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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近几年来,特别是今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来,省、潍坊及我市先后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二十年来这还是第一次。可以说,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已成为举国上下共同关注的“热点”、“焦点”。这次全市领导干部学习《宪法》及法律法规培训班安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讲座,可以说适得其时,安排恰当,十分重要。下面,我就结合自己的学习,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基本概况 
  严格来说,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不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在社会学、犯罪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非刑事法学的概念。未成年人犯罪特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在我国犯罪学研究领域一般也称为少年犯罪。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联合国从1955年开始每隔5年召开一次的预防犯罪大会,几乎每次都会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为此,联合国还先后制定了《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少年刑事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一系列司法规则。
  我国也不例外,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也是十分严峻,总体上呈上升发展趋势。为此,我国专门制定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的法律。
  自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市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据政法部门不完全统计,2002、今年我市的未成年人犯罪同比分别上升了98%、50%,形势相当严峻。为此,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全面分析,如实地将近十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及发展趋势反映出来,目的在于透析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规律,以期为大家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依据。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 
  我国现阶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从根本上来说有两部:一部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另外一部是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外一些可以说都是由此“两法”衍生出来的实施细则。这两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法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一个侧重于保护,一个侧重于预防教育,但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要通过各种举措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其健康成长。 
  (一)教育保护原则。 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以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通过教育和保护,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教育保护原则包括教育和保护两方面的内容,“两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就教育的内容、教育的目的、不同教育主体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部分,在强调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矫治的同时,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二)及时防治原则。 指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的特点,坚持治本和疏导,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也就是说,要突出时间性,把握好火候,掌握好过程,遵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规律,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做好防治工作,就能够有效地制止那些处在犯罪边缘的人,使其不去犯罪,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及时防治原则。该法第2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第26条规定,禁止在中学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第30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32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33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该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分别规定了违反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有这些规定旨在整顿未成年人周围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
