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语法元理论研究述要_语法论文
本文的宗旨
从《马氏文通》开始经过90多年的研究,汉语语法中仍然有许多基本问题未能解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也为了给汉语语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有必要屏除一切先入之见,从零开始进行细致的元理论分析,弄清
语法的本质是什么,语法中必要的概念是什么,各种概念之间有什么依存关系,可能采取的工作方式又是什么
。
元理论分析必须从一定的假设入手。本文的论证思路是,首先提出语法的一种定义。这种定义规定了语法
的样式,或者说规定了语法模型的一种类型。然后分析在这种定义中假定了哪些东西,那些东西之间可能有什
么关系。结合具体的语言材料和语法学者的一些观点,研究可能进一步引入怎样的一些假设,推演从每一种假
设可能得出的结论和可能采取的工作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
1.在元理论分析中,逻辑关系特别是公理系统的一致性是仲裁。任何观点都只是假设,没有先天的权威
性。即使是公认的观点,不管它有多么悠久的,只要它跟另外一些已被论证所肯定的观点矛盾,就必须修
正。
2.元理论分析要求有系统性,不能断章取义。一种观点可能在某些假设之中成立,在某些假设之中不成
立,这跟它本身对不对无关。要肯定或否定一个观点,就要拿出一个论证系统来,不能贯串成系统的东西无所
谓对不对。所以不能孤立地讲哪种观点可行,哪种观点不可行。
3.元理论分析肯定公理系统有多样性。本文只是试图研究为汉语建立语法模型可能采取的一种方式而已
,不排斥其他的方式--事实上目前汉语语法模型是太少而不是太多。但是一切语法模型在宣告自身的存在时
,都不能不考虑要不要具有系统性。不要系统性、只作零散的局部描写也未尝不可,但是不能否认当前缺少的
是具有系统性的汉语语法模型。
4.本文是关于汉语语法元理论研究报告的选段和缩写。限于篇幅,既不能铺陈语料,也不能全面论述。
为了保证有一定的可读性,尽可能不使用技术性的语言,也尽可能简化论证过程。文中语句不详之处,可参看
笔者的其他文章。
5.本文从语法的定义开始推理,文中出现的某些命题虽然以往有人提过,但不是以这种论证方式提出来
的。所以在本文的论证中肯定或否定的论点在别的场合不一定成立,也不一定不成立,对此本文不打保票。为
防引起误会,一般不注出处。
1 语法的定义
1.1 从传统的定义开始
在语言学中,语法可以有多种定义,包含的内容也可以有很大差异。不同语法理论或语法模式的共识是语
法描述使用语言中的小单位构成大单位的方式,差异则主要体现在(Ⅰ)语法中的小单位和大单位是什么东西
,(Ⅱ)怎样描述用小单位组成大单位的组合过程。如果求同存异,那么下列传统语法定义所研究的内容仍然
是目前各种语法模式的核心部分--至少也是重要的基础。
定义G:语法研究词形变化的规则和用词造句的规则
1.2 语法规则
我们把由定义G确定的语法模型叫作语法模型G。根据定义G,模型G中包含的语法规则(R)有两种类
型:
R[,1]:W→W
R[,2]:{W[,1],W[,2],…,W[,n]}→PR[,1]是词形变化规则,说明怎样
由词W求出它的变化形式WВ唬遥郏2]是用词造句规则,说明怎样由若干个词{W[,1],W[,2]
,…,W[,n]}组成一个单位P,P可以是一个句子,也可以是由词造句过程中产生的中间单位,但不是
词。[(1)]
例如,对于汉语动词“吃”而言,它在句子中可能出现“吃了”、“吃着”、“吃过”等形式。如果我们
把“了、着、过”看成汉语动词的词形变化成分,那么由“吃”产生“吃了”等形式就可以使用规则R[,1
]:
吃→吃了
如果我们把“了、着、过”看作独立的词,那么由“吃”产生“吃了”等形式就可以使用规则R[,2]
:
{吃,了}→吃了
