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放私受贿案件的特点、侦查难点及对策_贪污贿赂罪论
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走私活动愈演愈烈,如前几年查处的湛江、厦门等地特大团伙走私案,走私数额令人触目惊心,走私活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及其带来的恶劣影响更是无法估量。而在这些走私案的背后,我们发现少数海关工作人员被走私分子无所不用其极的手段所击倒,利用职务之便放私受贿,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加大对海关工作人员放私受贿案件的查处力度,已经成为遏制走私、尤其是遏制大规模走私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毗邻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亚洲最大的陆路口岸和世界第六大集装箱码头,走私犯罪活动频繁发生,海关工作人员放私受贿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本文试结合深圳检察机关查办的几起案件谈谈海关工作人员放私受贿案件的特点、侦查难点及对策。
一、海关工作人员放私受贿案件的特点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走私犯罪呈现出涉及面广、重特大案件增多、手段诡秘以及走私犯罪国际化、集团化等特点,与走私犯罪的特点相适应,海关工作人员放私受贿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1、窝案、串案比例越来越高,不案发则已,一案发即牵出多名关员,有时出现海关整个科室甚至整个海关都被“一锅端”的情形。
当前,由于走私犯罪屡禁不止,各地海关均加强了监管措施。以深圳市为例,由于位置的特殊性,深圳海关重点在陆路口岸通道打击走私犯罪,为防止个别关员与走私分子勾结,利用在海关通道值班之机私放货物入境,深圳海关采取了严密的防范措施,如关员值班采取电脑随机排班、值班关员在工作期间不准佩带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在海关现场安装摄像机监督关员和过关人员的行为等。在这种情况下,走私分子单单买通一、两名值班关员以达到走私目的已经非常困难。由于走私犯罪风险大,获利也大,为牟取暴利,走私分子往往不惜代价,从科室领导甚至海关领导开始打通关节,投其所好,长期进行“感情投资”,再逐级做通下级关员的工作,与海关上下打成一片,从而将整个科室甚至整个海关主要部门全部买通。
如我院承办的某保税区部分关员受贿案,走私分子赵x明长期以发“奖金”的形式给关领导及主要科室关员送红包,个别坚持原则、不收红包的关员还受到赵的威胁和关领导及其他收红包关员的排挤,收了红包的关领导及关员对赵的走私活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赵x明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走私货物达数亿元人民币,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关税损失。1998年,通道关员魏x跃放私受贿案发,多名关员落入法网。
2、受贿方式多样化,以收受现金、实物为主,出现性贿赂等新的贿赂方式。
笔者根据统计发现,绝大多数放私受贿案件均是收受金钱或实物。走私犯罪分子通常根据关员为其走私提供便利的程度,对关员“论功行赏”,送给关员数额不等的金钱或相应价值的实物。为了对抗司法机关的调查,行贿人送钱时通常只送现金,不送存折不转帐。
近些年来,在金钱开路的基础上,还出现了性贿赂、安排旅游或娱乐、送关员子女出国留学、定居等新的贿赂方式。由于走私犯罪有暴利可图,走私分子为达到目的,对其可利用的关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通常不惜血本、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对喜欢美色的,送上软玉温香;对喜欢游山玩水的,安排其周游列国;对喜欢舞文弄墨的,奉上名家真迹;对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送其子女出国深造或定居。至于请吃请喝请玩乐,早已成为家常便饭。然而,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待关员上钩后,关员只能乖乖地成为走私分子从事走私犯罪的帮凶。否则,走私分子便会不择手段逼迫关员就范。
如我院查办的陈x良案,走私分子朱赖x莲为了达到走私的目的,不仅用金钱开路,而且用“美色”将身为某海关检查员的陈x良拉下水,并将两人床上苟欢的情景偷拍成照片,然后用这些照片对放私几次后因怕东窗事发而萌生退意的陈x良进行威胁,致使陈x良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帮助其私放走私车入境,累计达三十余辆,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再如深圳某海关副关长朱x棠受贿案,走私分子杨x清为了得到朱的关照,为朱的女儿朱x云办理赴港单程证,并以为朱x云办理赴加拿大留学为由,送给朱x棠港币二百万元,朱则为杨的走私活动大开绿灯,致使杨走私植物油达二十多亿元人民币。
3、行贿人通常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