  及时防治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着眼点放在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方面,放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方面,从而使刑罚的目的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这种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原因的立法思想,有利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 
  (三)综合治理原则。 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原则。首先,该法在第一章《总则》第3条提纲挈领地规定了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其次,该法在第二章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在第三、第四、第六章规定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重新犯罪的教育性预防、保护性预防和惩戒性预防;在第五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最后,该法在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原则。 
  (四)科学性原则。 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它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上,要求家长、学校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变化的规律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既不能采取“不打不成才”的粗暴式教育方法,也不能溺爱成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4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表现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上,要求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施行强制措施、教育改造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第46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三、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从案件类型来看,抢劫犯所占比数增势最为明显。 少年抢劫犯所占比数增势最为明显,其增长速度已超过其他案犯所占比数增长幅度的总和。 
  (二)从性别特征上来看,男性占绝大多数,女性也在逐步上升。 据调查统计,90年代新收押少年犯中男性占96-99%,女性占1-4%,但近年来少年女犯绝对数量有所增加,今年比1993年增长了14%。 
  (三)从年龄特征上来看,低龄化趋势明显。 随着我国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少年的身体发育越来越快,生理发育成熟相对提前,犯罪年龄亦呈提前之势。少年犯罪日趋低龄化实在令人担忧。 
  (四)从捕前身份来看,农民和社会闲散人员居多,75%左右的是中小学辍学生。 据调查统计,在押的104名捕前系在校中学生的暴力型少年犯中,69名是在寒暑假期间犯罪的,77名承认自己在校时厌恶学习成绩较差,36名承认自己在犯罪前就有违法劣迹行为。可见,抓好中小学生寒暑假期间管理教育,抓好“双差生”的转化教育,对于预防少年犯罪十分重要。 
  (五)从犯罪作案动机上来看,具有疯狂性的特点。 从少年犯罪动机形成和起因来看,只有少数惯犯或连续作案以及团伙实施犯罪时具有预谋,而多数在犯罪作案前犯罪意向不明显,犯罪动机形成带有明显的情景性,即大多是在遇到外界事物刺激,理智失去控制,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属于突发性犯罪。要十分重视研究辍学和犯罪的关系问题,这也是各方面做好预防工作的重要切入点。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都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前奏”,而带有普遍性的现象是绝大多数都伴有辍学。家庭、学校、社会方方面面联起手来,共同关注这类孩子,有效地解决辍学问题,不仅对教育是个贡献,尤其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个极其关键的突破。 
  (六)从犯罪组织形式来看,团伙作案突出。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体力弱,经验少,单人实施犯罪能力不强,因而往往结伴成伙实施暴力作案。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封建帮派思想、不良影响作品、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黑社会犯罪的影响。少年犯罪团伙,一般说来,组合过程简单,大多没有严密的组织关系,是一种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临时纠合,往往随着违法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七)从作案手段来看,日趋成人化。 越来越多的少年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途径弄到枪支、匕首、三棱刮刀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活动,气焰嚣张,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这是由于少年大都年幼无知,容易冲动,自控能力差,而且法制观念淡薄,常常为一丁点小事逞强斗狠,并动辄持械施暴,不计后果。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形成和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消极因素和各种社会矛盾共同作用的综合反映,是经济、政治、文化、心理、环境等诸多复杂因素和矛盾相互交织“合力”作用的产物。在探究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罪”时,应当首先明确当今的基本国情。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作为社会个体存在的未成年人,其所思所行无不深受着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当今中国,遇到了千年未有的大变局。这就是人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了。