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失地农民就业和保障暂行办法
××县失地农民就业和保障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好当前失地农民就业和保障问题,促进全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和保障问题,要遵循就业与保障相结合、标准与能力相适应、积极稳妥、扎实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1999年1月1日后因经济开发、城镇建设,耕地被国家依法征用的村庄及村民。
第三章就业安置
第四条用地企业按照现行的国家用工标准优先招用被征用土地村的农民,招用农民工的年龄可扩大到40周岁。具体用工数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用工数量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鼓励引导被征用土地村利用建设用地补偿费,积极发展投资少、见效快、风险低的二、三产业项目,给予经济开发区或招商引资项目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六条鼓励引导被征用土地村村民从事餐饮、零售、运输、配送等个体生产经营项目,给予下岗失业职工同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农业局等部门充分发挥所属培训教育实体的作用,积极开展对失地农民的专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八条积极组织失地农民开展对外劳务输出与合作,广开就业渠道,拓展就业领域,缓解就业压力。
〖LM〗〖HT〗〖HJ〗 第四章保障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积极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凡符合入保条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领取。以行政村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保险费缴纳比例,个人缴纳20%,集体缴纳80%,可以采取一年缴纳一次的方式,也可以一次性缴纳。交满15年的,从60周岁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年满4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失地农民,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从补缴完之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一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由村集体从建设用地补偿费中按月发放一定数额生活补助金。
第五章保险金的划拨与管理
第十二条凡是规定由被征用土地村集体支付“第十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的,所需资金从征用地补偿费中优先划拨,并由征用地单位直接划拨到劳动保障局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对失地农民所投养老保险金,劳动保障局经办机构要专户管理,确保保值增值,并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优先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涉及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方面问题,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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