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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许可,不需报酬,但应注明作者、出处才可使用的作品_著作权

     (一)为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文章或者广播、电视节目等作品中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为了发展和事业,允许将他人的作品合理使用,包括翻译、少量复制外国的作品和少量复制国内的作品,供教学和科研人员使用权,但不得发行,借此牟利。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图书危害性、档案馆、博物馆、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六)艺术表演团体免费演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付酬。

    (七)将已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但如果将少数民族文字作品译成汉族文字作品,或者译成其他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出版、发行,均不属合理使用范畴,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八)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变成盲文出版。

    (九)有线广播站播放他人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