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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10:52:43

南政办发[2004]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
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区各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确保教育经费投入,努力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加强和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落实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
1.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区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乡(镇)政府和九龙街道办事处承担相应责任。
2.区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依据市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和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领导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3.乡(镇)、九龙街道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具体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学校周边环境;按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4、村民委员会在学校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中要发挥积极作用;协助做好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维护等,鼓励购置必须的教学设备;协助做好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协助做好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育秩序等方面工作。
二、建立健全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4.区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本着有利于调动区、乡两级政府积极性,增加教育投入,提高中小学教职工收入。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性收入上收到区集中管理,按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区级财政,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保证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低于本地国家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同时,区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资,并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5.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核定的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区、乡两级政府预算安排。
6.区政府要建立定期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结合本地财力状况逐步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校舍建设项目,区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经省政府审批后,由省、市、区政府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7.区政府要合理安排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和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保持税费改革后的农村中小学校经费来源的稳定,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区、乡两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县为主”的财务管理体制,农村中小学校舍和国有资产的管理由校长全面负责。
三、加强编制管理,优化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队伍
8.区机构编制部门与区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 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和数量。
9.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农村中小学不得超编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对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10.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清退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
11、乡(镇)、九龙街道不设专门教育管理机构,乡(镇)、九龙街道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主任或分管乡(镇)长、副主任直接负责,乡(镇)、九龙街道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到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乡(镇)、九龙街道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工作分别由乡(镇)、九龙街道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四、坚持依法治教,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1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依法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管理。组织开展教育法规知识培训,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职工法制意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在新的历史时期得到长足的发展。
13.乡(镇)、九龙街道要按照本通知,制定具体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乡(镇)、九龙街道要每年向区政府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督导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当前教育工作重点。
14.区政府区长是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在根治危房和学校建设等方面负有相应责任。区、乡(街)两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自的职责。在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下,不得用财政性经费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和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管理 体制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今年4月19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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