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决定_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_婚姻家庭常用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_婚姻家庭常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