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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书


**县人民政府行 政 决 定 书

**县林业局:
县行政执法检查组于今年3月21日在你局进行执法检查时,提取李检苟无证运输木材案案卷一宗。经审查认为,本案李检苟的违法事实清楚,对其违法行为应给予制止和处罚。但你局作出处罚前,虽对李检苟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告知李检苟接到通知后3日内可行使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局在告知当天即下达处罚决定书,没有保证李检苟行使上述权利的时间,程序违法。且你局作出处罚,任意设置处罚种类“变价返销”,违背了法律,应予纠正。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县政府决定:
撤销你局对李检苟作出的林罚书字[2004]第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局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依法对李检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政府。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 决定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今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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