了确认的邮件,可是我的朋友并没有收到任何邮件。所以我的朋友就认为自己并没有成功地订到房间,她在5月29号就要去意大利了,可是之前的那个旅馆仍然没有扣除任何费用,所以我的朋友就又订了其他旅馆的房间。但是在她回到英国的时候,她发现之前的那个旅馆在5月30号扣除了她的费用,我的朋友觉得那家旅馆没有在当天及时扣除她的费用造成了她的损失,所以她想要回她的钱。但是那家旅馆不归还钱,因为他们觉得迟些收费是合理的,而且这个理由也不够充分让他们退款。我的朋友应该怎么办?帮我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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