1.3 弗雷格原理
上述语法规则可能有两层含义:一是形式合成法则:由左边的各个单位的形式按规则进行操作,可以得出
右边单位的形式;二是意义合成法则:由左边的各个单位的意义按规则进行操作,可以得出右边单位的意义。
尽管未曾明言,但传统语法实践证明它默认语法模型G需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在现代逻辑中,则以弗雷格(F
rege)原理的形式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的一切讨论以此为前提,下文所说每一条规则都同时具备形
式和意义两个部分。凡是只讲a和b可以合成ab,而不讲怎样由a和b的意义生成ab的意义的规则不予考
虑。
需要注意,在说W是W的一个变化形式时,只是说由W的意义可以按一定法则求出WУ囊庖澹并没有
说W和WУ囊庖逋耆相等。正如我们不能说动词的现在时形式与过去时形式意义完全相同一样,即使把
“吃了”看成“吃”的变形,也不能说“吃”和“吃了”意义完全相同。[(2)]
下文把R[,1]和R[,2]合称为造句规则,用R表示。
语法中的“词”
2.1 词和句子的三种关系
定义G断言语法模型G中至少包含下列概念:词、句子、词形变化规则R[,1]和用词造句规则R[,
2]。这就是说它断言(Ⅰ)语言L中有词(W)和句子(S)两种单位,(Ⅱ)若干词可以遵循一定的规则
(R)合成句子。
合成和分解互为逆过程,说a和b可以用规则合成P,其前提是P可以用规则璺纸馕a和b。R和杌
为逆规则。这显然表明,定义G断言有造句规则R把词组合成句子,也就是断言有析句规则璋丫渥臃纸馕词
:有R则有瑁有柙蛴校摇S纱丝梢缘贸鱿铝型坡郏
1)由词通过造句规则R可以得出句子;同样,由句子通过反向规则杩梢缘贸龃省
由1)可知,在词和句子二者之间,从逻辑上讲,只可能有下列三种关系。三种关系确定了三种模型:
模型i:词是在前的单位,句子是用词来定义的单位
模型ii:词和句子是相互独立的单位,词不用句子定义,句子也不用词定义
模型iii:句子是在前的单位,词是用句子定义的单位
2.2 句子不是由词导出的概念
一个语言单位是不是句子,不能由它包含不包含词和包含几个词决定。即使知道何种单位是词,仍然不一
定知道何种语言单位是句子。例如,假设我们知道汉语中有两个词“鸟”和“飞”,也知道它们可以组成“鸟
飞”这个单位,只要我们没有句子的概念,就不能断言它是个句子。这就足以证明句子不是由词导出的概念。
所以模型i是不存在的。
虽然句子不是由词导出的概念,但词也不一定是由句子导出的概念。例如当我们把汉语的词定义为字时,
它就不是由句子导出的概念。所以模型ii是能存在的。由1)可知,既然规则R描述从词到句子的过程,那
么在词和句子各自独立地定义后,它们也就决定了造句规则系统应该包含哪些规则。假如把词定义为字,那就
要有造句规则把“蜘”和“蛛”合成“蜘蛛”,同时说明怎样由“蜘”和“蛛”的意义求出“蜘蛛”的意义。
所以在模型ii中可能出现哪些造句规则,事先无法预知。如果事先规定要哪些规则,不要哪些规则,那就不
能用模型ii。
2.3 从句子导出词的概念
模型iii要求我们首先确定句子集合和造句规则集合,通过造句规则集合中的规则分解句子,最终得出
无法再用规则予以分解的单位,就是模型iii中的词。--必须重申,本文所提到的规则都包括形式和意义
两个部分。
定义G表明,无论能不能给句子下完善的定义,我们都应该能判断哪些语言单位是典型的句子S。由1)
可知,定义G断言存在着造句视则R把词合成句子,也就断言了存在着反向规则璋丫渥臃纸馕词,所以模型
iii是存在的。
在模型iii中,词是由造句规则系统定义的。如果规则系统中有把“鸡”和“蛋”合成“鸡蛋”的规则
,“鸡蛋”就不是词。没有这样的规则,“鸡蛋”就是词,它就必须放到词典中作为词条,或者用构词法则生
成。至于到底语法中该不该有这样的造句规则,那就要由语法规则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决定。颠扑不破的真理