很多行贿人长期从事走私犯罪,对司法机关的调查活动有一种特殊的敏感性,对司法机关的调查程序、调查方法等均有所知晓。走私分子在从事走私犯罪时小心谨慎,在向关员行贿时更是作了充分准备、不留任何马脚。通常,行贿人只在与受贿关员“一对一”的情况下送钱,或通过打麻将故意输给对方的方式送钱。而且走私分子往往只是亲自给少数领导干部行贿,一般关员通常由走私分子指派的马仔送钱,真正的老板并不出现,而调查放私受贿案件大多从一般关员查起,一有风吹草动,走私分子便逃之夭夭,即使送钱的马仔被抓,真正的行贿人也很难到案,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走私分子在长期从事走私的过程中,除了收买海关干部以外,还拉拢腐蚀某些重要部门的干部,能在关键时刻为其通风报信。笔者在查办多起案件的过程中,都发现一个很令人费解的现象,那就是走私分子对有关案件调查方面的来源之广、速度之快实在令人震惊。我们在查办xx海关梁x受贿一案时,现场抓获了梁x收受李x聪现金贿赂的事实,在成功突破梁、李二人准备扩大战果时,幕后老板、真正的行贿人李x、张x林的数间工厂在一夜之间人去楼空,另五名涉案关员陈x伟、容x远、庞x农、张x陆、谢x华连同与案件有关的数名司机也一并“失踪”,其消息之灵通、反应之迅速着实让人吃惊。
4、大多数落网关员均为多次作案。
海关肩负着代表国家监管货物进出口的职责,海关关员手中握有征收关税、放行、查验货物、罚没处理等权力,只要对走私分子稍有放纵,就会给走私分子带来滚滚财源。由于手中的权力太大,海关的监督机制又不够完善,久而久之,有些关员就会产生利用手中权力进行权钱交易的欲望。海关一线恶劣的工作条件,较大的工作强度,和并不优厚的工资待遇,使一部分关员产生了严重的心理失衡,相形之下,私放一车私货所得到的酬劳可能比自己辛苦工作几个月的薪水要高得多,这种强烈的反差使得一些关员难以把握自己。许多落网关员都表示,在第一次与走私分子进行权钱交易之前,他们都能克尽职守、秉公执法,只要一收了走私分子的钱财,就好象陷入了泥潭,难以自拔,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究其原因,说到底一句话——钱来得太容易。由于放私受贿都是在极隐秘的情况下进行,加之放纵走私通常没有直接损害他人的利益,故放私受贿一般不会轻易被发现,只要第一次得手之后,用一位落网关员的话说,“就好象上了瘾”,隔三差五就想做一单,往往很难收手。从最初的走私分子主动送钱,到关员与走私分子根据私货价值讲“数”谈条件,某些关员一步步沦为走私分子从事走私犯罪的工具。
5、有些关员受贿放私有被胁迫的因素。
由于原因,海关关员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加之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许多关员的思想产生了波动,严格自律、坚守职责者有之,随波逐流、得过且过者有之,贪财贪色、放弃职守者亦有之。多数关员因为抵挡不住利益诱惑加上自己的贪心而犯罪,但也有一些关员受到外部环境的压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对这两种人在处理上应区别对待。
如笔者承办的某保税区海关姜x受贿案,姜x作为业务科室的副科长,原本对工作尽职尽守,对走私犯罪深恶痛绝,在身边同事接二连三地被走私分子收买的情况下仍能坚决抵制走私分子的利益诱惑。但渐渐地,他感到周围同事越来越疏远他,自己越来越孤立,这时,走私分子一边用金钱诱惑,一边用暴力威胁,他感到了恐惧,更感到了无奈,最终未能把握住自己,步入了放私受贿犯罪的泥潭。案发后,姜x幡然悔悟,在积极交代自己问题的基础上,主动检举揭发他人问题,配合检察机关将案件彻底查清。姜x受贿60余万元人民币,因有立功表现,最终被从轻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6、有些关员离职后,专门为走私分子做公关、参谋的工作。
有些关员离职后,利用其熟悉环境、熟悉关员、熟悉海关工作程序的便利,专门干起了走私及向关员行贿的勾当。特别是某些关员本身就是携罪潜逃,待风声过后,即潜回原海关附近,暗地向关员疏通关系、指挥走私犯罪或给走私分子做参谋。这类人进行走私、行贿犯罪往往手段更高明,方式更隐秘,加之有些自己有案在身,不轻易露面,调查起来更为棘手。
如我院办理的某海关曾x强、陈x强走私、受贿案,走私分子邓x明原亦是某海关关员,与曾、陈系同事,在离职后专门为走私分子王x环出谋划策,向值班关员曾、陈等人行贿、疏通关系,进行走私、行贿犯罪。
二、侦查难点及对策
由于放私受贿案件的特殊性,在侦查此类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侦查难点,需要我们在办案中不断地摸索相应的对策:
难点之一:在窝案、串案中,涉案人员大多订立攻守同盟,难以突破,且其反侦查能力更强,加大了办案难度。
在窝案、串案中,尽管涉案人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罪行的大小不一样,甚至他们相互之间的利益也不一致。但是,有一点他们心里都很清楚,那就是他们是“栓在一条绳上的蚂蚱”,只要一个人出了问题,其他人都有被牵连进去的危险。所以,涉案人员在应对调查时甚至早在作案时往往会订立攻守同盟,与侦查机关对抗。在接受调查时,涉案人员大多心理准备较为充分,谈话的口径较为统一,不会轻易露出破绽,在未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很难突破。且即使突破了某一个问题,也很难通过审讯扩大战果。某些走私分子神通广大,甚至可以根据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策略,在幕后指挥、操纵有关人员对抗侦查。
对上述难点,笔者认为可采取的对策是:选准突破对象,抓住案件侦破的关键。
在窝案、串案中,尽管涉案人员因为共同的利害关系而暂时抱成一团,但并非铁板一块。涉案人员因其角色的不同,在应对检察机关调查的心理态度上还是有着微妙的差异。侦查人员应对全案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判断,寻找涉案人员中最薄弱的环节。如下几类人员可以作为重点突破的对象:
