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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受伤可主张多项待遇_保险典型案例

    吴某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到其下属汽车销售公司工作, 今年9月13日吴某某外出工作途中乘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右股骨下段粉碎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经医院诊断查明,吴某某被诊断为右股骨骨折术后骨性愈合。今年11月20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某的受伤性质属于因工受伤。今年11月18日经工伤鉴定部门鉴定吴某某伤残等级为七级,无护理依赖。
    法院判决,1.公司支付吴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92.4元[每天按8.4元计算×11天(住院天数)];2.公司支付吴某某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286.34元×6个月=7718.04元。3.由公司向吴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本案所需鉴定费(含检查费)350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5.驳回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吴某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司为吴某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吴某某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次,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开始享受伤残待遇。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的规定,吴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吴某某月平均工资为1286.34元。故吴某某应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286.34元×6个月。再次,吴某某的伤残等级被认定为七级,无护理依赖,其也未提供护理费的相关证据,故其要求工伤生活护理费不予主张。再则,《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28条规定,七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15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统计局以渝劳社发〔2008〕19号发布重庆市今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23098元,即月平均工资为1924.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