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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_道路交通资讯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天内,向作出责任认定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进行审查和裁决。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1 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必须提出正式申请,否则不进行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内容见法律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

    2 接到责任认定书15日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当事人如果超过期限再进行申请, 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重新认定。15日的申请时限从当事人接到责任认定书后的第二天算起。时限届满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以后的第一日为时限届满的日期。

    3 责任重新认定只能由原认定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即交警大队进行的责任认定,只能由上级的交警支队进行重新认定,不能越级,也不能由交警大队的直接上级公安局来进行重新认定。

    4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是最终决定,即重新认定作出下达后,当事人和原认定部门必须执行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不能再申请重新认定,不能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仍有异议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是最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