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劫司机反被司机抓获 被告人终审判刑4年_侵犯人身权利罪资讯
被告人李某携带铁管等作案工具预谋抢劫司机时,被司机看出破绽将车开至派出所内,与民警联手制服被告人。昨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审中以抢劫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
法院查明:今年6月28日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铁管、两端绑有钢筋头的铁丝,欲抢劫出租车,并在大港油田采油路口搭乘被害人董某的红色夏利出租车,并让其向海边方向行驶。途中司机发觉被告人李某形迹可疑,即将该车开至公安大港分局港东派出所将其抓获。
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辩称其是正常乘坐出租车,没有抢劫故意。二中院审理认为,李某事先准备作案工具,搭乘出租车意欲实施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抢劫未遂。经查,李某虽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但其乘坐出租汽车接近作案目的,属于已着手实施犯罪。综上,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今年6月28日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铁管、两端绑有钢筋头的铁丝,欲抢劫出租车,并在大港油田采油路口搭乘被害人董某的红色夏利出租车,并让其向海边方向行驶。途中司机发觉被告人李某形迹可疑,即将该车开至公安大港分局港东派出所将其抓获。
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辩称其是正常乘坐出租车,没有抢劫故意。二中院审理认为,李某事先准备作案工具,搭乘出租车意欲实施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抢劫未遂。经查,李某虽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但其乘坐出租汽车接近作案目的,属于已着手实施犯罪。综上,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