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土枪也犯法_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典判例
1998年6月和10月间,福建省长泰县刘稻政应坂里乡高层村村民李国辉、李乐根的要求,用他们各自供的铁管,分别制造长管钢珠枪,从中得款200元。经漳州市公安局作出刑事技术鉴定,证明该火药枪填装足量的火药和弹丸在有效距离内具有杀伤力。案发后,长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稻政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刘稻政有期徒刑四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2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评析 在我国,枪支、弹药、爆炸物历来是受严格控制和管理的,因为它们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就有可能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的重大财产安全。本案被告人刘稻政为获取私利,通过自选设计,为他人制造具有杀伤力的长管钢珠枪,给社会治安留下了极大的隐患,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理应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