是,语法规则系统简明,词典和构词法部分就复杂;词典和构词法部分简明,语法规则系统就复杂。一句话,
语法大词典小,词典大语法小。何去何从要由实际需要决定,没有绝对的结论。不过就汉语而言,过去朝大语
法方向发展,今后可以试验一下走小语法的路子。原则如此,具体方案此处不讨论。
3 在语法中谈词类
3.1 词类和语法规则的关系
如果一条语法规则只管生成一个具体的句子,例如规则A只管把“鸟”和“飞”合成“鸟飞”,规则B只
管把“狗”和“叫”合成“狗叫”,那么语法中就不会出现词类的概念。事实上造句规则的一般形式是
2)R:{a,b}→ab
这里规则的输入a和b都代表着一批词,这样a和b就分别定义了一个词的集合。要使用这条规则,就必
须知道a包括哪些词,b包括哪些词。除了极个别的情况,造句规则中不会出现具体的词。这表明语法中的词
类是由造句规则定义的。语法中可以包括许多造句规则,它们也就可以定义许多类词。然而一部可以操作的语
法,其造句规则不会无限多。
由2)可知,在ab中两个成分a和b具有一种组合关系,这可说是由规则R定义了组合关系。组合关系
既跟规则的形式合成法则有关,又跟规则的意义合成法则有关。若干造句规则R[,1],R[,2],…,
R[,n]等可以分别定义组合关系r[,1],r[,2],…r[,n]。显然,如果一部语法可以操作
,它的规则系统所定义的组合关系总数n就不会是无限大。但是n的数目可多可少,也有相当的伸缩余地。例
如“我的书”、“老张的书”、“漂亮的书”、“买的书”、“老张买的书”、“这本书的出版”等,既可以
说是代表六种不同的组合关系,也可以概括为一种定中关系,即:
3)定语+中心语→定中关系短语
这表明造句规则所确定的组合关系有层次性,若干较小的组合关系有可能归并为一种较大的组合关系。
其次,造句规则所反映的组合关系跟规则的意义合成法则密切相关。例如当a=木头、b=桌子时,由2
)生成
4){木头,桌子}→木头桌子
形式合成法则看起来是一条,但意义合成法则却有两条。因为“木头桌子”有两种不同的意义,一种意义
是“木头和桌子”,另一种意义是“木头制成的桌子”。由于我们要求语法规则包含形式合成和意义合成两个
部分,所以上述规则的形式合成法则是
{名词,名词}→名·名组合意义合成法则却可能是
i 词语[,1]+词语[,2]→并列组合
ii 定语+中心语→定中短语所以这条规则实质是两条规则,第一条规则定义了并列关系,第二条规则
定义了定中关系。
现在问题是在用词组成句子,或者把句子分解为词的过程中,使用的那些规则(Ⅰ)到底定义了哪些组合
关系;(Ⅱ)按照概括程度的不同,那些组合关系可以排列成怎样的一个层次系统;(Ⅲ)最重要的必不可少
的组合关系是哪些。
3.2 句子成分决定词类
尽管目前有多种语法模型,但是从本质上看,它们仍然以传统的几种主要语法关系为基础,所谓语法关系
也就是这里所说的组合关系。
在传统语法中,语法关系对应着句子成分。由主要语法关系所定义的句子成分是主语、谓语、宾语、定语
、状语和补语等,所以在传统语法中句子就是由这些句子成分组成的。使用结构主义的直接成分分析法分析句
子,得出的各个片断一般也不外乎这些成分。
我们分析句子的组成方式时,只要是把句子分解为若干片断,然后根据它们的组合关系把它们归纳为有限
的几种类型,说句子就是由那些类型的成分组成的,那么不管我们怎样归纳句子成分,也不管把句子成分归纳
为几种类型,我们都是肯定下列命题:
5)句子是由若干种句子成分组成的[(3)]
只要我们肯定5),那么就有6):
6)词在句子中或者单独充当某种句子成分,或者与其他词组合起来充当某种句子成分这表明所谓用词造
句实际是用词造句子成分。
例如在规则把“鸟”和“飞”组成句子时,把规则的形式部分和意义部分写成一般形式就是:
(附图 [图])
规则左边输入的甲类词必须能进入主语范畴,乙类词必须能进入谓语范畴,才有可能通过规则生成句子。一个词W进入哪一类词决定于它能进入哪个句子成分范畴。打算使用这条规则,“猫”就不能进入乙类词,因为它不能作