1)、因被胁迫而犯罪的涉案人。此类涉案人主要是某些被迫放私受贿的关员,这类人自身思想素质不错,对走私分子走私犯罪和其他关员受贿放私犯罪持反对态度,自己只是因为受胁迫而放私受贿。对这类人要进行思想,消除其顾虑,为其指明坦白从宽的出路。这类人因自身主观恶性并不大,通常能够配合检察机关查清自己问题,并检举揭发他人问题,甚至能协助侦查机关将走私、放私受贿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2)、犯罪情节较轻、有望从轻处理的人员。这类人可能是关员,也可能是走私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因其自身问题并不严重,其本人一般有得到从宽处理的强烈愿望。侦查人员应抓住其这一心理,向其施加压力,有时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3)、较晚加入犯罪团伙的新成员。由于新成员加入时间较短、介入程度不深,其反侦查的意识和经验均有限。侦查人员可利用其急于与团伙的老成员划清界限的心理,促其检举揭发团伙其他成员的犯罪事实。
4)、相互之间矛盾较深的涉案人。窝案、串案中的涉案人员因利益关系纠合在一起,彼此之间难免因利益分配不均而产生矛盾,有时甚至会勾心斗角。侦查人员应通过细致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巧妙利用涉案人员相互之间的矛盾,挑动其互相揭短,在案件审讯陷入僵局时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难点之二:由于以现金交易为主,多数案件主要依赖口供定案,使证据的不确定性增大。
如前所述,海关关员放私受贿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且行受贿过程通常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缺乏第三者的旁证及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等,因而认定放私受贿犯罪只能主要依靠行受贿双方的口供作为证据。加上当事人双方通常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往往难以突破获得有价值的供词。而且即使双方交代了犯罪事实,由于缺乏旁证也随时有可能翻供,给案件的侦破和犯罪事实的认定带来极大的困难。
对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可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讯策略。一般来说,涉案关员心理负担较重,对其应耐心做思想工作,以方式为主,促其主动坦白交代问题。行贿方通常身负走私罪名,不管其是否交代行贿问题,都难逃牢狱之灾。侦查人员一方面应广泛收集其走私犯罪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借其走私犯罪的问题向其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将其逼上绝路,使其感到只有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问题(主要是关员受贿问题),才有希望得到从轻处理,减轻牢狱之苦,要使行贿人明白,其主动交代向涉案关员行贿的问题,争取立功,是其得到宽大处理的唯一途径。
第二,采取录音、录象等方式,及时固定当事人所作的有罪供述,防止当事人翻供。在采取现金交易的受贿案件中,当事人翻供的现象越来越多,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案件调查初期就要采取措施,防止当事人翻供。许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在侦查人员耐心的思想和强大的心理攻势下能够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这时,办案人员应不失时机地将当事人的有罪供述采用录音录象的方式固定下来,及时断掉其日后产生翻供念头的后路。
第三,密切关注当事人的心理变化情况,注意搜集反映当事人翻供企图的有关证据。当事人在交代问题后,由于畏罪感,心理会发生变化,态度会出现反复,有的人因害怕坐牢而后悔,有的人因受他人唆使而产生翻供的念头。办案人员应留意当事人的细微的心理变化,准确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对于有翻供念头的,一方面要打消其错误念头,另一方面要搜集反映其翻供企图的相关证据材料,以从反面证明其犯罪事实。笔者在办理某海关魏x跃受贿一案时,魏在刑拘之前交代了其受贿十八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而后因害怕坐牢而后悔,多次企图逃跑,并请求办案人员将其身份证和寻呼机转交其女友,细心的办案人员经过分析推断:魏转交东西是假,通风报信是真。果然,在寻呼机电池盒底部压着一张五公分见方的小纸条,魏在纸条上告知女友其股票帐户和存款帐户密码,并嘱咐用其身份证尽快将其全部财产转移。魏x跃被刑拘后,全盘翻供,拒不认罪,由于魏翻供之前的供述与行贿人口供吻合,加之其藏在寻呼机内的纸条更从反面证实了其企图翻供脱罪的心理动机,最终,魏x跃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难点之三:犯罪嫌疑人难以到案。
犯罪嫌疑人难以到案,可以说是我们在办理放私受贿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在大多数案件中都发生了行贿人或受贿关员畏罪潜逃的情况,反倒是涉案人员全部到位的案件寥寥无几。出现这一情况,主要有以下原因:
1)、涉案人员反侦查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特别是涉案的走私分子,其行贿犯罪仅是轻罪,而走私犯罪则是重罪,所以跟其他的行贿人不同,只要一有风吹草动,即作鸟兽散。此外,走私行贿的涉案人员很多是拥有香港身份证或外国护照的“老板”,出入境非常方便,往往侦查部门一动手,他们就已逃至香港或国外“避难”。
2)、由于侦查机关办案条件和法律程序的限制,有时会贻误抓捕的最佳时机。