这事说得很轻松,但却是前所未有,看一看中国古代的先哲们提出的人生观可知一二。孟子说:“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范仲淹说:“先天下之忧而忧”。俗话也说,艰难困苦,玉汝于成。这一句句话离不开劳、苦、忧患。也许会有人说,古代社会中不是还有一些贵族吗?贵族不是在养尊处优吗?但是这些贵族毕竟也笼罩在大的社会背景下,那就是人类陷入生存挣扎之中,一种严酷的生存挣扎。现在这样的氛围不存在了,生活不再那么艰苦了,温饱解决了。那么与之相对应,你还能拿过去的那种人生观来教育未成年人吗?新生代们从一出生起就脱离了艰难困苦。西方的一个大文豪萧伯纳说过这么一句耐人琢磨的话:人的最大不幸是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人的第二大不幸是基本需求这么容易就解决了。当温饱猛然解决了的时候,你会忽然觉得空荡荡的,你会不知所措。温饱解决后人面临着两种可能性,一个是堕落,一个是升华。堕落怎么讲?人的物质需求是有限的,物欲的过量满足就是荒诞和荒淫。物质欲望满足了,还在物质欲望这里不停地挖掘,就只能是荒诞和荒淫。当全世界的温饱大致解决以后,出路是靠心的发育,要靠精神的发育,要追求一种高级的精神生活。
  这个问题呈现在我们面前,如何解决呢?这可以从古人那里寻求智慧。古代西方和东方的贵族选择了同样的道路。孔子提出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孔子的教育最集中的体现为两个方面,就是礼乐。礼乐就是提高人的修养,提高人的精神生活。《论语》说: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就是说,君子对待自己要像对待一块玉石那样,不断打磨,使之完美。西方贵族的教育内容是什么呢?是修辞学、体育、剑术、竖琴、诗歌。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古代贵族的教育主要都不是学习酒池肉林,而是学习提升精神。贵族的这种领航是意义非凡的,他告诉我们:阔了不要奢靡,那没有意义;阔了以后去提高精神生活,那是其乐无穷的。从现实来看,当今社会阴暗面产生的“原罪”就是温饱解决后过度的追求物欲。对成年人、未成年人都是如此。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六个方面: 
  (一)社会影响。 社会大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开始有了更多的物质欲望追求。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有所抬头,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未成年人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取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二)个体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生理发育早熟为暴力犯罪提供了条件。14-17岁时期是人的一生中生理发育最快的时期。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当今少年儿童的生理发育普遍比改革开放前提前了1-2年,女孩一般在11-12岁、男孩则在12-13岁便进入了青春发育期,个别甚至更早。这一时期的少年随着生理发育的逐渐成熟,表现出体力充沛、精力旺盛、好动而不愿闲呆,性发育渐趋成熟,有了自然欲望。事实证明,少年生理上的早熟,体力增强,确实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
  另一方面,心理发育相对滞后与生理发育早熟形成矛盾。14-17岁的少年相对于自身生理上的早熟而言,心理发育则相对滞后,因此常常产生生理早熟与心理“晚熟”的矛盾,表现为缺乏有效的自我控制约束能力,意志十分薄弱,心理防御机制较差;情绪动荡、偏激,容易激动、兴奋,也容易发怒、绝望;理智感、道德感模糊,甚至会出现颠倒的变态情况。总之,未成年人的好奇心理、模仿心理、冲动心理、虚荣心理、逆反心理、补偿心理较强,如果教育引导不当,一旦受到外界不良刺激,就容易催发暴力犯罪心理的形成。 
  (三)个体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 有关资料显示,在押少年犯中70%以上属于未上完初中就辍学流失社会,原在校时的“双差”生他们实际文化程度比他们辍学时的学历一般都要低2-3年。由于文化程度低,自身免疫力差,容易感染社会上各种“病菌”,形成恶习;同时,由于文化程度低,其认识能力、理解能力、辨别能力差,直接影响到其健康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他们以“享受主义”作为生活的宗旨,把吃喝玩乐、玩弄异性、寻求刺激当成人生的最终目的,当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在一定的外部条件作用下,便会实施行凶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 
  (四)家庭环境的影响。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活动空间,父母是他们的启蒙教师,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举足轻重、无可替代的作用。调查结果表明,由于父母离异、早亡、丧偶、判刑等原因,对孩子无力管教或放任不管,教育方法不当,自身形象不佳,容易使少年子女受不到良好教育,身心遭受创伤,形成骄横、乖戾、冷酷等不良人格。由于性格孤僻,脾气暴躁、情绪自卑、行为自私,这部分未成年人极易到社会上寻找同情和温暖,其内在人格缺陷一旦遇外界不良因素的诱惑或刺激,易产生偏激行为而导致犯罪。 
  (五)学校教育失误。 当然,这么说并不是抹杀我们教育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只是就事论事,谈谈现行教育制度的不足之处。中小学是少年接受正规教育的主要场所,是向学生传播知识,塑造美好心灵,培养正确人生观和道德情操的主要基地。但是有好多学校在落实教育方针上有偏差,重智轻德,教书、育人脱节,致使一部分中小学生失学、辍学而流向社会,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有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把教育重点放在少数“尖子”身上,忽视冷落了落差生,这样就容易使落差生自尊心受到伤害,甚至自卑自弃、破罐子破摔;特别是把“双差生”放在一起,更易于他们互相“感染”,结成不良群体。有的学校对“双差生”的不良表现,轻者弃之不理,重者嘲讽、变相体罚、劝其退学,严重者开除,致使不少中小学生流向社会。 
