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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通过修正案 贿赂选民当选属无效_学科动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10 月 27 日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对选举法进行四方面主要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制度。

    第一,针对一些地方提出,目前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模糊,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此次选举法修正,明确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

    第二,针对选举法中介绍候选人的方式过于简单、有不少选民是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的情形,新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代表与选民的“亲密接触”可以让选民在明明白白、心里有底的情况下投票,选出心目中的代言人。

    第三,对于罢免代表的条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表示,选举结束后,选民人数会发生变化,如果要罢免代表,联名人数是否达到原来所规定的选区全体选民的十分之一,难以把握,而采用绝对数的办法则一目了然。同时,罢免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的联名人数,应有所区别。据此,新的选举法规定,罢免县级人大代表,须五十名以上选民联名;罢免乡级人大代表,须三十名以上选民联名。

    第四,针对目前在地方人大选举中,以威胁、贿赂和欺骗等非法手段当选人大代表的情况时有发生。新的选举法规定,贿赂或者威胁选民、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压制报复有关控告人、检举人和提出罢免要求者,都将视情况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新法还明确规定,通过贿选当选代表的,其当选无效;国家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的行为,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新的选举法还对第九条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