3)、由于了解案情的个别办案人员保密观念不强,有意或无意泄露了办案的秘密。
犯罪嫌疑人难以到案的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除了上述原因以外,还有很多偶然性的因素。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并非侦查机关一个部门所能做到,但侦查机关应从自身做起,转变侦查观念,加强保密意识,把犯罪嫌疑人逃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
笔者认为,针对犯罪嫌疑人难以到案的问题的对策是:
首先,应强化秘密初查观念。放私受贿案件不同于一般受贿案件,能提供具体举报线索的人通常是内部知情的人,故只要举报内容不是明显的生编硬造或道听途说,成案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正因如此,涉案人员对侦查部门的调查工作特别敏感,时刻关注侦查人员是否在调查自己。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初查时,要绝对保证不能暴露侦查意图和方向。比如可采取声东击西法,以调查某个无关紧要的问题为幌子,暗中调查举报内容。在初查时,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外围调查上,在外围情况摸清之前,应坚决避免同知情人接触,以免打草惊蛇。在调查过程中,应把知晓案情的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如尽量不采取联合专案组方式、尽可能避免向直接领导部门以外的有关单位通报或汇报案情等。
其次,抓捕时应先控制行贿人即走私分子。由于放私受贿案件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故一定要行受贿双方均到案才能定案。相对来说,走私分子因有走私、行贿双案在身,其警惕性更高,消息更灵通,更容易闻风潜逃,加上有大量金钱作后盾,其一旦潜逃,便很难追捕。因此,抓捕涉案人员应首先控制走私分子,尤其是走私团伙的头目,待走私分子到案后才可接触涉案关员。
最后,抓捕、审讯应速战速决。在执行抓捕任务之前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抓捕时要一鼓作气。待涉案人员到案后,应立即突审,不给其喘息机会,并根据审讯结果及时传讯新发现的涉案人员。整个抓捕、审讯行动应快字当头,速战速决,既要防止案情泄露,也要防止漏网分子闻风潜逃。
难点之四:放私货物单据难以收集。
根据深圳市海关的有关规定,由于保管条件的限制,货物的过关单据只保存三年。放私受贿案件由于隐秘性高,难以及时发现,待案发时往往时过境迁,被用作证明受贿关员为走私分子谋利证据的放私货物单据很难收集齐全。同时,认定走私有时需要将同一批货物的香港出境单据与深圳入境单据进行核对才能确认。由于深港双方关于这方面的沟通渠道并不顺畅,使得核对单据工作难以进行,即使有条件进行,也需要数月的时间。上述客观条件的限制,为认定关员给走私分子放私谋利的犯罪事实带来了困难。笔者在调查一宗举报线索时,举报内容为八年前某关员的放私受贿问题,由于相关单据早已被海关销毁,有关的调查工作根本无从谈起。
单据难以收集的问题属客观条件所限,作为侦查部门,目前虽无能力从根本上解决,但可以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
1)、建议海关对货物通关及单据保管采用电子化管理。传统的货物通关采用手工审验单据,放行速度慢,容易出差错和被人做手脚,传统的单据保管均采用保存原始单据,占地大、易损毁,且时限太短。建议海关将货物通关及单据保管的程序结合起来,统一录入联网电脑,既可加快通关速度,同时又可存盘留档,货物通关原始单据无须全部留存档案,只须保留有关审批手续的单据存档。由于电子存档容量大,保留有关审批手续的单据也不会占用很大空间,故存档时限可大幅度延长,如十年以上。
2)、建议在深港海关系统之间建立定期核对可疑货物单据或抽查货物单据的沟通渠道。深港海关系统可通过协商,每月或每季度对双方提出的涉嫌走私的可疑货物单据进行核对,未发现可疑货物的,可通过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对。如双方均能对单据实行电子化管理,则核对工作将更加方便、快捷。对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处理,未发现问题的,亦可防患于未然。
难点之五:有些受贿关员因疏于监管而导致走私,为行贿人谋利的特征并不明显。
有些案件特别是团伙走私案件,走私分子自上而下买通海关干部,受贿关员对走私分子的关照并非表现为直接放行走私货物入境,更多的是表现为对走私分子的货物怠于监管,只要是走私分子的货物即予放行或免予查验,该查验的不查验或查出问题后该处理的不处理。由于有些走私行为从货物单据本身发现不了,故受贿关员的上述做法所导致的结果就是根本无法证实其放纵走私分子走私了多少货物。一般的观点认为,受贿关员为走私分子谋利的直接表现就是放纵走私。因而在此类案件中,由于缺乏行贿人走私犯罪的证据,使得受贿关员为走私分子谋利的特征并不明显。有时,在法庭上会出现律师辩解受贿关员未给行贿人谋利因而不构成受贿罪的情况。
笔者认为,放纵走私的确是受贿关员为走私分子谋利的最主要表现,但却不是全部。只要是受贿关员为行贿人的货物通关提供了便利条件的,都可以视为给行贿人谋利的表现。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查验货物按一定的比例抽查,有些行贿人长期组织大量货物入境却从未被抽查过,这种不正常现象本身就是关员给行贿人谋利的表现;有些海关领导滥用职权,擅自赋予某些企业以免查权、或允许走私分子将某些必验货物集中报关;还有些关员在正常通关时间以外加班加点为行贿人放行货物等等……。侦查人员在收集不到行贿人走私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亦可收集此类证据,如关于抽查情况的说明、海关领导的有关审批文件、关员加班的值班表等。
