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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沃·詹宁斯的成就_宪政先驱

  艾沃。詹宁斯的成就 / 龚祥瑞(已故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

  艾沃。詹宁斯爵士(sir ivor jennings)生于19今年,早年就读于布列思托文法学校以及剑桥大学之凯瑟琳学院,是个多次获奖的杰出。1929年,他在里兹大学任法学讲师。后来又到伦敦大学经济与学院,先任英国法讲师,后任高级讲师(reader)。在伦敦的11年内,他写下了七本有关济贫、住宅、公共卫生以及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等方面的专著。他的最主要的三本著作-《法与宪法》、《内阁政府》(cabinet government,1958年第3版)和《议会》(parliament,1958年第2版),也是在这个时期内问世的。这三部著作对当时的思想界产生了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奠定了他继戴雪(a.v.dicey)之后的英国宪法权威学者的地位。

  1940年,詹宁斯被任命为锡兰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并承担了筹建新的锡兰大学和搬迁的重任。1942年,锡兰大学成立,他任该校的副校长。学校的规模和声望在他的任期内日益增长,达到了与英国当时一般大学的同等水平。更为可贵的是,詹宁斯对锡兰(即现斯里兰卡)争取独立的斗争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从1943年到1948年,用他自己的话说,实质上他已成为锡兰大臣们的“宪法顾问”。他为他们的独立出谋划策,并在起草锡兰宪法的过程中起了重大的作用。独立后的锡兰领导人仍然向他征求意见。

  詹宁斯作为宪法界和学术界的权威在锡兰获得了广泛的声誉。1954—1955年,他又担任了巴基斯坦的宪法顾问,承担了起草宪法的大半责任。对其他国家,如马来亚,1956—1957年,他也应邀提供同样的帮助。作为锡兰大学副校长的成功经验使他成为1947年马来亚大学委员会的成员,以及1950年印度大学邦间理事会的理事长。他回到英国后,就当选为剑桥三一学院的院长,同时又成为皇家大学马尔他委员会的主席。这些经历构成了其后他论述锡兰宪法和经济、印度和巴基斯坦两国宪法以及其他三本有关英联邦宪法的著作的基础。1955—1958年,詹宁斯担任皇家公有土地委员会的主席,1961—1963年,担任剑桥大学副校长。

  詹宁斯不仅是一位成就卓著的学者,颇有建树的政治家,而且是一位忠诚的成功的教师。笔者回忆1936—1938年在伦敦经济与学院就读时的情景,就难忘詹宁斯博士(当时我们这样称呼他)在教室里循循诱导、冷静持重的风度。那时他还不到四十岁,而且不过是一个低于教授的讲师,但他得到来自学生的爱戴,却不在当时呼风唤雨、叱咤风云的拉斯基教授之下。不像在大教室里的拉斯基把双脚搁在讲台上,听讲的学生不时吼出“hear!hear!”(听呀,听呀)的赞同声或抗议声那样吵吵嚷嚷,詹宁斯课堂里的学生更像是如沐春风,尽管地板上窗口旁坐满了人,课堂里却安静有序。詹宁斯博士每次上课,总是披着他那身黑色的丝质出庭律师长袍,像个修道士一样把事先准备的教学大纲发到每个学生手中。他那种敬业精神,那种一丝不苟的风范,和那种严谨治学的态度,来自世界各地听讲的没有一个不肃然起敬的。我们都相信:他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不让自己享有或很少享有安闲和娱乐。有人说,他唯一的嗜好是“写书”。的确,在伦敦两年,我从未见过詹宁斯换过一次领带,他大概是把全部的精力和时间都献给他的和读者了。

  1963年,他携同妻子和一个已婚的女儿-德温太太-乘坐的“拉康尼亚”号邮船在航行中起火沉没,德温太太不幸遇难。而两年后,即1965年12月 19日,皇家律师、剑桥大学三一学院院长、唐宁街法学讲座教授,艾沃。詹宁斯爵士在剑桥医院也与世长辞,终年62岁。

  次日《泰晤士报》所发《讣闻》这样评价詹宁斯:“他是被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所驱动和激励起来的。他从不吝惜自己。是他不寻常的能力:清晰的思维、专注的精力、缜密的分析以及勤奋的实践使他在国内外对他所生活的时代作出了这样伟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