8)i 它可以作什么句子成分
ii 它可以用什么方式作那些句子成分
如果在一个语法模型中说要根据词的语法特点分词类,或者要根据词的结合能力分词类,那么我们已经证
明,只要这些话在逻辑上站得住,在划分词类时所讲的词的语法特点或者结合能力就只能是8)i和ii,别
无他途。这无疑是说,如果我们不能把句子分解成若干片断,不能把那些片断之间的关系归纳为若干类型,那
就连造句规则都不存在,更谈不上划分词类。这也就是说,在词类概念之前就存在的是句子和造句规则系统,
是它们决定了词类的存在和划分方式。它们之间的逻辑推演关系是
9)句子→造句规则系统→词类
3.3 所谓“兼类”和词的同一性
根据8)确定的两类词W[,1]和W[,2],如果它们没有重合的部分,当然应该分为两类。如果它
们有重合的部分W,W中的词既能作A成分,又能作B成分,而且它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0)i 作A成分和B成分意义相同
ii 作A成分和作B成分意义有所不同,但两种意义之间有转换关系,从它们作一种成分时的意义能推
出它们作另一种成分时的意义那么W[,1]和W[,2]仍然可以分为两类。即使合为一类(W[,1]+
W[,2]),也要注明其中有的词能作A成分,有的词能作B成分,有的词能作A、B两种成分。只有在W
占的比例很大,特别是接近W[,1]和W[,2]的100%时,把W[,1]和W[,2]合在一起才可
能比较方便。承认这个结论,也就否定了下列命题:
11)一个词如果意义不变,就可能把它归入一类,而不归入两类
事实上我们的结论是,一个词进入一类还是两类,要看它在8)i和ii两方面的表现是不是一类词的共
性,这是不能仅由几个词决定的--几个词的共性可以是划分小类的标准。如果汉语的形容词都能作谓语和状
语,那么它就可以是一类;如果仅有部分形容词能作状语,那就可以把用作状语的形容词归入副词,不必考虑
它们用作状语时意义有多大变化。[(4)]事实上,只把它们看作形容词,不肯一分为二,那么对于形容词
这一类词怎么讲呢?说它们都能作谓语和状语不是事实;说它们都只能作谓语、不能作状语也不是事实;说它
们都能作谓语、有的还可以作状语,等于没说。
我们的结论还对词的同一性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在语法中,把若干词形看作同一个词时,必须兼具下述两
个条件:
12)i 它们的意义相同;或者有符合普遍法则的转换关系,可以看作同一个意义之下的几个变体
ii 把它们归为一个词W后,W在8)i和ii方面的表现在语言中有普遍性,可以说是一类词的共性
这就是说,在语法中讲词的同一性,要看(Ⅰ)它们的词形和词义;(Ⅱ)它们在8)i和ii方面的表现;
(Ⅲ)它们在意义和造句方面的表现是否具有普遍意义。
这个结论排除了所谓“兼类”问题的困扰。即使根据词形和词义说W[,1]和W[,2]是同一个词,
只要它们在8)i和ii方面的表现不适合看成同一类词,就可以分归两类。这时大可说它们在语法上是两个
词,而不是一个词。算起细账来,说它们是同一个词的两个分岔和说它是两个词,效果相同。[(5)]
4 句子的主语和宾语
4.1 主宾语的讨论基础
近年关于语言共性和类型学的研究对主语和宾语有较多报告,Comrie曾把构成主语概念的因素归纳
为三类;语法关系,语义角色,语用角色。[(6)]一般认为三者有关系,但并不等同。然而迄今为止,既
没有证明三者彼此独立,也没有证明三者有什么明确的关系。特别是语法关系,论者只能说句子“it is
raining”中的主语“It”只有使句子完整化的语法作用,没有明确的语义和语用内容,却不能严格地证明
语法关系不是由语义角色和语用角色所衍生的概念。
如果我们只知道主语涉及三种因素,却不知道这三种因素之间的具体关系,也不知道这三种因素怎样配搭
起来构成主语概念,逻辑分析就无法进行。所以本文不能直接使用这些研究结果进行推理。定义G本身也不包