如我院查办的某海关关长何x发受贿案,何x发收受行贿人十多万元人民币和港币,并利用职务之便授予行贿人的公司“明x裕公司”以“信得过企业”称号,规定未经关领导批准,任何关员不得查验该公司的货物。在侦查该案时,由于条件的限制未能收集到“明x裕公司”走私犯罪的证据,但何x发利用职务之便授予“明x裕公司”以“信得过企业”称号的材料本身就是其为行贿人谋利的有力证据,何x发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毗邻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亚洲最大的陆路口岸和世界第六大集装箱码头,走私犯罪活动频繁发生,海关工作人员放私受贿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本文试结合深圳检察机关查办的几起案件谈谈海关工作人员放私受贿案件的特点、侦查难点及对策。
一、海关工作人员放私受贿案件的特点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走私犯罪呈现出涉及面广、重特大案件增多、手段诡秘以及走私犯罪国际化、集团化等特点,与走私犯罪的特点相适应,海关工作人员放私受贿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1、窝案、串案比例越来越高,不案发则已,一案发即牵出多名关员,有时出现海关整个科室甚至整个海关都被“一锅端”的情形。
当前,由于走私犯罪屡禁不止,各地海关均加强了监管措施。以深圳市为例,由于位置的特殊性,深圳海关重点在陆路口岸通道打击走私犯罪,为防止个别关员与走私分子勾结,利用在海关通道值班之机私放货物入境,深圳海关采取了严密的防范措施,如关员值班采取电脑随机排班、值班关员在工作期间不准佩带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在海关现场安装摄像机监督关员和过关人员的行为等。在这种情况下,走私分子单单买通一、两名值班关员以达到走私目的已经非常困难。由于走私犯罪风险大,获利也大,为牟取暴利,走私分子往往不惜代价,从科室领导甚至海关领导开始打通关节,投其所好,长期进行“感情投资”,再逐级做通下级关员的工作,与海关上下打成一片,从而将整个科室甚至整个海关主要部门全部买通。
如我院承办的某保税区部分关员受贿案,走私分子赵x明长期以发“奖金”的形式给关领导及主要科室关员送红包,个别坚持原则、不收红包的关员还受到赵的威胁和关领导及其他收红包关员的排挤,收了红包的关领导及关员对赵的走私活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赵x明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走私货物达数亿元人民币,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关税损失。1998年,通道关员魏x跃放私受贿案发,多名关员落入法网。
2、受贿方式多样化,以收受现金、实物为主,出现性贿赂等新的贿赂方式。
笔者根据统计发现,绝大多数放私受贿案件均是收受金钱或实物。走私犯罪分子通常根据关员为其走私提供便利的程度,对关员“论功行赏”,送给关员数额不等的金钱或相应价值的实物。为了对抗司法机关的调查,行贿人送钱时通常只送现金,不送存折不转帐。
近些年来,在金钱开路的基础上,还出现了性贿赂、安排旅游或娱乐、送关员子女出国留学、定居等新的贿赂方式。由于走私犯罪有暴利可图,走私分子为达到目的,对其可利用的关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通常不惜血本、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对喜欢美色的,送上软玉温香;对喜欢游山玩水的,安排其周游列国;对喜欢舞文弄墨的,奉上名家真迹;对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送其子女出国深造或定居。至于请吃请喝请玩乐,早已成为家常便饭。然而,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待关员上钩后,关员只能乖乖地成为走私分子从事走私犯罪的帮凶。否则,走私分子便会不择手段逼迫关员就范。
如我院查办的陈x良案,走私分子朱赖x莲为了达到走私的目的,不仅用金钱开路,而且用“美色”将身为某海关检查员的陈x良拉下水,并将两人床上苟欢的情景偷拍成照片,然后用这些照片对放私几次后因怕东窗事发而萌生退意的陈x良进行威胁,致使陈x良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帮助其私放走私车入境,累计达三十余辆,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再如深圳某海关副关长朱x棠受贿案,走私分子杨x清为了得到朱的关照,为朱的女儿朱x云办理赴港单程证,并以为朱x云办理赴加拿大留学为由,送给朱x棠港币二百万元,朱则为杨的走私活动大开绿灯,致使杨走私植物油达二十多亿元人民币。
3、行贿人通常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
很多行贿人长期从事走私犯罪,对司法机关的调查活动有一种特殊的敏感性,对司法机关的调查程序、调查方法等均有所知晓。走私分子在从事走私犯罪时小心谨慎,在向关员行贿时更是作了充分准备、不留任何马脚。通常,行贿人只在与受贿关员“一对一”的情况下送钱,或通过打麻将故意输给对方的方式送钱。而且走私分子往往只是亲自给少数领导干部行贿,一般关员通常由走私分子指派的马仔送钱,真正的老板并不出现,而调查放私受贿案件大多从一般关员查起,一有风吹草动,走私分子便逃之夭夭,即使送钱的马仔被抓,真正的行贿人也很难到案,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走私分子在长期从事走私的过程中,除了收买海关干部以外,还拉拢腐蚀某些重要部门的干部,能在关键时刻为其通风报信。笔者在查办多起案件的过程中,都发现一个很令人费解的现象,那就是走私分子对有关案件调查方面的来源之广、速度之快实在令人震惊。我们在查办xx海关梁x受贿一案时,现场抓获了梁x收受李x聪现金贿赂的事实,在成功突破梁、李二人准备扩大战果时,幕后老板、真正的行贿人李x、张x林的数间工厂在一夜之间人去楼空,另五名涉案关员陈x伟、容x远、庞x农、张x陆、谢x华连同与案件有关的数名司机也一并“失踪”,其消息之灵通、反应之迅速着实让人吃惊。
