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恩宪法思想浅读_宪政先驱
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生于1737年,卒于18今年,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著名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政治活动家。出生于英国一个平民家庭,早年辍学,做过裁缝、教师和税务官。1774年迁居北美州,旋即投入独立革命运动,历时13年,其间先后担任过报刊编辑、大陆会议外交委员会秘书、宾夕法尼亚议会秘书等职务。1787年恰逢美国独立之时,他又回到欧洲,参加法国大革命,并获法国公民资格,参与起草《人权宣言》。18今年返回美国,其政治主张不获联邦党人接纳,且饱受攻讦。18今年病死于纽约。潘恩著著述颇丰,但反映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著作有《常识》、《论》、《人权论》、《反暴君论》、《政府基本原理》、《理性时代》等。
潘恩的宪法学说最集中地表现在其关于天赋权利、宪法问题、政体制度等方面的论述之中:
一、天赋权利与公民权利及国家起源
天赋权利学说是潘恩革命学说的原点,也是其宪法思想的理论基础。潘恩的宪法学说往往与当时欧美的具体资产阶级革命实践密切相关。为了回应英国政论家柏克对法国《人权宣言》的攻击,他运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全力论证和阐明了天赋权利及与之相关的公民权利与国家起源问题。他从人性的普适性出发,认为“所有的人都处于同一地位,因此,所有的人生来是平等的,并具有平等的天赋权利,恰象后代始终是造物主创造出来而不是当代生殖出来,……都必须认为是从上帝那里获得生存。这是一切真理中最伟大的真理,而发扬这个真理是具有最高的利益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待人,并从这个角度来人,就可以使他同他的一切义务紧紧联系起来。”
潘恩认为,天赋权利与公民权利的性质不同。人所保留的天赋权利就是所有那些权利,个人既充分具有这种权利,又有充分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天赋权利包括“一切智能上的权利,或者思想上的权利;信教的权利也是其中之一。”天赋权利还“包括那些不妨害别人的天赋权利而为个人谋求安乐的权利。”公民权利就是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每一种公民权利都以个人的天赋权利为基础,但要享受这种权利光靠个人的能力无论如何是不够的。所有这一类权利都是与安全和保护有关的权利。由于个人缺乏行使公民权利的能力,因此要行使这种权利,他“把这种权利存入社会的公股中,并且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和社会携手合作,并使社会的权利处于优先地位,在他的权利之上。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股东,从而有权支取社会股本。”行使公民权利的能力(又称为公民权力)是由人的各种天赋权利集合而成的。
潘恩作为一个自然权利论者,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与社会状态下的人是不同的,并且由于根据的原则不同,其政府形式也不同。根据迷信原则产生的政府是受僧侣控制的政府,根据权力产生的政府是征服者的政府,根据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类的共同权利产生的政府是理性的政府。理性政府产生的“实际情况是,许多个人以他自己的自主权利互相订立一种契约以产生政府;这是政府有权利由此产生的唯一方式,也是政府有权利赖以存在的唯一原则。”说“政府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地订立的一种契约,能大大促进自由原则的建立……这种说法不正确,是倒因为果。”政府和社会不是一回事,两者有着不同的起源:“社会是由我们的欲望所产生的,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两者的功效也不同,“前者(社会)使我们一体同心,从而积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后者(政府)制止我们的恶行,从而消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在潘恩的著作中我们经常看到他将国家和政府两个概念交互使用,但却看不到他对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性界定。
二、君主政体与共和政体
潘恩的政体思想集中体现在他对君主政体的批判和对共和政体的崇奉上。在政体的划分上,他和亚里士多德等人所开创的以权力的归属为标准来划分政体类型的传统思想不同,提出以政府的产生方式把政体分为选举政体和世袭政体两种。前者包括民主政体或共和政体,后者包括君主政体与世袭政体。潘恩历数君主政体与世袭政体的弊端,并对其进行了强力鞭挞。“在君主政治的体制里有一些极端可笑的东西;这个体制首先使一个人无从获得广博的见闻,然而又授权他去解决那些需要十分明智的加以判断的问题。国王的身份使他昧于世事,然而国王的职务却要求他去洞悉一切。”潘恩还从宗教的角度论证了君主制度的不合理性。他认为由国王掌握的政权形式最初是由异教徒开始采用的,这种制度“把一个人的地位捧得高出其余的很多,这种做法从自然的平等权利原则来说是毫无根据的,也不能引经据典地加以辩护。”[7]君主政体与上的天主教会制度一样可怕。所有君主制政府都是好战的,它们以战争为业,以掠夺和征税为目标,其就是一幅人类生活的悲惨画面。
