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的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_文字学论文
一 研究背景
1.1.关于“的”的研究
现代汉语虚词中,“的”字是研究得最透彻的。对“的”字的深入研究始于朱德熙1961年的《说“的”》。由于“的”本身在现代汉语虚词中的重要地位,也由于朱德熙在分析方法上的新颖,该文引起了汉语语法学界的极大重视,引发了持久而深入的讨论。
朱德熙(1961)认为“的”可以分为副词性后附成分“的[,1]”、形容词性后附成分“的[,2]”和名词性后附成分“的[,3]”。“的[,1]”和“的[,2]”相当于唐宋时期的描写性的“地”,而“的[,3]”相当于唐宋时期的区别性的“底”(朱德熙,1966)。
从意义上看,吕叔湘(1943)认为,“地”是“描写性”的而“底”则是“区别性”的。朱德熙认为两者由于语音上的合并导致了书面写法的归并,而根据分布和功能,实质上仍应该分成三个“的”。
认为三个“的”可以进行某种程度归并的主张,最初表现在合并“的[,1]”和“的[,2]”的认识中。黄国营(1982)认为只应该分出两个“的”:一个“的”不改变其前置成分的语法性质,另一个“的”改变其前置成分的性质。正好分别相当于上的“地”和“底”。陆丙甫(1992)也曾指出“公然、奋勇”等词是作为实词的“唯状形容词”而不是作为虚词一类的副词,可看作特殊的、功能不全的形容词。这实际上也支持了“的[,1]”和“的[,2]”的合并,因为“的[,1]”和“的[,2]”的区分完全建立在区分作为形容词和副词的“x de”的基础上。如把可以带de而只能作状语的“x de”,如“偷偷 de、公然 de”看作形容词,“的[,1]”和“的[,2]”的区分也就不必要了。
近年来不少学者进一步对“的[,2]”和“的[,3]”的区分提出疑问,认为它们其实是同一个语素,“x的[,2]”和“x的[,3]”的区别是由x决定的。胡裕树、范晓(1994)率先提出众多用法的“的”背后存在一种同一性。此后沈家煊(1995、1999)、袁毓林(1995)、石毓智(2000)、张敏(1998)、郭锐(2000)都陆续撰文赞同将“的”作统一的处理,虽然他们的具体分析不同。
袁文和石文都强调“的”字结构共同的区别功能。石文认为,“的”的基本功能是“从一个认知域中确立出成员”。沈文从标记理论出发认为“的”具有标记“有界”定语的功能。由于“有界—无界”这一对概念同“区别—描写”和“离散—连续”是自然组配,因此可以说沈文对“的”字功能的看法同“区别性”密切相关。石文在分析“的”的区别功能时也强调,“的”字短语具有离散性和确定性的双重特征。这离散性就同“有界性”密切联系。
张文从“距离象似动因”出发认为“的”具有增加定语跟核心名词之间认知距离的功能。距离象似动因是语言临摹性(iconicity)的一个表现,在所有语言结构中都或多或少存在,所有虚词都有这种功能,“的”当然也不例外。因此,距离象似动因不能充分反映“的”本身的个性特点。
郭文批评了朱德熙把“的[,3]”看作名词化标记并把“x的[,3]”看作名词性结构的处理方法,认为“的”字结构在词汇平面是修饰性的,在句法平面才有指称性。这个路子跟本文的处理有相似之处。但是郭文着重论证“自指”、“转指”和“名物化”等概念不是词汇平面的现象而是句法平面的现象,并没有区分修饰性中的描写性和区别性。本文则进一步论证“的”的基本功能是描写性而不是区别性。
我们同意虚词“的”字的各种用法的同一性,但是认为它本身的基本功能是作描写性标记,而区别性或指别性功能是描写性在一定条件下派生出来的语用功能。
本文着重分析:什么样的定语在什么样的位置以及怎样的篇章环境中不能、容易或必须带“的”,从而出“的”的基本功能。
1.2.描写性、指别性不是同一平面的概念
在正式进入讨论之前,先澄清一下“描写性、区别性、指称性”等有关概念。