从《马氏文通》开始经过90多年的研究,汉语语法中仍然有许多基本问题未能解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也为了给汉语语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有必要屏除一切先入之见,从零开始进行细致的元理论分析,弄清
语法的本质是什么,语法中必要的概念是什么,各种概念之间有什么依存关系,可能采取的工作方式又是什么
。
元理论分析必须从一定的假设入手。本文的论证思路是,首先提出语法的一种定义。这种定义规定了语法
的样式,或者说规定了语法模型的一种类型。然后分析在这种定义中假定了哪些东西,那些东西之间可能有什
么关系。结合具体的语言材料和语法学者的一些观点,研究可能进一步引入怎样的一些假设,推演从每一种假
设可能得出的结论和可能采取的工作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
1.在元理论分析中,逻辑关系特别是公理系统的一致性是仲裁。任何观点都只是假设,没有先天的权威
性。即使是公认的观点,不管它有多么悠久的,只要它跟另外一些已被论证所肯定的观点矛盾,就必须修
正。
2.元理论分析要求有系统性,不能断章取义。一种观点可能在某些假设之中成立,在某些假设之中不成
立,这跟它本身对不对无关。要肯定或否定一个观点,就要拿出一个论证系统来,不能贯串成系统的东西无所
谓对不对。所以不能孤立地讲哪种观点可行,哪种观点不可行。
3.元理论分析肯定公理系统有多样性。本文只是试图研究为汉语建立语法模型可能采取的一种方式而已
,不排斥其他的方式--事实上目前汉语语法模型是太少而不是太多。但是一切语法模型在宣告自身的存在时
,都不能不考虑要不要具有系统性。不要系统性、只作零散的局部描写也未尝不可,但是不能否认当前缺少的
是具有系统性的汉语语法模型。
4.本文是关于汉语语法元理论研究报告的选段和缩写。限于篇幅,既不能铺陈语料,也不能全面论述。
为了保证有一定的可读性,尽可能不使用技术性的语言,也尽可能简化论证过程。文中语句不详之处,可参看
笔者的其他文章。
5.本文从语法的定义开始推理,文中出现的某些命题虽然以往有人提过,但不是以这种论证方式提出来
的。所以在本文的论证中肯定或否定的论点在别的场合不一定成立,也不一定不成立,对此本文不打保票。为
防引起误会,一般不注出处。
1 语法的定义
1.1 从传统的定义开始
在语言学中,语法可以有多种定义,包含的内容也可以有很大差异。不同语法理论或语法模式的共识是语
法描述使用语言中的小单位构成大单位的方式,差异则主要体现在(Ⅰ)语法中的小单位和大单位是什么东西
,(Ⅱ)怎样描述用小单位组成大单位的组合过程。如果求同存异,那么下列传统语法定义所研究的内容仍然
是目前各种语法模式的核心部分--至少也是重要的基础。
定义G:语法研究词形变化的规则和用词造句的规则
1.2 语法规则
我们把由定义G确定的语法模型叫作语法模型G。根据定义G,模型G中包含的语法规则(R)有两种类
型:
R[,1]:W→W
R[,2]:{W[,1],W[,2],…,W[,n]}→PR[,1]是词形变化规则,说明怎样
由词W求出它的变化形式WВ唬遥郏2]是用词造句规则,说明怎样由若干个词{W[,1],W[,2]
,…,W[,n]}组成一个单位P,P可以是一个句子,也可以是由词造句过程中产生的中间单位,但不是
词。[(1)]
例如,对于汉语动词“吃”而言,它在句子中可能出现“吃了”、“吃着”、“吃过”等形式。如果我们
把“了、着、过”看成汉语动词的词形变化成分,那么由“吃”产生“吃了”等形式就可以使用规则R[,1
]:
吃→吃了
如果我们把“了、着、过”看作独立的词,那么由“吃”产生“吃了”等形式就可以使用规则R[,2]
:
{吃,了}→吃了
1.3 弗雷格原理
上述语法规则可能有两层含义:一是形式合成法则:由左边的各个单位的形式按规则进行操作,可以得出
