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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县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述职评议是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述职评议,不断增强“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其依法办事和主动接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自觉性,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完成任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述职评议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凡是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任命的县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县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都应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
  凡列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原则上在本届任期内述职一次。任现职未满一年的,暂不述职。
  第六条 述职人员在述职时,应实事求是地汇报其岗位职责、任职目标以及工作实绩情况,其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履行职责,完成本部门工作目标、本职工作任务和廉洁勤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案件的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六)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述职报告应按照格式要求形成书面材料,其内容应实事求是、主题突出、简明扼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报告篇幅一般不超过四千字,其他人员一般不超过三千字。
  述职报告形成后,要征求有关领导和本部门、本庭处室工作人员的意见。正式文稿要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日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由人事代表工作室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应在每届任期的届中和届末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递交述职报告。
  县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县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除按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进行述职以外,每年年终还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本年度书面工作报告。
  第三章 述职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年初确定当年述职评议人员,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书面通知述职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条 述职评议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出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评议。
  第十一条 述职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有关委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采取不同形式提前了解述职人员的任职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评议发言作好准备。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前,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述职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调查。其程序是:
  (一)到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资料等形式,广泛了解其任职情况;
  (二)根据述职人员所担任职务的情况,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对县人民政府的述职人员要征求县长或者分管县长的意见,对县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要走访县县区“两院”的有关负责人,对以上人员应征求纪检、监察、政法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两院”的其他审判、检察人员,可以向有关案件当事人了解情况,或者进行调卷审查。
  (四)必要时,责成有关方面对述职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书面报告审计结果。
  (五)述职评议调查时,如果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调查组在综合分析调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起草调查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评议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参加调查的人员需要查阅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参加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后,采取分组和联组评议的形式对其任职情况进行评议。
  评议发言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力求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利于述职人员的整改工作。
  分组评议时,述职人员应当回避;联组评议时,述职人员应到会听取评议意见,并根据需要发表意见或对评议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任职情况采用无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测评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七条 对于“两院”中层副职及以下的被任命人员,也可以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组织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县人大代表听取述职并进行评议。评议程序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述职评议意见的反馈和整改
  第十八条 述职评议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对评议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向述职人员进行反馈。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报送县委,同时送交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作为对其考核、使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评议测评中,述职人员得不称职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经组织进一步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撤职。
  第二十一条 述职人员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在接到正式反馈意见后的一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方案。在评议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采取适当方式对述职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评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或者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其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1999年6月25日(上级市)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上级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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