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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未起诉的案件是驳回还是撤销?_民事诉讼典型案例

 案情:

 今年5月10日,某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一份以徐某某名义起诉的民事诉状。“原告徐某某”起诉称被告曹某某于今年5月7日非法占有其电锯一台、斧头一把,要求判令被告曹某某立即返还。法院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案件受案条件,当日予以立案并收取了诉讼费。该案件转审判庭后,承办人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被告知,被告与徐某某之间一直关系很好,根本不存在诉状上所说的有关纠纷。承办人随即按诉状上原告地址与“原告徐某某”取得联系,徐某某称其并未向法院提起过诉讼。

 分歧:

 对已立案的上述案件如何处理,法院内部有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本案系他人借原告徐某某的名义起诉引起的,故原告徐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徐某某负担。

 意见二:本案当裁定撤销。

 分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妥当

 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称为起诉。提起起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人,称为原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本案诉状上的标注的原告及依据的起诉事实和理由看,“原告徐某某”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起诉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并不相悖,依该规定驳回“原告徐某某”起诉并不妥当。另一方面,驳回起诉当以原告的起诉客观存在为前提条件,本案中法院已查明徐某某并未起诉,裁定驳回其起诉,就逻辑而言,也是自相矛盾的。再者,驳回起诉,就得向相关人员送达裁定书并允许其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案中徐某某即然已被确认不是当事人,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向其送达法律,又让谁去行使上诉权呢?

 所谓的撤销案件,是指对已立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本案属于一件假案,如果在立案之时被发现,其后续诉讼程序就不能得以延续。正是因为其程序上已经立案,才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归于终结。比较而言,通过撤销案件的方式使案件的诉讼归于终结应当说是最简捷的救济途径。用这种方式结束案件,还可以避免不得不向与案件无关的“原告”送达裁定书的尴尬。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未就撤销案件是否可适用裁定作出明文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可以适用裁定”的规定,本案适用裁定撤销案件应当说是有法律依据的。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王长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