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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擦窗摔成瘫痪谁赔 法院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_民事诉讼资讯

    为50元钱替四楼人家擦窗,不料脚下一滑摔成瘫痪,这高额的医药费、伤残费该由谁承担呢?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而颇有争议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今年4月,家住402室的蔡女士经熟人张先生联系,约定由张先生所在的保洁公司人员上门为蔡女士家清洗玻璃窗。4月24日,张先生带着26岁的阿曾和另外两个员工如约来到蔡女士家,用自行准备的抹布桶、清洗剂、洗衣粉等物开始为蔡女士清洗,然而,意料不到的事发生了,清洗工阿曾脚下一滑,不慎从四楼摔到地面,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截瘫。
  
  今年6月,痛苦不堪的阿曾以与蔡女士形成雇佣关系为由,要求雇主蔡女士赔偿其医药费、后续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伤残补偿金等共计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是接受案外人张先生的委派,才去被告家中提供清洗服务的,故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关系应该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提供清洗服务的一方,原告对自己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即清洗玻璃窗是事先就明知的,清洗工具也是原告自备的,故在提供清洗服务时,原告理应自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现原告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为被告提供清洗服务,致使自己不慎从四楼摔至地面,并造成截瘫的严重后果,对此,责任在于原告,与被告无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被告愿意从道义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法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阿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蔡女士自愿补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
  
  本案中,原被告的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与原告形成劳务(雇佣)合同关系的并不是本案被告蔡女士,而是案外人张先生。因此,作为受雇于张先生的阿曾,应该向案外人张先生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不是向蔡女士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