右边单位的形式;二是意义合成法则:由左边的各个单位的意义按规则进行操作,可以得出右边单位的意义。
尽管未曾明言,但传统语法实践证明它默认语法模型G需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在现代逻辑中,则以弗雷格(F
rege)原理的形式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的一切讨论以此为前提,下文所说每一条规则都同时具备形
式和意义两个部分。凡是只讲a和b可以合成ab,而不讲怎样由a和b的意义生成ab的意义的规则不予考
虑。
需要注意,在说W是W的一个变化形式时,只是说由W的意义可以按一定法则求出WУ囊庖澹并没有
说W和WУ囊庖逋耆相等。正如我们不能说动词的现在时形式与过去时形式意义完全相同一样,即使把
“吃了”看成“吃”的变形,也不能说“吃”和“吃了”意义完全相同。[(2)]
下文把R[,1]和R[,2]合称为造句规则,用R表示。
语法中的“词”
2.1 词和句子的三种关系
定义G断言语法模型G中至少包含下列概念:词、句子、词形变化规则R[,1]和用词造句规则R[,
2]。这就是说它断言(Ⅰ)语言L中有词(W)和句子(S)两种单位,(Ⅱ)若干词可以遵循一定的规则
(R)合成句子。
合成和分解互为逆过程,说a和b可以用规则合成P,其前提是P可以用规则璺纸馕a和b。R和杌
为逆规则。这显然表明,定义G断言有造句规则R把词组合成句子,也就是断言有析句规则璋丫渥臃纸馕词
:有R则有瑁有柙蛴校摇S纱丝梢缘贸鱿铝型坡郏
1)由词通过造句规则R可以得出句子;同样,由句子通过反向规则杩梢缘贸龃省
由1)可知,在词和句子二者之间,从逻辑上讲,只可能有下列三种关系。三种关系确定了三种模型:
模型i:词是在前的单位,句子是用词来定义的单位
模型ii:词和句子是相互独立的单位,词不用句子定义,句子也不用词定义
模型iii:句子是在前的单位,词是用句子定义的单位
2.2 句子不是由词导出的概念
一个语言单位是不是句子,不能由它包含不包含词和包含几个词决定。即使知道何种单位是词,仍然不一
定知道何种语言单位是句子。例如,假设我们知道汉语中有两个词“鸟”和“飞”,也知道它们可以组成“鸟
飞”这个单位,只要我们没有句子的概念,就不能断言它是个句子。这就足以证明句子不是由词导出的概念。
所以模型i是不存在的。
虽然句子不是由词导出的概念,但词也不一定是由句子导出的概念。例如当我们把汉语的词定义为字时,
它就不是由句子导出的概念。所以模型ii是能存在的。由1)可知,既然规则R描述从词到句子的过程,那
么在词和句子各自独立地定义后,它们也就决定了造句规则系统应该包含哪些规则。假如把词定义为字,那就
要有造句规则把“蜘”和“蛛”合成“蜘蛛”,同时说明怎样由“蜘”和“蛛”的意义求出“蜘蛛”的意义。
所以在模型ii中可能出现哪些造句规则,事先无法预知。如果事先规定要哪些规则,不要哪些规则,那就不
能用模型ii。
2.3 从句子导出词的概念
模型iii要求我们首先确定句子集合和造句规则集合,通过造句规则集合中的规则分解句子,最终得出
无法再用规则予以分解的单位,就是模型iii中的词。--必须重申,本文所提到的规则都包括形式和意义
两个部分。
定义G表明,无论能不能给句子下完善的定义,我们都应该能判断哪些语言单位是典型的句子S。由1)
可知,定义G断言存在着造句视则R把词合成句子,也就断言了存在着反向规则璋丫渥臃纸馕词,所以模型
iii是存在的。
在模型iii中,词是由造句规则系统定义的。如果规则系统中有把“鸡”和“蛋”合成“鸡蛋”的规则
,“鸡蛋”就不是词。没有这样的规则,“鸡蛋”就是词,它就必须放到词典中作为词条,或者用构词法则生
成。至于到底语法中该不该有这样的造句规则,那就要由语法规则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决定。颠扑不破的真理
是,语法规则系统简明,词典和构词法部分就复杂;词典和构词法部分简明,语法规则系统就复杂。一句话,