4、大多数落网关员均为多次作案。
海关肩负着代表国家监管货物进出口的职责,海关关员手中握有征收关税、放行、查验货物、罚没处理等权力,只要对走私分子稍有放纵,就会给走私分子带来滚滚财源。由于手中的权力太大,海关的监督机制又不够完善,久而久之,有些关员就会产生利用手中权力进行权钱交易的欲望。海关一线恶劣的工作条件,较大的工作强度,和并不优厚的工资待遇,使一部分关员产生了严重的心理失衡,相形之下,私放一车私货所得到的酬劳可能比自己辛苦工作几个月的薪水要高得多,这种强烈的反差使得一些关员难以把握自己。许多落网关员都表示,在第一次与走私分子进行权钱交易之前,他们都能克尽职守、秉公执法,只要一收了走私分子的钱财,就好象陷入了泥潭,难以自拔,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究其原因,说到底一句话——钱来得太容易。由于放私受贿都是在极隐秘的情况下进行,加之放纵走私通常没有直接损害他人的利益,故放私受贿一般不会轻易被发现,只要第一次得手之后,用一位落网关员的话说,“就好象上了瘾”,隔三差五就想做一单,往往很难收手。从最初的走私分子主动送钱,到关员与走私分子根据私货价值讲“数”谈条件,某些关员一步步沦为走私分子从事走私犯罪的工具。
5、有些关员受贿放私有被胁迫的因素。
由于原因,海关关员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加之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许多关员的思想产生了波动,严格自律、坚守职责者有之,随波逐流、得过且过者有之,贪财贪色、放弃职守者亦有之。多数关员因为抵挡不住利益诱惑加上自己的贪心而犯罪,但也有一些关员受到外部环境的压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对这两种人在处理上应区别对待。
如笔者承办的某保税区海关姜x受贿案,姜x作为业务科室的副科长,原本对工作尽职尽守,对走私犯罪深恶痛绝,在身边同事接二连三地被走私分子收买的情况下仍能坚决抵制走私分子的利益诱惑。但渐渐地,他感到周围同事越来越疏远他,自己越来越孤立,这时,走私分子一边用金钱诱惑,一边用暴力威胁,他感到了恐惧,更感到了无奈,最终未能把握住自己,步入了放私受贿犯罪的泥潭。案发后,姜x幡然悔悟,在积极交代自己问题的基础上,主动检举揭发他人问题,配合检察机关将案件彻底查清。姜x受贿60余万元人民币,因有立功表现,最终被从轻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6、有些关员离职后,专门为走私分子做公关、参谋的工作。
有些关员离职后,利用其熟悉环境、熟悉关员、熟悉海关工作程序的便利,专门干起了走私及向关员行贿的勾当。特别是某些关员本身就是携罪潜逃,待风声过后,即潜回原海关附近,暗地向关员疏通关系、指挥走私犯罪或给走私分子做参谋。这类人进行走私、行贿犯罪往往手段更高明,方式更隐秘,加之有些自己有案在身,不轻易露面,调查起来更为棘手。
如我院办理的某海关曾x强、陈x强走私、受贿案,走私分子邓x明原亦是某海关关员,与曾、陈系同事,在离职后专门为走私分子王x环出谋划策,向值班关员曾、陈等人行贿、疏通关系,进行走私、行贿犯罪。
二、侦查难点及对策
由于放私受贿案件的特殊性,在侦查此类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侦查难点,需要我们在办案中不断地摸索相应的对策:
难点之一:在窝案、串案中,涉案人员大多订立攻守同盟,难以突破,且其反侦查能力更强,加大了办案难度。
在窝案、串案中,尽管涉案人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罪行的大小不一样,甚至他们相互之间的利益也不一致。但是,有一点他们心里都很清楚,那就是他们是“栓在一条绳上的蚂蚱”,只要一个人出了问题,其他人都有被牵连进去的危险。所以,涉案人员在应对调查时甚至早在作案时往往会订立攻守同盟,与侦查机关对抗。在接受调查时,涉案人员大多心理准备较为充分,谈话的口径较为统一,不会轻易露出破绽,在未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很难突破。且即使突破了某一个问题,也很难通过审讯扩大战果。某些走私分子神通广大,甚至可以根据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策略,在幕后指挥、操纵有关人员对抗侦查。
对上述难点,笔者认为可采取的对策是:选准突破对象,抓住案件侦破的关键。
在窝案、串案中,尽管涉案人员因为共同的利害关系而暂时抱成一团,但并非铁板一块。涉案人员因其角色的不同,在应对检察机关调查的心理态度上还是有着微妙的差异。侦查人员应对全案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判断,寻找涉案人员中最薄弱的环节。如下几类人员可以作为重点突破的对象:
1)、因被胁迫而犯罪的涉案人。此类涉案人主要是某些被迫放私受贿的关员,这类人自身思想素质不错,对走私分子走私犯罪和其他关员受贿放私犯罪持反对态度,自己只是因为受胁迫而放私受贿。对这类人要进行思想,消除其顾虑,为其指明坦白从宽的出路。这类人因自身主观恶性并不大,通常能够配合检察机关查清自己问题,并检举揭发他人问题,甚至能协助侦查机关将走私、放私受贿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2)、犯罪情节较轻、有望从轻处理的人员。这类人可能是关员,也可能是走私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因其自身问题并不严重,其本人一般有得到从宽处理的强烈愿望。侦查人员应抓住其这一心理,向其施加压力,有时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3)、较晚加入犯罪团伙的新成员。由于新成员加入时间较短、介入程度不深,其反侦查的意识和经验均有限。侦查人员可利用其急于与团伙的老成员划清界限的心理,促其检举揭发团伙其他成员的犯罪事实。