“描写性”和“区别性”都属于修饰性。但是“描写性”从内涵去修饰核心成分,告诉听话者“怎么样的”。而“区别性”及“指称性”强调所指的外延,告诉“哪一个/些”。逻辑学中内涵和外延密切相关,双方间存在着反比关系:内涵越丰富外延越小。朱德熙(1956)就敏锐地注意到:“一类事物经过描写之后就不再是普遍的概念,而是特殊的概念了。因此描写性定语往往带有潜在的指称作用。”这个观察是很深刻的。根据这个说法,可以说指称作用是描写性所派生出来的功能。本文很大程度上是对朱氏这一见解的发挥。
xu(1997)曾注意到,虽然无定名词通常不能作主语,如(1a)所示,但是无定名词在添加了一些描写性的定语后,出现在主语位置就比较能接受,如(1b)所示。
(1)a.?一条狗跑进屋里来了。
b.一条白白胖胖的狗跑进屋里来了。
这个现象也显示了描写性和区别性的关系:描写可以增加指别性,“一条狗”是不定的,但是“一条白白胖胖的狗”的有定性就比较强,因此更容易在主语位置上被接受。
因此,“白白的”与“白的”的对立,或者说“的[,2]”与“的[,3]”的区别,并不是描写性和区别性的对立,而是是否带有感情色彩的对立,“白白的”有主观的感情色彩,而“白的”没有(朱德熙,1956)。另一方面,这种区别是有程度性的对立:“白白的”不仅有感情色彩,而且是某种程度的“白”,因此它不能再受程度副词和带有感情性的程度副词(如“挺、太、怪、可”)的修饰。当然,有感情色彩的形容词,可以说具有更强的描写性。从这个角度,可以说“的[,2]”比“的[,3]”具有更大的描写性。但这不等于说“的[,3]”就没有描写性,或者说“的[,2]”就不能派生出区别性。例(1b)就是一个“的[,2]”增加了区别性或指别性的例子。
其次,说描写性和区别性这两个概念不直接冲突,还因为它们分别属于两个层面。描写性是指定语同核心名词的语义关系,是结构内“核心导向”的语义概念;而指称性是指成分和外部世界的所指关系,是结构外的语用概念(陆丙甫,1998)。正如一个句子成分可以既是语义上(相对核心动词而言)的受事,又是语用上的话题一样,一个定语可能语义上既有描写功能,语用上又有指称功能。
在语义关系和语用关系之中,前者更基本、更稳定,可看作分析的出发点(陆丙甫,1998)。这个道理也适用于定语。同时具有描写性和区别性的定语,它的描写性是“无标记”的基本意义,而区别性是“有标记”的附加意义。
这在形式上也可以得到证明。例如“那本红的书”中,“红的”如果要表示“是红的而不是其他颜色的”这一区别意义,回答“哪一本书?”时,往往要重读。重读和非重读相比,重读是有标记形式。要表示区别意义,除了重读之外,还可以通过语序变动去实现,如把“红的”前移到指别词前,说成“红的那本书”。与本来位置相比,移位后的位置是有标记位置。总之,无论重读和移位,都是对无标记的初始形式有所作为,并且都在原来的描写意义上增加了新的区别意义。换言之,区别性意义是需要一定条件激发的派生意义。或者说,描写性意义是必然的,而区别性是潜在的意义;这个潜在意义最终落实,需要一定的语用环境。需要指出的是:原来的描写性意义并没有消失,只是显得不那么突出了而已。正如受事宾语提升为话题之后,初始的受事意义并没有消失,不过因话题意义的突出而被削弱了而已。
关于描写性和区别性之间这种差别的另一个形式证明是:在描写性定语标记和区别性定语标记采用不同语音形式的某些汉语方言中,两者可以并列出现(朱德熙,1980),犹如日语中语义性的格助词之外还可以加上话题等语用标记(陆丙甫,2000),并且重出时,总是描写性标记更靠近定语,在内层,而区别性标记在外层。这不仅显示了描写性和区别性是可以共存的,并且也直接显示出描写性同定语的关系更紧密,是定语更内在的、深一层的意义。
其实,在“底”、“地”分化的年代,这两个字也有连用的情况,并且连用的顺序也是描写性的“地”更靠定语核心(祝敏彻,1982):
(2)恁地-底地位,是主学者而言。(《朱子语类》69)