语法大词典小,词典大语法小。何去何从要由实际需要决定,没有绝对的结论。不过就汉语而言,过去朝大语
法方向发展,今后可以试验一下走小语法的路子。原则如此,具体方案此处不讨论。
3 在语法中谈词类
3.1 词类和语法规则的关系
如果一条语法规则只管生成一个具体的句子,例如规则A只管把“鸟”和“飞”合成“鸟飞”,规则B只
管把“狗”和“叫”合成“狗叫”,那么语法中就不会出现词类的概念。事实上造句规则的一般形式是
2)R:{a,b}→ab
这里规则的输入a和b都代表着一批词,这样a和b就分别定义了一个词的集合。要使用这条规则,就必
须知道a包括哪些词,b包括哪些词。除了极个别的情况,造句规则中不会出现具体的词。这表明语法中的词
类是由造句规则定义的。语法中可以包括许多造句规则,它们也就可以定义许多类词。然而一部可以操作的语
法,其造句规则不会无限多。
由2)可知,在ab中两个成分a和b具有一种组合关系,这可说是由规则R定义了组合关系。组合关系
既跟规则的形式合成法则有关,又跟规则的意义合成法则有关。若干造句规则R[,1],R[,2],…,
R[,n]等可以分别定义组合关系r[,1],r[,2],…r[,n]。显然,如果一部语法可以操作
,它的规则系统所定义的组合关系总数n就不会是无限大。但是n的数目可多可少,也有相当的伸缩余地。例
如“我的书”、“老张的书”、“漂亮的书”、“买的书”、“老张买的书”、“这本书的出版”等,既可以
说是代表六种不同的组合关系,也可以概括为一种定中关系,即:
3)定语+中心语→定中关系短语
这表明造句规则所确定的组合关系有层次性,若干较小的组合关系有可能归并为一种较大的组合关系。
其次,造句规则所反映的组合关系跟规则的意义合成法则密切相关。例如当a=木头、b=桌子时,由2
)生成
4){木头,桌子}→木头桌子
形式合成法则看起来是一条,但意义合成法则却有两条。因为“木头桌子”有两种不同的意义,一种意义
是“木头和桌子”,另一种意义是“木头制成的桌子”。由于我们要求语法规则包含形式合成和意义合成两个
部分,所以上述规则的形式合成法则是
{名词,名词}→名·名组合意义合成法则却可能是
i 词语[,1]+词语[,2]→并列组合
ii 定语+中心语→定中短语所以这条规则实质是两条规则,第一条规则定义了并列关系,第二条规则
定义了定中关系。
现在问题是在用词组成句子,或者把句子分解为词的过程中,使用的那些规则(Ⅰ)到底定义了哪些组合
关系;(Ⅱ)按照概括程度的不同,那些组合关系可以排列成怎样的一个层次系统;(Ⅲ)最重要的必不可少
的组合关系是哪些。
3.2 句子成分决定词类
尽管目前有多种语法模型,但是从本质上看,它们仍然以传统的几种主要语法关系为基础,所谓语法关系
也就是这里所说的组合关系。
在传统语法中,语法关系对应着句子成分。由主要语法关系所定义的句子成分是主语、谓语、宾语、定语
、状语和补语等,所以在传统语法中句子就是由这些句子成分组成的。使用结构主义的直接成分分析法分析句
子,得出的各个片断一般也不外乎这些成分。
我们分析句子的组成方式时,只要是把句子分解为若干片断,然后根据它们的组合关系把它们归纳为有限
的几种类型,说句子就是由那些类型的成分组成的,那么不管我们怎样归纳句子成分,也不管把句子成分归纳
为几种类型,我们都是肯定下列命题:
5)句子是由若干种句子成分组成的[(3)]
只要我们肯定5),那么就有6):
6)词在句子中或者单独充当某种句子成分,或者与其他词组合起来充当某种句子成分这表明所谓用词造
句实际是用词造句子成分。
例如在规则把“鸟”和“飞”组成句子时,把规则的形式部分和意义部分写成一般形式就是:
(附图 [图])
规则左边输入的甲类词必须能进入主语范畴,乙类词必须能进入谓语范畴,才有可能通过规则生成句子。一个词W进入哪一类词决定于它能进入哪个句子成分范畴。打算使用这条规则,“猫”就不能进入乙类词,因为它不能作
8)i 它可以作什么句子成分
ii 它可以用什么方式作那些句子成分