4)、相互之间矛盾较深的涉案人。窝案、串案中的涉案人员因利益关系纠合在一起,彼此之间难免因利益分配不均而产生矛盾,有时甚至会勾心斗角。侦查人员应通过细致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巧妙利用涉案人员相互之间的矛盾,挑动其互相揭短,在案件审讯陷入僵局时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难点之二:由于以现金交易为主,多数案件主要依赖口供定案,使证据的不确定性增大。
如前所述,海关关员放私受贿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且行受贿过程通常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缺乏第三者的旁证及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等,因而认定放私受贿犯罪只能主要依靠行受贿双方的口供作为证据。加上当事人双方通常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往往难以突破获得有价值的供词。而且即使双方交代了犯罪事实,由于缺乏旁证也随时有可能翻供,给案件的侦破和犯罪事实的认定带来极大的困难。
对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可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讯策略。一般来说,涉案关员心理负担较重,对其应耐心做思想工作,以方式为主,促其主动坦白交代问题。行贿方通常身负走私罪名,不管其是否交代行贿问题,都难逃牢狱之灾。侦查人员一方面应广泛收集其走私犯罪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借其走私犯罪的问题向其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将其逼上绝路,使其感到只有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问题(主要是关员受贿问题),才有希望得到从轻处理,减轻牢狱之苦,要使行贿人明白,其主动交代向涉案关员行贿的问题,争取立功,是其得到宽大处理的唯一途径。
第二,采取录音、录象等方式,及时固定当事人所作的有罪供述,防止当事人翻供。在采取现金交易的受贿案件中,当事人翻供的现象越来越多,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案件调查初期就要采取措施,防止当事人翻供。许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在侦查人员耐心的思想和强大的心理攻势下能够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这时,办案人员应不失时机地将当事人的有罪供述采用录音录象的方式固定下来,及时断掉其日后产生翻供念头的后路。
第三,密切关注当事人的心理变化情况,注意搜集反映当事人翻供企图的有关证据。当事人在交代问题后,由于畏罪感,心理会发生变化,态度会出现反复,有的人因害怕坐牢而后悔,有的人因受他人唆使而产生翻供的念头。办案人员应留意当事人的细微的心理变化,准确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对于有翻供念头的,一方面要打消其错误念头,另一方面要搜集反映其翻供企图的相关证据材料,以从反面证明其犯罪事实。笔者在办理某海关魏x跃受贿一案时,魏在刑拘之前交代了其受贿十八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而后因害怕坐牢而后悔,多次企图逃跑,并请求办案人员将其身份证和寻呼机转交其女友,细心的办案人员经过分析推断:魏转交东西是假,通风报信是真。果然,在寻呼机电池盒底部压着一张五公分见方的小纸条,魏在纸条上告知女友其股票帐户和存款帐户密码,并嘱咐用其身份证尽快将其全部财产转移。魏x跃被刑拘后,全盘翻供,拒不认罪,由于魏翻供之前的供述与行贿人口供吻合,加之其藏在寻呼机内的纸条更从反面证实了其企图翻供脱罪的心理动机,最终,魏x跃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难点之三:犯罪嫌疑人难以到案。
犯罪嫌疑人难以到案,可以说是我们在办理放私受贿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在大多数案件中都发生了行贿人或受贿关员畏罪潜逃的情况,反倒是涉案人员全部到位的案件寥寥无几。出现这一情况,主要有以下原因:
1)、涉案人员反侦查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特别是涉案的走私分子,其行贿犯罪仅是轻罪,而走私犯罪则是重罪,所以跟其他的行贿人不同,只要一有风吹草动,即作鸟兽散。此外,走私行贿的涉案人员很多是拥有香港身份证或外国护照的“老板”,出入境非常方便,往往侦查部门一动手,他们就已逃至香港或国外“避难”。
2)、由于侦查机关办案条件和法律程序的限制,有时会贻误抓捕的最佳时机。
3)、由于了解案情的个别办案人员保密观念不强,有意或无意泄露了办案的秘密。
犯罪嫌疑人难以到案的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除了上述原因以外,还有很多偶然性的因素。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并非侦查机关一个部门所能做到,但侦查机关应从自身做起,转变侦查观念,加强保密意识,把犯罪嫌疑人逃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
