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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工作,发挥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属地管理、归口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应坚持严肃认真、简便有效,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每一个党员隶属于一个党组织,党组织管到每一个党员”的要求,努力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下岗失业职工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第二章 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第四条 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党组织关系的转移,应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一般应按党员的去向转移组织关系。
  第五条 下岗职工党员下岗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党组织。下岗职工党员再就业后,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到就业单位党组织。如就业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由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职工党员重新就业的,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就业单位党组织;暂时无就业单位或就业地点不固定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到本人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由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管理。企业破产后重组保留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整体移交新组建的企业党组织。因处理关闭破产善后工作需要留守的党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下岗失业后外出务工或在外地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组织关系按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企业党组织应及时接转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组织关系。在接转关系时,企业党组织要与党员见面,与接收单位党组织见面或信函联系。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安置地或居住地党组织以及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外出地党组织,应按规定及时接收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并将其纳入基层支部参加组织活动,加强日常管理。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下岗失业职工党员。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递的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的,党员有权向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肃处理。
  第三章 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十条 社区党组织要建立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登记制度,及时将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分配给他们一定的工作和任务,并将其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发挥作用等情况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 社区党组织对下岗失业职工党员要确定专人联系。联系人主要负责向下岗失业职工党员通报重大问题,传达支部活动安排以及对他们的要求,寄送学习资料,了解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情况,并定期向支部汇报联系情况。
  第十二条 下岗失业后外出务工的党员,如组织关系尚未转出的,每季度或半年应向党组织(或联系人)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报告有关重大问题和本人重大事情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教育重点是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正确对待下岗、失业,正确对待暂时面临的困难,帮助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就业观念,不断增强他们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决心。
  第十四条 从思想、生活上关心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前培训。对生活中确有困难的,要按照政策规定积极协调,及时将他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切实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增强他们参加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十五条 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必须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回支部参加评议的,经支部报请上级组织批准后,可在外出返回后由支部进行评议。党组织要对下岗失业职工党员政治思想、执行纪律、组织观念、发挥作用等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对下岗失业职工中的预备党员,其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根据本人的申请,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十七条 对下岗失业职工中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现实表现好、群众威信高、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地向现所在党组织介绍培养、考察情况,现所在党组织要认真培养,及时将他们吸收到党内来。
  第十八条 下岗后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下岗待业或失业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基层党组织可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党章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领 导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下岗失业职工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第二十一条 要结合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实际,建立健全下岗失业职工党员情况调查制度、定期联系和沟通制度及资料保管制度等严格的管理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不定期检查、通报党员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切实加强党组织对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管理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党组织的建设,并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要关心从事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工作的党务工作者,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努力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注意宣传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再就业的先进模范事迹,激发他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鼓励他们积极投身改革,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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