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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

县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障和促进我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些规定,充分反映了国家政权的性质,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实现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实现人民民主,提供了根本保证。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这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的转变。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具有其他国家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党委要从推进政治文明的高度,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根本保证。提前十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县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集中全县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积极因素,抢抓机遇,干事创业,实现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4、建立健全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听取人大工作汇报,了解掌握人大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加强人大工作的措施。每届人大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全面部署人大工作。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的党委书记,要统筹兼顾,拿出一定精力抓好人大工作,出席或者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有关副主任参加同级政府常务会议;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副主任)列席同级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要保证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副主任)以主要精力从事人大工作。党委、政府召开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会议,要吸收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办事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委员参加。
  5、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严格依法办事。各级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要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主动协调好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为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环境。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6、不断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的宣传。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委要把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
  三、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
  7、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党委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是应当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委的主张变成人民的共同意志。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效力,“一府两院”必须认真执行,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8、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党委要支持人大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制约,也是支持和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支持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运用各种法定监督形式,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监督。要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和司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对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对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检查和评议等活动,要认真对待,积极配合。
  9、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依法任免”的原则,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的若干规定,凡是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县委在讨论决定前,要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要认真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党委要尊重和维护人大选举、表决的结果。凡是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在选举或任免前,一律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到职或离职;在法定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对确需调整的,要事先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并严格依法选举和任免。
  四、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10、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做好代表工作,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要组织代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增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学习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执行职务的能力。
  11、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各级党委和全县国家机关要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代表法,不断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要坚持人大常委会领导走访联系代表和定期接待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多方面了解人大代表的生产、工作、生活情况,解决其在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不断拓宽与人大代表联系的渠道。人大常委会在进行专题视察、检查、调查时,要吸收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各国家机关要通过召开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向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为人大代表知情知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12、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人大代表在调查、视察和检查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情况,虚心听取意见。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人大代表活动提供方便,保证人大代表在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期间享受本单位的一切待遇。各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要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得低于300元,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得低于150元,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有所增加。要保障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对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要严肃处理。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各国家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办理。
  五、重视和加强人大的各项建设
  13、加强人大常委会建设。要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的思想建设。坚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强化人大常委会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思想道德水平和议事决策水平,确保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县委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要不断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加快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年轻化步伐,逐步增加专职委员比例,充实法律、经济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优秀人才。要进一步强化人大常委会的作风建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带头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解决问题,指导实践,努力塑造人大奋发有为、求真务实、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14、加强人大机关建设。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加强、充实、调整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要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加强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培养、锻炼、使用,选派优秀干部到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并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干部实行双向交流。逐步改善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办公、生活条件,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15、加强乡镇(街道)人大建设。要认真贯彻《中共(上级市)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的意见》,抓好有关规定的督查落实。要结合换届选举和个别调整,配齐、配强乡镇(街道)人大干部,落实好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副主席(主任、副主任)的政治、经济待遇,改善乡镇(街道)人大办公设施和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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