(3)所谓游手,只是恁地-底人。(《朱子语类》109)
再看“区别性”跟“指称性”的差别。虽然它们常常被替换使用,但实际上这两个术语并不同。首先,“区别性”是定语的功能,而“指称性”是整个名词短语,包括省略了中心名词的名词短语的功能。其次,“区别”隐含着跟语境中同类事物的对比,而指称并不强调对比,因为有些事物在语境中是独一无二的、唯一的,对它们的指称就跟“区别”无关。事实上,指称性最大的所指,是语境中“不指自明”的、唯一性的事物,人称代词和专有名词就是如此。英语中定冠词the,除非重读,一般没有区别性(因此不能用来回答which“哪个”),而指别词this、that就有区别性。例如the sun中的sun,就一般日常思维来说,是唯一的,不是表示泛指的“恒星”;因此这里的the也没有区别作用,但有指称标记的作用。“指别性”这个术语,也许可以概括“指称性”和“区别性”,可以用于不需或难以严格区分两者的情况下。例如可以用“指别词”来概括中的定指冠词及“这、那”等区别性的指示词。
“描写性、区别性、指称性”三个概念的关系,大致上可以说“描写性”派生出“区别性”,而“区别性”又派生出“指称性”。关于这一点,本文第五节会进一步解释。
1.3.朱德熙分析的局限
既然描写性和区别性可以共存于一个定语中,那么,对于一个兼有描写性和区别性的定语,如果带“的”,可以说它是描写性的标记,也可以说是区别性的标记。两者如何取舍是个复杂问题。
如果要回避这个难题,就不妨笼统地说它就是一个定语标记。但是这个说法的缺陷是,许多定语没有“的”。最明显的是指别词和数量词充当的定语。很明显,“的”只适用于部分定语。这部分定语的特点是什么呢?这就需要对定语作分类。
从语法角度和形式主义观点去看,可以把定语分成可以自由扩展的定语和不能自由扩展的定语。指别词和数量词都不能自由扩展。此外,许多人看作合成词内部成分的光杆定语(朱德熙所说“粘合式定语”)也是不能扩展的。看来,“的”只适用于“能够自由扩展的定语”,或者说“短语性的定语”。这个结论的解释面确实很大,但还是有照顾不到的地方。例如,“非谓形容词”也不能扩展,而非谓形容词定语是可以加“的”的。此外,如下的对比也不是用定语的能否扩展所能解释的。
(4)a.教室里坐着许多(的)。
b.许多(?*的)坐在教室里。
两个格式中的“许多”都能扩展为“许许多多”,并且扩展后仍然可以不带“的”。“许多学生”这个短语,虽然不含“的”,其中的核心名词“学生”仍然能扩展,如“许多[新来的学生]”。相反,“许多的学生”反而不能扩展成“许多的[新来的]”。另一方面,(4a)中的“的”可有可无(凡可有可无、能省略“的”的用括号表示,下同),但是(4b)中的“的”很勉强(凡不能加“的”的在括号内加问号或星号表示,下同)。这个现象用“的”只能插入双方都能扩展的结构中的说法也难以解释。
显然,除了形式上的要求之外,“的”的分布还受到其他的限制。我们来看看“的”的分布是否同定语的意义分类有关。朱德熙(1961)已经成功地作了初步分析。他把定语分成两类:(复杂形式的)状态形容词定语和其他定语,后者包括(简单形式的)性质形容词和动词、名词等等。前者后附的是“的[,2]”,相当于近代汉语中的“地”;后者后附的是“的[,3]”,相当于近代汉语中的“底”。而这两类定语的意义也大致可以分别归入描写性的和区别性的。如果就朱氏的材料而言,他的分析大致上可以成立。
但是朱氏的分析有两点不足。一是其分析只局限于能带“的”的定语,而没有分析不能带“的”的定语,如指别词和数量词等情况。二是没有深入分析定语带不带“的”同句法位置的关系,如上面(4)那样的例子。下面的分析,可看作是对朱氏分析的不足所作的补充。
二 “的”的描写性本质
2.1“的”跟描写性及定语位置的关系
在兼有描写性和区别性的定语中,我们当然看不出“的”到底是描写性标记还是区别性标记。如果“的”分布同描写性、区别性的划分确实有关的话,为何不首先从那些比较单纯的、只有描写性或区别性的定语去看?
