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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一科委主任被处玩忽职守罪_渎职罪资讯

  相信他人投资建设,以致给国家和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原南阳市宛城区技术委员会主任郭某,日前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1995年3月,时任南阳市宛城区技术委员会主任的郭某结识自称系"香港独资宜昌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的赵某(已被判刑)。赵某宣称“能引进资金,可以在南阳搞项目开发”,郭某信以为真,在得到政府领导支持下,与赵某签订了"关于建立南阳宛城科技发展交流中心的协议"。随后,郭某对工程项目起草并印制了《关于成立"南阳宛城科技发展交流中心"的通知》。 

  赵某持宛城区科委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安局备案,刻制了"南阳市宛城科技发展交流中心"、"南阳市宛城科技发展基金会"、"南阳市宛城科技发展基金会财务"三枚公章。赵某随后提出欲通过基金会向社会揽储以解决办公经费问题,却遭到郭某的反对。 

  赵某见状,将文件、公章及自行印制的"南阳市宛城科技发展基金会股金存单"交给南阳市电业局职工代某(已判刑),让其以南阳市宛城科技发展基金会名义揽储。自1996年5月至8月间,代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7户,共计人民币19696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系单位主要领导,由于不履行职责,未妥善处理有关文件和公章,导致他人利用该文件和公章在社会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判处郭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