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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权要依法行使_行政处罚论文

  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处罚权,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罚款设定与罚款规定的关系。

  行政处罚设定与规定,是行政处罚设定权与规定权的简称。所谓行政处罚设定,是指对处罚种类的依法创新,即一个特定的立法机关对特定的行为,实施特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所谓处罚的规定,则是指对已设定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规定,即特定立法机关根据上位法律规范对特定行为设定的实施特定处罚的具体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在对处罚权的管理中,处罚的“设定”与“规定”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作为特殊规定的“设定”是“规定”适用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依据,“规定”则是“设定”的具体化,相当多的“设定”都需要通过具体的“规定”去实施。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关系的关键在于,按行政处罚法为罚款等处罚“设定”和“规定”所构建的运行规则办事。因此,在贯彻价格法中,我们既要认真学习价格法第六章关于罚款等行政处罚设定的规范,同时要认真学习贯彻价格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在学习中注意发现这些法律规范是否有不符合价格法“设定”的规定,如果有混淆“设定”与“规定”区别的,就应按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国务院的规定调整过来。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实施罚款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和罚过相当的关系。

  价格法关于对价格违法者实施罚款处罚的设定有很大的弹性,比如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都规定“可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罚款”和“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等等。按照这些设定和有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时,有相当幅度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价格主管部门处罚款的自由裁量权也不能擅自或随意使用。罚款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处罚程序。行政违法案情重大,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总之,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罚款处罚中,既要依法行使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又要体现罚过相当的原则。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有罚款内容的立法与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的关系。

  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是避免价格执法随意性的重要办法。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其他部门的监督是重要的,但政府工作部门主动接受法制部门的监督,以及部门内部法制机构对其他机构的监督则是更为重要的。作为政府部门的价格主管部门内部的法制机构如果没有监督其他机构及下级部门的行为职权和职责,其主动接受政府法制部门监督和有效对内部其他机构和下级部门进行监督,就会形同虚设或越监督越混乱。

  多年的实践证明,正确处理有罚款等内容的立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关系的关键,是按照中央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国务院加强法制工作的决定,在价格主管部门内部建立法制工作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