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车祸只通知保险中介遭拒赔_道路交通资讯
佛山中院审结一桩保险理赔纠纷案,原告因为无法举证自己真正通知到了保险公司输官司
本来已经参保的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后,如果车主只是通知保险中介或者代理机构,而没有真正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按照《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有关约定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今年7月,佛山市中院对上诉人胡某诉保险公司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胡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3652万元不成立。
今年9月3日晚,胡某驾驶已投保的车辆在顺德容桂路段与一辆轿车发生追尾。事发后,胡电话通知当地交警部门及保险中介人陈某。经认定,胡某自行承担自己车辆的损坏修理费7845元,拖车费、评估费、停车费合共1362元,向被撞轿车车主赔偿各种费用4445元,两项合计13652元。28日,保险公司重新核定车辆的修理费分别为5080元和3500元,施救费各为200元。10月10日,保险公司出具《损失计算书》,确定两车合计应赔款8980元。
该案中,胡某诉称:他已经通知保险公司,此事实依法无需再作证明。保险公司答辩称:胡某发生事故后,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即对车辆进行修复,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现有的证据核定保险车辆以及第三者车辆的损失并予以赔偿。胡某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通知保险公司,这个事实必须由胡某举证证明。
法院认为:胡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所设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期间内,胡某发生了投保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是,胡某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及时出险通知义务是本案关键。庭审中,胡某自认已通知与其有保险代理关系的中介机构的职员陈某,只是表明胡某通知了中介机构,而中介机构是否已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胡某仍负有举证义务。在胡某未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胡某未尽到及时履行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最后,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承担诉讼费用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