如果在一个语法模型中说要根据词的语法特点分词类,或者要根据词的结合能力分词类,那么我们已经证
明,只要这些话在逻辑上站得住,在划分词类时所讲的词的语法特点或者结合能力就只能是8)i和ii,别
无他途。这无疑是说,如果我们不能把句子分解成若干片断,不能把那些片断之间的关系归纳为若干类型,那
就连造句规则都不存在,更谈不上划分词类。这也就是说,在词类概念之前就存在的是句子和造句规则系统,
是它们决定了词类的存在和划分方式。它们之间的逻辑推演关系是
9)句子→造句规则系统→词类
3.3 所谓“兼类”和词的同一性
根据8)确定的两类词W[,1]和W[,2],如果它们没有重合的部分,当然应该分为两类。如果它
们有重合的部分W,W中的词既能作A成分,又能作B成分,而且它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0)i 作A成分和B成分意义相同
ii 作A成分和作B成分意义有所不同,但两种意义之间有转换关系,从它们作一种成分时的意义能推
出它们作另一种成分时的意义那么W[,1]和W[,2]仍然可以分为两类。即使合为一类(W[,1]+
W[,2]),也要注明其中有的词能作A成分,有的词能作B成分,有的词能作A、B两种成分。只有在W
占的比例很大,特别是接近W[,1]和W[,2]的100%时,把W[,1]和W[,2]合在一起才可
能比较方便。承认这个结论,也就否定了下列命题:
11)一个词如果意义不变,就可能把它归入一类,而不归入两类
事实上我们的结论是,一个词进入一类还是两类,要看它在8)i和ii两方面的表现是不是一类词的共
性,这是不能仅由几个词决定的--几个词的共性可以是划分小类的标准。如果汉语的形容词都能作谓语和状
语,那么它就可以是一类;如果仅有部分形容词能作状语,那就可以把用作状语的形容词归入副词,不必考虑
它们用作状语时意义有多大变化。[(4)]事实上,只把它们看作形容词,不肯一分为二,那么对于形容词
这一类词怎么讲呢?说它们都能作谓语和状语不是事实;说它们都只能作谓语、不能作状语也不是事实;说它
们都能作谓语、有的还可以作状语,等于没说。
我们的结论还对词的同一性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在语法中,把若干词形看作同一个词时,必须兼具下述两
个条件:
12)i 它们的意义相同;或者有符合普遍法则的转换关系,可以看作同一个意义之下的几个变体
ii 把它们归为一个词W后,W在8)i和ii方面的表现在语言中有普遍性,可以说是一类词的共性
这就是说,在语法中讲词的同一性,要看(Ⅰ)它们的词形和词义;(Ⅱ)它们在8)i和ii方面的表现;
(Ⅲ)它们在意义和造句方面的表现是否具有普遍意义。
这个结论排除了所谓“兼类”问题的困扰。即使根据词形和词义说W[,1]和W[,2]是同一个词,
只要它们在8)i和ii方面的表现不适合看成同一类词,就可以分归两类。这时大可说它们在语法上是两个
词,而不是一个词。算起细账来,说它们是同一个词的两个分岔和说它是两个词,效果相同。[(5)]
4 句子的主语和宾语
4.1 主宾语的讨论基础
近年关于语言共性和类型学的研究对主语和宾语有较多报告,Comrie曾把构成主语概念的因素归纳
为三类;语法关系,语义角色,语用角色。[(6)]一般认为三者有关系,但并不等同。然而迄今为止,既
没有证明三者彼此独立,也没有证明三者有什么明确的关系。特别是语法关系,论者只能说句子“it is
raining”中的主语“It”只有使句子完整化的语法作用,没有明确的语义和语用内容,却不能严格地证明
语法关系不是由语义角色和语用角色所衍生的概念。
如果我们只知道主语涉及三种因素,却不知道这三种因素之间的具体关系,也不知道这三种因素怎样配搭
起来构成主语概念,逻辑分析就无法进行。所以本文不能直接使用这些研究结果进行推理。定义G本身也不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