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培训实施办法 - 意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资金效益,保障培训效果,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实用技术水平,加强培训后续扶持,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有培训意愿的残疾人。
第三条 残疾人培训坚持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二)按需培训、讲求实效;
(三)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升技能为根本。
第二章 培训组织
第四条 残疾人培训分为以下类型。
(一)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
1.初级技能培训
2.订单(岗前、定岗)培训
3.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4.全日制在校生职业技能等级证培训
5.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
(二)残疾人创业培训
(三)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
第五条 残疾人培训原则上采取集中形式进行。没有集中培训班或不宜集中的,应当采取分散培训的形式予以安排,保障残疾人参加培训的权利。
鼓励各级残联创新形式、创新手段,灵活多样地开展残疾人培训。
第六条 残疾人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经考察遴选或通过政府采购,在具有相应资质和从事残疾人培训经验、设施设备符合无障碍要求、就业服务能力强的下列机构中举办:
(一)具有合法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
(二)具有一定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数量的企业
(三)各级残联授牌且进行合法登记的残疾人培训及就业扶贫基地
(四)各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五)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六)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第七条 省残联负责编制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残联根据全省培训计划和本地残疾人培训需求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培训计划,并报上级残联备案。
市州残联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残疾人培训计划汇总(见附件1)上报省残联。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八条 各级残联要及时掌握残疾人培训需求,根据当地产业布局、残疾人就业创业特点及残疾人身体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培训方案。
第九条 各级残联要广泛开展培训政策宣传,通过下发通知、信息公开平台及媒体发布、专职委员入户通知等途径,将培训信息告知残疾人。
第十条 残疾人集中培训班一般采取小班制,每个班不得超过30人,以一个工种或一项技能为一期培训内容,不得混合开班。
第十一条 残疾人培训课程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需要,结合残疾人实际,科学设置。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60%。
培训课程除通用课程外,还应针对学员特点、就业方向需求等,安排法律法规、劳动保障、心理疏导、励志教育等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 残疾人可以申请自主参加非残联部门组织的执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职业技能远程培训。
残疾人经申请并同意参加上述培训,由残联按规定给予补贴并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具体补贴办法及标准由县级残联自行制定。
一个培训年度内不得安排同一残疾人重复培训。
第四章 经费补贴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要在残联部门预算中安排残疾人培训资金,专款专用。
培训资金不得用于向残疾人发放误工、交通等各类补贴。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残联参考“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数、上一年度残疾人培训绩效检查、抽查情况安排省级培训补助资金。
县市区与省级培训补助资金配套使用,不得低于以下水平:连片特困地区及扶贫工作重点县3:7,财政省直管县4:6,其他地区5:5。市州残联要积极对县市区残疾人培训给予配套补助。
省本级培训班由省残联足额补助。市州残联举办的培训由本级承担。
第五章 后续扶持
第十五条 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的残疾人,要积极推荐就业,做好就业服务,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加强对创业残疾人的指导和扶持。对接受实用技术培训的残疾人,结合扶贫开发,整合相关资源,给予种苗、肥料、小型农机、农药配发配送和技术指导等扶持,具体措施、补助标准由各级残联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 管理及评估
第十六条 残疾人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地残联和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及补贴资金台帐,将残疾人信息资料录入相关数据库,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录入“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系统”(//stats.cdpf.org.cn/net.rep/login.jsp),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录入湖南省残疾人培训管理系统(//222.240.214.122:9081/train/index.jsp)。
第十七条 残疾人培训实行效果评估制度,各级残联要制定残疾人培训质量评估办法,建立科学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采取常态化督导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导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日常培训管理、培训效果、就业效果、资金配套及规范使用等。
第十八条 规范培训档案管理。档案资料包括培训实施方案、残疾人培训情况登记表(附件3)、残疾人培训花名册(附件4)及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认定证书、残疾人证等复印件、每期培训学员集体合影、自查评估报告。以上资料应分门别类整理成册。
第七章 责任监督
第十九条 省残联负责全省残疾人培训工作的监管与指导,确认培训任务,安排下达省级补助资金,举办较高层次残疾人培训班,对全省残疾人培训工作进行监管或委托第三方抽查。
第二十条 市州残联负责本市州残疾人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培训规划,筹措安排培训资金,举办本级培训班,指导、督促县市区培训工作规范开展和数据库录入。
第二十一条 县级残联负责本县市区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筹措培训资金,按规定落实培训信息发布、对象筛查、培训定点、公示、资金核拨、后续扶持、资料建档、数据录入等各环节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残疾人培训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到培训机构,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培训经费应当严格按照程序申报、拨付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申报培训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培训资金。违反使用管理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