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伤害保险_险种大全
内容简介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
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一保险年度同一被保险人累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以保险单所记载该被保险人的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
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一保险年度同一被保险人累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以保险单所记载该被保险人的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