指别词定语是典型的纯区别性定语,它们从来不带“的”。而复杂形式的形容词,即朱德熙所说的“状态形容词”,一般认为是纯描写性的,它们几乎永远带“的”。这就是我们认为“的”是描写性标记的基本出发点。下面我们深入到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
关于“的”的描写性,还可以从下面的例子中看出。
(5)a.什么/这/那(*的)人
b.怎么样/这样/那样*(的)人
同区别性的“什么/哪/这/那”不能带“的”(不能带“的”的,用括号内的星号表示,如5a)相反,基本上是描写性的“怎么样/这样/那样”,在直接修饰名词时必须带“的”,如“这样*(的)人”(必须带“的”的,用括号外的星号表示,如5b,下同)。
“怎么样/这样/那样”不带“的”而作定语情况也存在,条件是必须出现在数量词前。下面我们来分析其原因。
(6)a.一个怎么样*(的)人?
b.怎么样(的)一个人?
(7)a.一个这样*(的)人
b.这样(的)一个人
跨语言的研究显示,如果若干定语都前置于核心名词,那么数量成分前面的定语主要是区别性的,而后面的成分主要是描写性的(如:陆丙甫(1988)关于汉语,halliday(1985)关于,seiler(1978)关于德语,chesterman(1991)关于芬兰语)。一个简单的例子是,一般不能问“红的哪三本书”,但是可以问“哪三本红的书”。因为“三本”前的位置是区别性的;这里既然用“哪”提问,可见指别还不清楚,这就同出现在区别性位置的“红的”相矛盾。下面我们用这个位置同意义的对应规律来分析汉语中一些比较微妙的,如上面(6-7)这样的情况。
“怎么样/这样(的)”在“一个”之后,倾向于询问或表示性格、素质、品德等内在的性质,而“怎么样/这样(的)”在“一个”之前,倾向于询问或表示行为、打扮等等外在的特征。外在特征和内在性质相比,具有更大的认知上的区别作用,也就是具有更大区别性。而更大的区别性往往可以不用“的”,这就显示了“的”同区别性的关系不密切,或者说不很匹配。反过来也就是同描写性的关系比较密切而和谐。
成分前置时因具有更大区别性而常常不用“的”的例子还有:
(8)a.那三本张三*(的)书
b.张三(的)那三本书
为什么前置的“张三”可以省略“的”而后置的不行呢?除其他因素之外,同前、后置时的意义不同也有关,这可以从下例看出。
(9)张三(的)那本李四*(的)书
前置的“张三”很容易解释成书的“所有者”,而后置的“李四”很容易解释成书的“内容”,即“关于李四的”。“所有者”无关书的性质,同书的关系是偶然的、松散的,是临时的区别、定位成分。而“内容”就是书的稳定的内在性质,具有更大的描写性。当然,上述解读不是唯一的,事实上(9)在不同语境下可以有不同解读。但是不管如何解读,似乎都服从如下的顺序:
(10)借书者/买书者>书主/卖书者>翻译者>作者>内容
前面的名词所取的意义必须前置于后面的名词所采取的意义。这个顺序反映了有关书的性质的稳定性,越后面的意义越能反映书的特点、性质,因此也就具有越强的描写性。例如翻译者和作者相比,显然作者更能反映书的性质。因此(9)可以理解成“张三翻译的那本李四写的书”,而不可能是“*张三写的那本李四翻译的书”。(注:“张三翻译的那本李四写的书”中,“张三翻译”这个事件发生在“李四写”这个事件后,但是“张三翻译的”这个定语却出现在“李四写的”前。这个顺序违背戴浩一(tai,1985)所说的时间顺序语序规则。可见例(10)这个反映语义紧密度顺序的规则比时间顺序规则要强得多。)例(8)中前置的“张三”和后置的“张三”的解读也表现出类似的不同倾向。像“他”这样的指称代词很容易出现在前面(“他那三本书”),但是很难出现在后面(“那三本他的书”),除非“他”的所指在语境中已经很明确了,而且能代表某种风格内容的人,如表示“那三本鲁迅的书”等等。
下面是一些其他的例子。
(11)a.那三本左边/桌子上/前边*(的)书
b.左边/桌子上/前边(的)那三本书
(12)a.那三个其他/如上/另外*(的)问题
b.其他/如上/另外(的)那三个问题
