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亿元票据诈骗案又牵出新案 2000万元险被骗_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贪图200万元好处费天津某大型合资企业2000万元巨款险被骗
该企业一高级白领和两银行分理处经理被判刑
“1.4亿元票据诈骗惊天大案”牵出案中案,继主犯张淑莹等人被分别判刑后,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本市某大型合资企业财务部应付账主任王某某(女)、某银行天津市分行津西支行紫金山分理处原副经理刘某某、某银行天津市分行津西支行宾西路分理处经理刘某(女),为获取200万元左右的好处费,采取欺骗手段挪用某大型合资企业资金2000万元,并险些致使该笔巨款被骗,三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6年,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刘某有期徒刑3年半,同时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挪用的资金117万余元,发还某大型合资企业。
被告人王某某,原是天津某大型合资企业财务部应付账主任,与被告人刘某(女,38岁,大学文化)是同学关系。被告人刘某某动员刘某利用该关系将某大型企业的资金吸揽到紫金山分理处,然后由刘某某通过关系转存到其他银行为他人贷款“托盘”,以从中牟取个人利益。刘某欣然同意后,即根据刘某某的授意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请求她将该企业资金以活期形式存入紫金山分理处一年,并许以个人好处。为牟取私利,王某某答应了刘某的请求,在紫金山分理处以该企业中方账户的名义开立活期账户,又编造将2000万元资金转入紫金山分理处存定期的虚假借口,骗得公司领导同意,于2000年8月15日将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2000万元存款用转账支票划入紫金山分理处的一般账户内,并持该分理处开具的进账单,以“存定期”的名目在公司下账。划款当日,刘某在刘某某的授意下,将一张工商银行空白转账支票交给王某某加盖该合资企业的印章。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该转账支票用于转款,仍加盖了有关印章后交给刘某。数日后,刘某某与资金贩子陈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商定刘某某将资金存入陈某指定的银行进行所谓“托盘”,由用款单位支付本金14%的高息。同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应陈的要求将2000万元资金存入陈某指定的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保定道分理处。同年9月1日,刘某某从陈某处获取本金14%的“上打息”共计人民币28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将其中74.8万元非法占有,被告人王某某占有45万元,被告人刘某占有65万元,其余款项分别作为该大型企业2000万元资金定、活期存款的息差及给付陈某等人。
据了解,在被告人王某某因贪图200余万元好处费而挪用资金的同时,他们万万没有想到,该2000余万元资金,已险些被超级票据巨骗张淑莹、张世莉、刘嘉利、徐广发诈骗集团所掌控,以致无法追回。被告人刘某2001年2月1日协助侦办刘嘉利等票据诈骗案的公安机关将涉案赃款2000万元中的1727万余元划回某银行紫金山分理处,余款被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退缴了全部赃款及孽息135万余元,该款项连同划回紫金山分理处的1727万余元均已划入某大型企业在银行的有关账户中。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赃款8万元,检察机关追缴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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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亿元票据诈骗案
主犯张淑莹、张世莉、刘嘉利、徐广发4人采取高息引资存指定银行,搞到相关单位印鉴、制作假承兑汇票等手段,骗出现金,在资金流动中据为己有。至2000年底案发时共诈骗作案29起,诈骗金额1.4亿余元。主犯张淑莹、张世莉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嘉利判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50万元;徐广发判刑10年,剥夺权利1年,罚金50万元。
该企业一高级白领和两银行分理处经理被判刑
“1.4亿元票据诈骗惊天大案”牵出案中案,继主犯张淑莹等人被分别判刑后,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本市某大型合资企业财务部应付账主任王某某(女)、某银行天津市分行津西支行紫金山分理处原副经理刘某某、某银行天津市分行津西支行宾西路分理处经理刘某(女),为获取200万元左右的好处费,采取欺骗手段挪用某大型合资企业资金2000万元,并险些致使该笔巨款被骗,三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6年,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刘某有期徒刑3年半,同时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挪用的资金117万余元,发还某大型合资企业。
被告人王某某,原是天津某大型合资企业财务部应付账主任,与被告人刘某(女,38岁,大学文化)是同学关系。被告人刘某某动员刘某利用该关系将某大型企业的资金吸揽到紫金山分理处,然后由刘某某通过关系转存到其他银行为他人贷款“托盘”,以从中牟取个人利益。刘某欣然同意后,即根据刘某某的授意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请求她将该企业资金以活期形式存入紫金山分理处一年,并许以个人好处。为牟取私利,王某某答应了刘某的请求,在紫金山分理处以该企业中方账户的名义开立活期账户,又编造将2000万元资金转入紫金山分理处存定期的虚假借口,骗得公司领导同意,于2000年8月15日将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2000万元存款用转账支票划入紫金山分理处的一般账户内,并持该分理处开具的进账单,以“存定期”的名目在公司下账。划款当日,刘某在刘某某的授意下,将一张工商银行空白转账支票交给王某某加盖该合资企业的印章。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该转账支票用于转款,仍加盖了有关印章后交给刘某。数日后,刘某某与资金贩子陈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商定刘某某将资金存入陈某指定的银行进行所谓“托盘”,由用款单位支付本金14%的高息。同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应陈的要求将2000万元资金存入陈某指定的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保定道分理处。同年9月1日,刘某某从陈某处获取本金14%的“上打息”共计人民币28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将其中74.8万元非法占有,被告人王某某占有45万元,被告人刘某占有65万元,其余款项分别作为该大型企业2000万元资金定、活期存款的息差及给付陈某等人。
据了解,在被告人王某某因贪图200余万元好处费而挪用资金的同时,他们万万没有想到,该2000余万元资金,已险些被超级票据巨骗张淑莹、张世莉、刘嘉利、徐广发诈骗集团所掌控,以致无法追回。被告人刘某2001年2月1日协助侦办刘嘉利等票据诈骗案的公安机关将涉案赃款2000万元中的1727万余元划回某银行紫金山分理处,余款被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退缴了全部赃款及孽息135万余元,该款项连同划回紫金山分理处的1727万余元均已划入某大型企业在银行的有关账户中。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赃款8万元,检察机关追缴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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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亿元票据诈骗案
主犯张淑莹、张世莉、刘嘉利、徐广发4人采取高息引资存指定银行,搞到相关单位印鉴、制作假承兑汇票等手段,骗出现金,在资金流动中据为己有。至2000年底案发时共诈骗作案29起,诈骗金额1.4亿余元。主犯张淑莹、张世莉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嘉利判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50万元;徐广发判刑10年,剥夺权利1年,罚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