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授予“人民勋章”活动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授予“人民勋章”活动的意见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规定,借鉴潍坊市和有关县市区的做法,××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从8月份开始,在全市组织开展授予“人民勋章”活动。
一、指导思想
这次评选活动,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人民勋章”的办法》为依据,以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推动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目的,评选出贡献突出、为社会所公认、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公民,授予“人民勋章”。通过开展评选活动,激励全体公民学习先进,奋发向上,立足本职,建功立业,为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二、性质、范围和条件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是宪法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授予的“人民勋章”,具有神圣的权威性和广泛的人民性。
“人民勋章”获得者,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功绩卓著的公民。
授予“人民勋章”的条件,在《关于授予“人民勋章”的办法》中规定了六项:
㈠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功绩卓著,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成果,以及在推动××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有特殊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㈡模范履行职责,带头秉公执法,廉洁勤政,无私奉献,人民群众公认并特别推崇的。
㈢自觉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事迹特别突出的。
㈣在突发事件或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临危不俱,奋不顾身,为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㈤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功绩,在人民群众中享有盛誉的。
㈥其他事迹突出、功绩卓著的。
具备其中条件之一的,均可授予“人民勋章”。
三、推荐、评选程序
1、以乡镇(街道)和市直各系统为单位,由乡镇(街道)人大(人大工作室)和市直各系统负责组织,在广泛征求党委、政府和各级人大代表及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从全市推荐2-3名初步人选。初步人选的简历、主要事迹,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2、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审查考核小组,对初步人选进行审查考核,然后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进行投票测评,由主任会议根据审查考核和测评情况确定预备人选。
3、将预备人选,分别反馈各推荐单位进一步征求意见,并请市纪委、市政府、市政协及政法委、计生委、环保局、信访局提出意见。确定预备人选后,报经市委同意,在我市有关新闻媒体和本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4、公示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23名正式人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5、市人大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人民勋章”获得者,作出关于授予“人民勋章”的决定。
四、勋章制作及经费来源
“人民勋章”用黄金制作,含金量为99.99%,重100克,直径60毫米。勋章正面图案为卡通式向日葵,外环10个花瓣,象征百万××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蓬勃向上;勋章中心为国徽,标志着勋章是由权力机关代表人民颁发的;国徽下方铭有阳文勋章名称“人民勋章”;勋章背面注有“××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监制(24K)”字样。
勋章、勋章盒及荣誉证书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制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五、授勋时间
今年××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结束后,召开授勋大会,对“人民勋章”获得者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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