(8)和(11-12)中“张三”、“左边/桌子上/前边”、“其他/如上/另外”有三个共同的特点。首先从意义上看,同名词核心(所指事物)的性质没有密切关系,基本上是指示性、定位性的定语。其次,它们通常的位置是在指别词前,这也是由它们较强的区别性决定的。最后,它们在区别性高的句法位置上,即前置于指别词—数量词时,很容易省略“的”字。因为“的”是描写性的标记,当区别性高的定语在区别性高的位置时,由于“描写性”被区别性掩盖了,“的”就特别容易省略。将这三点联系起来,很容易看出“的”跟区别性的不和谐。(注:说“的”是区别性标记,比较难处理的例子是“别的”。按理说“别”的功能是区别对象而不是描写事物性质,为什么非带“的”不可呢?而语义上接近的“另外、其他”作定语,则可以不带“的”。能否把这种区别归结为音节数目的区别呢?看来不能,因为同样是单音节的“这、那”就不必带“的”。
不过,如果我们比较一下“别的”和“另外、其他”的分布差别,可以看出它们之间在指别性上的确有程度的差别。下面(1)和(2)反映了笔者的语感。在和数量词同现时,“另外、其他”似乎只能前置于数量词,而“别的”则两可。
(1)a.另外(的)几个学生 b.?几个另外的
(2)a.别的一些学生 b.一些别的
不过初步的语料搜集显示,“另外”通常前置于数量词,而“别的”似乎从不跟数量词连用。
在《英汉词典》(商务印书馆,1997修订版)中,发现如下两个例子:
(3)还要跟你谈另外一件事。
(4)另外两个人我不认识。
在《汉英双解词典》(王还主编,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1997)中发现有关的两条:
(5)除了小红,还有另外两个,都考了满分。
(6)我还有另外一个问题要请教你。
在《现代汉语八百词》(吕叔湘主编,商务印书馆,1980年)发现:
(7)公社书记到另外的几个大队去了。
(8)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这里可以不谈。
(9)今天的报纸我们只拿了一份儿,另外一份儿不知谁拿去了。
值得注意的是没有发现“另外、其他”在数量词后的格式。
这样看来,“另外、其他”的指别性比“别的”的强。这种差别使“别”的必须带“的”至少不是完全不可解释的。事实上,“另外、其他(的)”的意义跟英语中表示定指的、出现在数词前的the other相似,而“别的”跟表示不定指的、出现在数词后的other相似。中可以说the other three students(另外三个学生),但不能说other three students,除非说成three other students(三个别的)。换言之,“别”虽然描写意义不明显,但是其区别作用不如“另外、其他”大。这至少可以部分地解答它必须带“的”的现象。)
当这些定语偶然后置时,往往有其他的隐含意义。例如“桌子上的”隐含“经常要翻看的”等等,不像前置时只有纯粹的区别意义。又如“其他的”后置时往往表示“其他类别的、其他性质的”等等;“如上的”后置时隐含“如上那样的”。这些具体的隐含意义带有较强的描写性。总之,即使基本上是区别性、定位性的定语,在后置于“指别词+数量词”(以下简称为“指量成分”)时,多少增加了一些描写性,因此也更容易需要描写性标记“的”。还有一个例子是“昨天的那份报纸”和“那份昨天的报纸”。“昨天”在“那份”前,往往有临时的区别意义,可以理解成“昨天我们提到过的”等同报纸内容关系不大的意义。它在“那份”后面,则很可能是“昨天出版的”,这个意义同报纸的内容密切相关,就有了较大的描写性。
张敏(1998)曾指出这些成分前置于指量成分时,指量成分把它们同核心名词隔开,起了“的”的作用,因此才可以省略“的”。这只是说出了部分因素,并不能回答为什么“比较聪明的那个”中的“的”不能省略。事实上能省略的都是原本就区别性比较强的定语。下面是又一个类型。
(13)a.这个去国外旅行*(的)
b.去国外旅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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