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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法六大难题待解_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法有些条文在具体操作中会面临障碍。

    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法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这是一个注定很难实施的条文。

    二、“法律升级”有可能让不合理的许可“合法”地冒出来。

    行政许可法有关许可设定的条件,有些太笼统,不合理的许可有可能“合法”地冒出来。比如法律规定,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行业市场准入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完全可以创造一种许可,就说这个涉及公共健康安全,你没办法跟他辩论。要知道,所有许可都是行政机关提出法律法规草案,由立法机关来通过的。

    通过法律升级,本来通过规章制定的东西后来成为法规了,法规制定的东西最后上升为法律了,“所以免不了会出现本来不应该设定的许可将来通过法律升级的途径创造出来”。

    三、在实施一项许可的时候可能被附加多项条件,每一个条件又是一个许可。

    虽然法律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规定得非常详细具体,但是有些情况下仍然还有很多空子可以钻,特别是许可的条件这一项。法律规定所有的许可条件都必须公开,都必须在办公 场所公告,但是并没有说对于许可可以设定哪些条件。它只是说许可的条件必须公开化,条件要明示,没有说许可的条件要法定化,“这是非常危险的。”“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一项许可的条件,而实际上每一个条件又是一个许可,那么仍然解决不了因惑我们的问题。”

    四、利益集团会百般阻挠许可法的实施,一些收费会变得更隐蔽。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涉及到权利与利益的再分配,一些既得利益集团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将会不同程度地抵制行政许可法的全面贯彻落实,或者采取某种“变通”的方式来改变原有的职能,“换汤不换药”,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的制约。

    再如行政许可法规定,如果可以通过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就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赋予这些组织履行与行政许可相近、相似的职能,但如何界定这些组织的权力范围以及依法规制他们的行为仍是法律中的模糊地带,甚至是“空白”。

    五、机构职能不削减、编制人员不控制,许可的产生是挡不住的。

    许可机关在我们国家确实是太多了,相当一部分许可机关是靠许可来糊口,来运转的,你剥夺了它对许可的收费,这个机关实际上就没法运转了。但是,人又在那儿,权力又在那儿,它怎么可能在心里善罢甘休,说放弃这个领域,放弃这个权力呢,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它自然就会去创造许可事项。

    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只有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保证行政许可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否则将会因难重重。

    六、一些行政许可被取消后,有可能在短期内造成管理失控。

    依法取消一些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行政许可项目后,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引起管理失控,影响社会稳定。

    行政许可法的未来,有喜,有忧。能否得到很好的实施,既取决于国家大的改革环境,又取决于每一个法律人的努力。首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其次,更新观念,改变习惯做法。第三,积极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创造条件。

    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过程轰轰烈烈,历经周折,花了7年的时间。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老百姓之间的利益不断地调整和磨合,终于面世,并于今年7月1日施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前途是光明的,但是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有关方面对这部法律实施中可能遇的到的问题的分析、忧虑,同样值得重视。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