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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XX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优化XX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及今年县委工作会议和县政府六届三次全体会精神,加快XX经济新一轮大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03〕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文件和法律、法规,参照《鞍山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X委发〔2004〕8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全县经济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1、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凡没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章依据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2、改进行政许可(审批)方式。凡属面向市场、面向企业、面向公众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部门要将其负责的多个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归并到一个窗口集中办理,并充分授权,实行一站式办公。
  3、简化行政许可(审批)办理程序。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一家受理、抄报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集中收费”的要求,由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申办人只需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申请材料,实行并联审批,同时推行首问负责制,二问终结制。逐步推行网上办理。
  4、提高行政许可(审批)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据、实施主体,以及办理程序、审批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勘察内容等,要进行规范和公示,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要公开,保证公众随时查阅。
  5、强化对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的监督。对擅自设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应集中办理未集中办理,应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未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为“并联审批”设置障碍及搞“体外循环”的,由政府法制部门予以纠正,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放宽投资进入条件
  6、放宽市场准入。除关系经济安全、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及限制类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生产型、科技型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对符合登记基本条件、尚未取得前置审批而暂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可核发带有“筹建”字样的营业执照,待取得有关行政许可和专项审批后核准其经营资格。
  7、放开企业经营范围。准许各类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品种外,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工商部门应按企业申请核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由分公司办理。
  8、简化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程序。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由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的工作人员一次性核准受理,取消科、局长的审批环节。经营多种行业的企业,其名称可不反映行业特点。
  9、改进税务管理。简化办税程序,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纳税。采取税法公告、税法咨询、执法公示等多种形式,开展税收法律服务。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加大打击涉税犯罪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0、优化项目用地供给方式。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征用,各级政府要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11、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各商业银行扩大信贷投放,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帮助投资者争取国家和省、市的资金支持。积极稳妥地发展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企业发展基金,扶持符合地方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
  三、认真治理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12、控制和清理各种检查。认真执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各种检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岫委办发〔2002〕30号)文件精神,由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各行政部门到企业检查进行审批和监督。各种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随意查封、扣押企业的财产,不允许随意调取企业本年度的帐簿。
  13、简化企业年检和各类报表。企业办理年检时,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对连续两年以上未受行政处罚或没有不良记录以及设立不足半年的企业,实行免审,直接通过年检。对部分规模较大、商业信誉较好,连续3年赢利和无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免检制度,被评为免检企业可连续2年免予实质性审查。对鞍山市工商局批准的免检企业,除专项整顿和涉案检查外,不得检查。对企业报表进行清理,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
  14、清理整顿各种收费。严格实行“两证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执法证、收费明细卡)收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征收,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汇编成册,下发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新增和取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随时公布,凡没有公示或公布的收费项目,企业可以拒交。
  15、坚决制止各种乱罚款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严格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对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情节轻微且属于首次违规违章的行为,可责令改正,不予罚款。对必须罚款的,可视情节在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按下限掌握。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准对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
  16、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为他人担保,提供赞助、资助;不得强制企业参加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刊登广告,订购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并收取费用;不得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或其他服务;不得强制企业提供无偿劳动和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不得占用和变相占用企业资金、房产、汽车等财物。
  17、严格控制举办各类培训班和进行各种达标评比活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委托进行的培训,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收取费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县统一组织的活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许搞地区性的达标评比活动。
  四、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8、积极推进预算制度改革。将行政事业单位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主体,全面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将部门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纳入财政综合预算。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严格预算内外收入管理,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9、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收缴和入库程序,进一步加大“收支两条线”管理力度,所有行政事业收费都要实行收支脱钩管理。逐步清理和取消行政事业单位收款过渡账户和经营拨款账户,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清理各部门和各单位的不合理账户和多头开设的账户,建立银行账户开户备案制度。
  20、清理整顿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根据不同情况,能撤并的一律撤并,保留的要逐步向财政全额拨款过渡。
  五、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21、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全面清理无照经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市场专项整治,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变相传销以及商业贿赂、商业垄断等违法行为。整顿商标广告秩序,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和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22、培育、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逐步将政府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能从行政职能中剥离出来,移交给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取缔。
  23、严格执行招标制度。对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能够实行公平竞争的事项,必须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查处且不予发放相关证照。
  24、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对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商业欺诈、制假贩假、盗版侵权、无照经营、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依法严厉予以打击,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六、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25、深入开展诚信XX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作用,围绕建立诚信政府、诚信企业和诚信社会,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在各行各业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者诚信素质和全体公民的信用意识,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社会环境。
  26、建立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在财政、银行、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和系统实施联合征信行动,广泛收集各类信用和信誉信息,建立单位、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和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27、加强信用法规、规章和制度建设。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征信管理部门职责,规划诚信体系建设目标和实施步骤,制定地方性信用法规,出台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公共信用记录归集与使用管理规定、失信惩戒规定等一系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8、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得进行行政执法。不具备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无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委托无执法职能的单位代为执法。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29、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任意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措施。企业或个人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不受行政机关追究。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执法过错追究制。对由于执法错误给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0、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政府行使职能的依法监督。各级政府要依法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拓宽监督渠道,加大自我纠错的力度。充分发挥政协参政议政作用,强化民主监督。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宣传在优化经济环境建设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曝光。
  31、严格执法人员管理。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行政执法人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实行“行政效能过失单”制度,严厉查处公务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
  32、完善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在必要的公共场所设置公务人员危害经济发展环境举报箱,在纪检监察、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政府法制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建立领导值班和接待日制度,对举报投诉案件要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
  八、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
  33、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把手负责制。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的党政一把手,对本乡镇(办事处)、本部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负总责,同时,明确主抓这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保证事事有人管,件件能落实。
  34、完善细化工作措施。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乡镇(办事处)、本部门实际,制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措施,把优化经济环境工作纳入工作总体部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定期检查,常抓不懈,务求实效。
  35、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评价体系。由县督查考评办和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评,作出总体评价,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6、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奖惩制度。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体系。对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以至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投资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办事处)和部门负责人,不能提拔重用,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属垂直管理单位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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