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安源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安源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在区委的领导下,为使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贯彻区委的总体工作思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执政为民,廉洁从政,真抓实干,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法规、规章行使工作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继续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区长助理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因公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七、区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八、副区长、区长助理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政府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等重要工作的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决定。
十二、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部门的,事先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管委会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三、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题会等形式或书面征求意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视情提交区委常委会审定。
十四、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依法行政、优化服务要求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按照区委的总体要求,强化工作责任,坚持依法治区,严格依法行政,优化行政服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建设群众放心、人民满意、务实高效、充满活力的政府。
十六、区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决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十七、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法制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局承办。
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事前须经区政府法制局备案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经区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十九、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或联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审计部门的经济监督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更新行政理念,改革行政体制,转变管理方式,使政府行政模式由管制型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不断拓宽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各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要加强各类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按照区委的总体部署,根据每年区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结合各部门的工作实际,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届内工作目标,千方百计确保区政府年度和届内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十六、区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区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安排布局,下发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贯彻执行。
二十七、各部门、各镇街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各位副区长、区长助理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安排布置、督促检查,按区政府统一部署推进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区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的督查考核,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八、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命令、决定、指示;
(二)研究部署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
(三)通报和交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总结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讨论和决定区政府工作中涉及面大,须与各部门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政权建设和机关建设问题;
(六)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三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组成,需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可召开,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可邀请区人大、区政协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应议题。
1、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命令,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六)分析形势,通报主要情况;
(七)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的其他主要问题。
2、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提出,政府办公室收集整理,区长审定。议题须在会前搞好协调,并附有协调意见;规范性、政策性文件须经区政府法制局论证,并附有论证书。
3、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汇报单位在会前两天打印好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记录以及其它会务工作,会后,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撰写纪要或抄告。
4、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
三十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相应议题。区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交流近期主要工作情况;
(二)汇报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三)决定除规范性、政策性文件以外的以区政府名义发出的一般性文件;
(四)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需要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议决的其它事项。
2、区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星期召开一次,一般在星期一召开,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开会时间,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
3、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提出,由区长审定。议题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在星期五之前通知有关列席人员参会。如政府分管领导未到会,一般不讨论其分管工作方面的议题。
4、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汇报单位在星期五之前打印好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以及其它会务工作,会后,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撰写纪要或抄告。
三十二、副区长、区长助理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三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有关副区长、区长助理或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分管副区长、区长助理或办公室主任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区长。
三十四、尽量减少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区政府各部门也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区性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区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区性会议,须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三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须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批准,由分管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如需邀请镇街管委会负责同志参加,须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准。
三十六、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 会议人员。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公文处理方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三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三十九、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四十一、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区长、区长助理审核后,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的副区长、区长助理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区政府各部门要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
四十二、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区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四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镇街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镇街管委会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十四、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单位,讲求实效、时效。
四十五、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区政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助理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八章 出席内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随行,要尽量减少基层陪同人员。区政府领导不配专职秘书。
区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四十七、为保证区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陪会,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奠基、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四十八、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的工作会议和奠基、竣工仪式题词、题名。
四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区政府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的会议或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审定。
五十、区政府领导同志出访国外或境外,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按省里规定分别报区长批准和有关部门备案。
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出国需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区长批准,并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市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五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会见来访的国外境外人士,按有关外事规定办理。
第九章 离区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五十二、副区长、区长助理工作时间内离区出差、出访和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长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把离区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
五十三、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时间内离区出差、出访和休假,应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并明确单位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区政府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区外出。
五十四、区政府领导、各部门和镇街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必须保证通信畅通,便于工作联系。区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区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弘扬“安源精神”,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维护团结、顾全大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小局服从大局,局部服从全局。区政府领导成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精诚团结,形成合力。
五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崇尚实干、崇尚创新,做学习的表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自律,努力建设和维护廉洁政府的形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十九、区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区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2—3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2—3个重点、难点、热点课题,亲自动手撰写对推动全区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会议上提出或主动协商沟通,在区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六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切实解决“文山会海”问题;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政务管理,建立和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审批制和失职追究制;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目标管理制度
六十二、区政府各部门及各镇街管委会所承担的经济工作任务,业务工作以及上级交办事项等实行目标管理,各部门和各镇街管委会 主要负责人是目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地的目标管理工作。
各目标管理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区政府组织对各单位目标管理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年终进行考核总评,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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