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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移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市移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移民住房建设管理,确保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开发局《关于加强外迁移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市)市建房工作协调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 1、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加强移民住房建设的领导。各镇要成立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和村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负责管理工程质量和进度,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移民生命财产安全。
  2、建立责任制。各乡镇要在市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移民建房工作,将建房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职责,哪里出问题,就追究哪里责任人的责任。
  3、坚持以农为主、以土为本的原则,保证移民的宅基地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
  4、移民住房建设采取迁入地政府统建方式。各级政府要确保移民住房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民中等以上水平。
  5、移民建设服从当地村庄统一规划。
  二、住房要求
  1、移民住房为平房,独立院落。即一面主房、三面墙院落。
  2、移民住房建设包括主房、附属房(厨房和厕所)、大门、院墙和院内硬化路建设等内容。
  3、迁入地政府对住房的墙体、屋面、门窗、内外装修等项目应作具体规定和要求。
  4、要严格按市移民办审核、移民认可的图纸施工建设,不得随意更改设计。
  5、移民住房水电设施要配套;并预设电话、有线电视插口;要设置冬季取暖设施(土暖气一套)。
  6、厨房要设置灶台、水池等;厨房及院内要安排简要排水设施;厕所建设要考虑移民的生活习俗。
  7、从大门到主房门口、厨房、厕所要有硬化路面。
  8、住房的内部结构、设施要尽量尊重移民的生活习惯,征求移民意见。
  三、建筑队伍
  1、移民住房建筑队伍的产生。移民建房队伍由市级移民安置办公室会同建设部门、有关乡镇政府从有利于移民住房建设的角度选定。乡镇政府全权负责移民住房建设。
  2、每个安置镇原则上选择1家施工企业承建移民住房;施工企业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3、建筑施工企业应有四级以上资质,无不良施工质量记录和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四、质量监督
  1、移民住房建设,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施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纠正,避免出现质量事故。
  2、移民建房实行项目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必须依法监理,保证质量。可根据情况邀请开县东华镇派员参与质量监督,市移民安置办公室、质监部门要履行施工质量监督责任。
  3、根据施工进度,分附段逐项检验,检验合格后,经签字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对地基、墙体、平口、封顶等工序分别拍照建档。
  4、按设计要求选用合格建筑材料,对主要建材和构件,全市要制定“统一标准、定点购置、层层把关”的制度,所有建材都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5、市移民安置办公室将组织专门人员对移民建房的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巡回检查指导,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五、工程进度
  1、11月中旬,确定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2、11月下旬开工建设,12月31日前完成地基工程,2004年5月31日前竣工,完成验收工作。移民到达前,安排专人看管、专人护理,做到房屋经常透风,确保房屋干燥,并在院落内种植部分花草或蔬菜。
  3、乡镇移民安置办公室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进度要求,排出工期,宁早勿晚,确保按建房合同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房工作。
  六、工程验收
  1、由市移民安置办公室会同建筑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移民建房的验收工作,并邀请开县东华镇政府派出代表参与验收。
  2、要依法验收,保证建房质量,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质量事故。
  3、工程总体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建筑质量标准合格以上工程。
  4、住房竣工后,质检部门出具验收报告,移民户主签字认可后,入住并存档。
  七、资金管理
  1、移民建房资金。总体上包括三块:一是移民个人按每人25平方米、每平方米250元缴纳的资金(每人6250元);二是省财政拨付的每人2000元建房补助;三是市财政拨付的每人5000元建房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各乡镇负担。移民建房资金,由移民办统一管理,包干使用。
  2、省市两级政府补助的建房资金经市级移民安置办公室申请,按工程进度分期拨至市移民安置办公室的专门帐户,实事求是用于移民建房,专款专用,专人负责。
  3、市级移民安置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拨款方式,原则上分四期拨付,签定合同后拨30%,工程过半后再拨30%,完工后拨付30%,其余10%的资金留做维修费用。各镇要保证移民建房资金的合理使用,确保建房工期。房屋经审计验收合格,一年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将予留的10%的资金拨付完成。
  4、切实增强移民建房资金“高压线”意识,对拨付到接收乡镇和安置村的建房资金要明确责任人,专人负责,专项列支。移民资金帐目由各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5、对在移民住房建设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给移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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