笔者认为,针对犯罪嫌疑人难以到案的问题的对策是:
首先,应强化秘密初查观念。放私受贿案件不同于一般受贿案件,能提供具体举报线索的人通常是内部知情的人,故只要举报内容不是明显的生编硬造或道听途说,成案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正因如此,涉案人员对侦查部门的调查工作特别敏感,时刻关注侦查人员是否在调查自己。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初查时,要绝对保证不能暴露侦查意图和方向。比如可采取声东击西法,以调查某个无关紧要的问题为幌子,暗中调查举报内容。在初查时,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外围调查上,在外围情况摸清之前,应坚决避免同知情人接触,以免打草惊蛇。在调查过程中,应把知晓案情的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如尽量不采取联合专案组方式、尽可能避免向直接领导部门以外的有关单位通报或汇报案情等。
其次,抓捕时应先控制行贿人即走私分子。由于放私受贿案件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故一定要行受贿双方均到案才能定案。相对来说,走私分子因有走私、行贿双案在身,其警惕性更高,消息更灵通,更容易闻风潜逃,加上有大量金钱作后盾,其一旦潜逃,便很难追捕。因此,抓捕涉案人员应首先控制走私分子,尤其是走私团伙的头目,待走私分子到案后才可接触涉案关员。
最后,抓捕、审讯应速战速决。在执行抓捕任务之前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抓捕时要一鼓作气。待涉案人员到案后,应立即突审,不给其喘息机会,并根据审讯结果及时传讯新发现的涉案人员。整个抓捕、审讯行动应快字当头,速战速决,既要防止案情泄露,也要防止漏网分子闻风潜逃。
难点之四:放私货物单据难以收集。
根据深圳市海关的有关规定,由于保管条件的限制,货物的过关单据只保存三年。放私受贿案件由于隐秘性高,难以及时发现,待案发时往往时过境迁,被用作证明受贿关员为走私分子谋利证据的放私货物单据很难收集齐全。同时,认定走私有时需要将同一批货物的香港出境单据与深圳入境单据进行核对才能确认。由于深港双方关于这方面的沟通渠道并不顺畅,使得核对单据工作难以进行,即使有条件进行,也需要数月的时间。上述客观条件的限制,为认定关员给走私分子放私谋利的犯罪事实带来了困难。笔者在调查一宗举报线索时,举报内容为八年前某关员的放私受贿问题,由于相关单据早已被海关销毁,有关的调查工作根本无从谈起。
单据难以收集的问题属客观条件所限,作为侦查部门,目前虽无能力从根本上解决,但可以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
1)、建议海关对货物通关及单据保管采用电子化管理。传统的货物通关采用手工审验单据,放行速度慢,容易出差错和被人做手脚,传统的单据保管均采用保存原始单据,占地大、易损毁,且时限太短。建议海关将货物通关及单据保管的程序结合起来,统一录入联网电脑,既可加快通关速度,同时又可存盘留档,货物通关原始单据无须全部留存档案,只须保留有关审批手续的单据存档。由于电子存档容量大,保留有关审批手续的单据也不会占用很大空间,故存档时限可大幅度延长,如十年以上。
2)、建议在深港海关系统之间建立定期核对可疑货物单据或抽查货物单据的沟通渠道。深港海关系统可通过协商,每月或每季度对双方提出的涉嫌走私的可疑货物单据进行核对,未发现可疑货物的,可通过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对。如双方均能对单据实行电子化管理,则核对工作将更加方便、快捷。对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处理,未发现问题的,亦可防患于未然。
难点之五:有些受贿关员因疏于监管而导致走私,为行贿人谋利的特征并不明显。
有些案件特别是团伙走私案件,走私分子自上而下买通海关干部,受贿关员对走私分子的关照并非表现为直接放行走私货物入境,更多的是表现为对走私分子的货物怠于监管,只要是走私分子的货物即予放行或免予查验,该查验的不查验或查出问题后该处理的不处理。由于有些走私行为从货物单据本身发现不了,故受贿关员的上述做法所导致的结果就是根本无法证实其放纵走私分子走私了多少货物。一般的观点认为,受贿关员为走私分子谋利的直接表现就是放纵走私。因而在此类案件中,由于缺乏行贿人走私犯罪的证据,使得受贿关员为走私分子谋利的特征并不明显。有时,在法庭上会出现律师辩解受贿关员未给行贿人谋利因而不构成受贿罪的情况。
笔者认为,放纵走私的确是受贿关员为走私分子谋利的最主要表现,但却不是全部。只要是受贿关员为行贿人的货物通关提供了便利条件的,都可以视为给行贿人谋利的表现。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查验货物按一定的比例抽查,有些行贿人长期组织大量货物入境却从未被抽查过,这种不正常现象本身就是关员给行贿人谋利的表现;有些海关领导滥用职权,擅自赋予某些企业以免查权、或允许走私分子将某些必验货物集中报关;还有些关员在正常通关时间以外加班加点为行贿人放行货物等等……。侦查人员在收集不到行贿人走私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亦可收集此类证据,如关于抽查情况的说明、海关领导的有关审批文件、关员加班的值班表等。
如我院查办的某海关关长何x发受贿案,何x发收受行贿人十多万元人民币和港币,并利用职务之便授予行贿人的公司“明x裕公司”以“信得过企业”称号,规定未经关领导批准,任何关员不得查验该公司的货物。在侦查该案时,由于条件的限制未能收集到“明x裕公司”走私犯罪的证据,但何x发利用职务之便授予“明x裕公司”以“信得过企业”称号的材料本身就是其为行贿人谋利的有力证据,何x发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