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选择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吗?_道路交通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 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由谁垫付?_道路交通常识 → 当事人可以拿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吗?_道路交通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