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无为 品书香手机网
导航

主页 > 公文写作资料   详目点击"导航"

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申诉书

申诉书


  申诉人: 刘峰男生于1979年2月16日,原系金华市兴村机械配件厂职工,住金华市小沟镇乔庄。被诉人: 金华市兴村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兴村配件厂),法定代表人杜继进,职务厂长,住×××院内。
  申诉请求
  1、请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2、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医疗费1270.50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50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00元。3、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伤残鉴定费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2年3月11日到兴村配件厂从事冲床工作,2002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申诉人刘峰在从事冲床工作中被冲床冲伤左手三个半指头,后被同事送往金华中医院治疗,出院后,刘峰向金华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局调查取证,同年9月14日金华劳动局对刘峰作出诸劳社工定字(2002)3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刘峰因工受伤,兴村配件厂为事故单位。兴村配件厂对此不服,遂诉至金华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劳动局对刘峰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后兴村配件厂不服金华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诸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又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说明刘峰是因工受伤,一切费用应该有事故单位兴村配件厂赔偿。
  为缴护刘峰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处理。
  此致
  ××市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
  附:本申诉书副本××份申诉人:×××
  ××年××月××日



上一篇文章:关于开展“××杯”首届“龙州市百名优秀青年员工”评选活动通知
下一篇文章:财务分析报告的写作及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