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自律功能 规范代理行为 陕西保险机构签订保险自律公约_保险
本报讯 记者雷和平报道 由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陕西多家保险机构日前分别签订了《陕西省非寿险保险公司关于代理、经纪业务的自律公约》和《陕西省保险行业关于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以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保险代理、经纪业务。
近年来,随着保险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保险监管的不断加强,陕西保险市场秩序得到了明显改观,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在有些领域、有些时期,还存在着一些严重违规行为,在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方面表现得尤其突出,主要是一些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利用政策、规定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以及保险机构之间竞争激烈、急于扩大市场份额的迫切心情,通过操控业务等手段,迫使保险机构提高或变相提高手续费标准以牟取暴利,使得一些险种严重亏损,许多保险公司不堪重负,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损害了国家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此,在陕西省保险协会的大力组织和协调下,省内的5家省级寿险公司和7家省级非寿险公司日前共同签订了这两份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代理行为、共同保护自身权益并切实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公约。
据了解,刚刚签订的这两份自律公约对签约机构的各种代理、经纪行为做了明确的规范:要求签约机构在展业中团结协作,不得诋毁其他签约方,并且建立代理业务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各签约方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开展业务,不得与没有合法资格的代理人、经纪人发生业务往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代理手续费、经纪佣金的规定,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支付标准,不得向无资格单位支付手续费和佣金;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坚持保费收入与费用支出按两条线核算划转,不得抵扣保费收入以净保费入账;要求健全代理、经纪业务台账,加强管理,所有手续费、佣金均须通过转账结算,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另外,公约还要求有关签约方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共同防止代理人和经纪人误导客户行为的发生。对于违约单位和个人,两份公约也视不同情况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行业内通报、警告;扣罚单位违约保证金及对单位领导和个人罚款;报请保监部门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违约单位领导和个人,公约规定要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取消其保险从业资格,并且采用行业“黑名单”的办法进行通报,凡入“黑名单”者,各家签约单位一律不得录用,如有录用者,将处以罚款。
近年来,随着保险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保险监管的不断加强,陕西保险市场秩序得到了明显改观,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在有些领域、有些时期,还存在着一些严重违规行为,在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方面表现得尤其突出,主要是一些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利用政策、规定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以及保险机构之间竞争激烈、急于扩大市场份额的迫切心情,通过操控业务等手段,迫使保险机构提高或变相提高手续费标准以牟取暴利,使得一些险种严重亏损,许多保险公司不堪重负,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损害了国家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此,在陕西省保险协会的大力组织和协调下,省内的5家省级寿险公司和7家省级非寿险公司日前共同签订了这两份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代理行为、共同保护自身权益并切实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公约。
据了解,刚刚签订的这两份自律公约对签约机构的各种代理、经纪行为做了明确的规范:要求签约机构在展业中团结协作,不得诋毁其他签约方,并且建立代理业务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各签约方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开展业务,不得与没有合法资格的代理人、经纪人发生业务往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代理手续费、经纪佣金的规定,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支付标准,不得向无资格单位支付手续费和佣金;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坚持保费收入与费用支出按两条线核算划转,不得抵扣保费收入以净保费入账;要求健全代理、经纪业务台账,加强管理,所有手续费、佣金均须通过转账结算,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另外,公约还要求有关签约方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共同防止代理人和经纪人误导客户行为的发生。对于违约单位和个人,两份公约也视不同情况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行业内通报、警告;扣罚单位违约保证金及对单位领导和个人罚款;报请保监部门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违约单位领导和个人,公约规定要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取消其保险从业资格,并且采用行业“黑名单”的办法进行通报,凡入“黑名单”者,各家签约单位一律不得录用,如有录用者,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