  (六)不良的社会风气和社区文化环境影响。 在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腐朽的意识形态、价值观的传入,加上商品经济本身固有副作用的刺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在我国社会上迅速滋生蔓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又出现了教育引导不力的问题,导致部分未成年人思想混乱。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最大的失误在教育,对年轻娃娃、青年学生教育不够。”另外,在当今变革剧烈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管理控制机制的滞后和弱化,为不良少年从事暴力犯罪活动增加了有隙可乘的机会。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校生暴力犯罪逐渐减少,因为近年来学校教育管理工作逐步得以强化,对在校生管控有力。而社会面的管理控制机制相对薄弱,对社会闲散少年约束控制力度十分有限,因而表现在少年中的社会闲散人员暴力犯罪的比重明显上升。在人口稠密、外来人口集聚的城郊结合部或新兴城镇的少年暴力犯罪最为突出。 
  五、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者可以说是社会大环境的“牺牲品”,是社会的消极方面在孩子们身上的体现。说是“牺牲品”,就是指未成年人犯罪的根在社会,毁在孩子。这也是让家长、让社会、各级党政痛心、焦虑的关键所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主客观因素往往交错在一起,互相影响,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键在于综合治理。 
  (一)重视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对孩子的影响至关重要。大家可能近期都看了中央一台播出的纪念邓小平的纪录片。据小平同志的长子邓朴方回忆,小平夫妇一生在孩子面前从未说过一个脏字,说过一句脏话。小平同志生气时说过的最不好听的一句话也只是“丢死人了”。所以,我们说小平同志之所以伟大,不仅仅表现在他兴国安邦的雄功伟略上,也体现在他为人父的生活琐事。无数事实表明,青少年违法犯罪,绝大多数都同他们的家庭教育不良有密切关系。家长要端正言行,克服不良习惯,给孩子树立榜样。父母应当努力做好“三大主体角色”,即成为合格父母、合格教师和合格主人。父母不仅能够教导子女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并且能够以身作则,成为子女的第一道德榜样。父母同时也应当是合格主人,对整个国家及家庭所有成员的生活与未来持有强烈的责任感,从而引导孩子走向正确的人生方向。对待子女,要注意教育方法,克服放任不管、简单粗暴方式和无原则的溺爱;要及时教育和矫正子女的不良行为,特别是注意环境对孩子的不良影响,要深刻领会“孟母三迁”的含义,发现周围环境对孩子的影响,一刻也不容缓地解决问题;要从小教育子女热爱劳动,勤俭朴素,不图虚荣,不贪便宜,养成善于自我控制的优良品德;提醒子女有选择地读看影视节目和书刊;要注意帮助子女在交友过程中排除不良小群体的影响,等等。对家庭教育确有困难的,我们的学校工作者要给予关心和帮助,和家长加强联系,携手教育,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引导。特别重要的是要鼓励孩子正常的成长,不“拔苗助长”,摆脱要求孩子考大学的单一目标要求,鼓励孩子的多样化发展。 
  (二)在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中,改进和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促进广大学生良好行为的养成。 加大教育改革力度,使学校尽快走上素质教育的轨道。加强素质教育的体制建设,逐步淡化应试教育,改革升学考试制度,特别是中小学要分片就地上学,不分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平衡中小学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建立教师人才市场,选优汰劣,以促进提高教师水平和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改革教学方法,在灌输理论知识的同时,加强实践性教学,同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工作;切实加强大、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课,抓好落实考核,并从小学生抓起;针对部分中小学生中存在的超前消费、攀比消费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的现象,建议在思想品德课教学中突出物质消费观教育。 
  (三)增强社会控制功能,净化社会环境。 这就要求政法工作者和其它相关部门联手,加强派出所、村居治保会、调委会等组织的建设,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治安管理、行政管理、文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防控体系。 
  (四)抓好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失足未成年人普遍存在自悲、自暴自弃的心理,如果帮教措施不力,他们很有可能成为社会的消极因素。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工作,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为此,要管理与帮教相结合,激发失足未成年人对生活的热情。持之以恒去引导,全方位、多层次去创造一个良好的帮教环境。要注重帮教实效,组织由包片民警、乡镇、街道、村居委干部、学校老师、单位领导及家长参加的联合帮教队伍;抓住失足未成年人的闪光点和思想上的反复,加强正面引导,防止重入迷途;及时打击消除威逼诱惑失足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保证教育对象有良好健康的生活环境。 
  (五)对少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21世纪心理健康的标准是性格完善,智能良好,情感健全,意志坚强。当前,少年学生心理健康的现状不容乐观。我们的家长关照的是生活,看重的是学习,忽视的是他们的心理,压制的是他们的兴趣和情感,也不愿去听他们的心声。长期的情绪压抑,又不去找心理医生,日积月累,有朝一日就必然会爆发。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学生,其逻辑思维日趋稳定、成熟,而辩证思维尚在形成发展中,其活动能量超过了认识水平,正处于对家长的依附急剧向自主转化阶段。因此,这个阶段的少年学生易对身边家长的“说教”产生逆反心理,相反,他们容易接受家庭外的朋友或同龄人的影响。他们有什么心事,愿意向朋友、同龄人敞开心扉。开展心理咨询是减少少年学生心理压力,预防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针对青春期学生的这种心理特点,学校应更多地开展心理咨询,教师要以朋友的身份谆谆教导,或以同龄人的事例现身说法,在细致的心理交流活动中,春风化雨式地解决学生的各种心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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