如果说君主政体意味着我们自身的堕落与失势的话,那么同样地,被人当作权利来争夺的世系则是对我们子孙的侮辱与欺骗。潘恩认为把政府拿来搞继承,就有如把人民拿来像牲口继承一样。“因为,既然一切人生来是平等的,那么谁也不能由于出身而有权创立一个永远比其他家庭占优越地位的家庭,并且……他的后辈却可能绝对不配承袭这种荣誉。”[8]一个国王的产生无非有抽签、选举、篡夺三种方式,但这三种方式的任何一种都不能成为世袭产生的理由。世袭制不但荒谬而且还造成许多祸害。首先,它会为愚人、恶人、下流人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它就带有苦难的性质;其次,它会使王位动辄为一个未成年人或年老体衰之人所占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民众成为形形色色的恶棍手中的牺牲品,因为这些人可以顺利地玩弄由老年或幼年所造成的种种愚蠢行为。”[9]世袭制度不是按照智能和道德品质的优劣来决定王位继承者,因此它是一种卑劣的拉平制度:“它是凭感情冲动与偶然事件统治的。它带着幼稚、老朽和昏聩等特征出现在人们面前;是一种要吃奶、要人牵着走或拄着拐杖走的玩意儿。它把生气勃勃的大自然秩序弄颠倒了。它经常叫顶替大人,把乳息小儿的狂想当作智慧与经验。”[10]
潘恩心中理想的政体是共和政体。所谓“共和国并不是什么特殊的政府体制。它完全体现了政府应当据以建立与行使的宗旨、理由和目标:res—publica意为公共事务或公共利益;或可直译为公共的事。这个词儿原来的含义很好,指的是政府应有的性质和职责……”[11]共和制较之于其他政体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它是为了个人和集体的公共利益而建立和工作的政府;其次,它能很自然地与代议制结合起来,能使人民自由,集中社会各部分和整体利益所必需的知识,使自己处于成熟状态,不会导致知识与权力脱节;再次,共和制能适用于幅员广大的国家。因为,政府的职责与政府的体制是不同的两个问题,从体制的角度而言,res—public(共和国)对无论多大领土和多少人口都是适用的。让人民选举代表去商议和处理国家事务,是共和政府的自然组织形式。“在共和国变得领土过大和人口过多而不适用简单的民主形式之后……”[12]在君主制和贵族制更不适合的情况下,只有代议制(当然也是共和制)可以容纳和联合一切不同利益和不同领土大小的各种人口,实现最佳统治。
三、宪法和法律
潘恩对宪法和法律问题有过比较系统的阐述。首先,他从追问政府及其权力的正当性的角度讨论宪法的含义问题。他认为“政府不是出自人民之中,就是凌驾于人民之上。”“一切管理国家的权力必定有个开端。它不是授予的就是僭取的。”[13]从这个角度而言,光采用这个名词(宪法)是不够的,还应当给它下一个标准的定义。“宪法不仅是一个名义上的东西,而且是实际上的东西。它的存在不是理想的而是现实的;如果不能以具体的方式产生宪法,就无宪法之可言。”[14]政府和宪法关系之实质在于:“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这是法规的主要部分,可以参照或逐条引用;它包括政府据以建立的原则、政府的组织方式、政府具有的权力、选举的方式、议会—或随便叫别的什么名称的这类团体—的任期、政府行政部门所具有的权力,总之,凡与文官政府全部组织有关的一切以及它据以行使职权和受约束的种种规则都包括在内。”[15]潘恩从严格的职能划分的角度主张讨论了宪法的地位问题,他认为“宪法对政府的关系犹如政府后来制定的各项法律对法院的关系。法院并不制定法律,也不能更改法律,它只能按已制定的法律办事;政府也以同样方式受宪法的约束。”[16]
以上述标准来判断,潘恩认为英国事实上并没有宪法,或者从没有过宪法这种东西。因为“英国政府是那些由征服而不是由社会产生的政府之一,因而它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虽然从征服者威廉以来,由于形势的变化,它已作了很多改革,但这个国家本身从未更新,因而也没有宪法。”[17]宪法必须具有两个必备要素:首先要建立政府并赋予政府权力;其次要调整和限制政府的权力。英国所谓的大宪章,“不过是迫使政府放弃它所掌握的一部分权力。它并不像宪法那样创立权力并把权力赋予政府;而至多是具有一种收复政权的性质,但并不是宪法;因为如果英国也象法国推翻专制主义那样彻底取消了篡夺的权力,那它当时就会制定一部宪法来。”[18]潘恩认为,宪法归一国国民所有,而不是执政者所有,因此宪法权力和国家职权是两种来源不同的管辖权。“如果把权力给予宪法,它就会受国民的支持,自然的和上管辖权合而为一。政府颁布的法令只能把人们作为各别的人来管辖,而国民通过宪法却可以管辖整个政府,而且天然有能力这样做。因此,最后的管辖权和最初的制宪权乃是同一种权力。”[19]美国宪法依据为全体国民—个人的和集体的—造福的总原则来分配政府权力。通常人们把政府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但潘恩认为如果人们的判断力不受名目繁多的术语的习惯牵制,就应该知道文官政府只由两部分权力组成,即立法或制定法律的权力或实施法律的权力。潘恩与当时流行的思想不一致的地方是他主张司法权也是执行法律权,严格和确切地讲,乃是每个国家的行政权。[20]
潘恩认为宪法不能把任何特殊的权力交给个人去掌握,也不应拨给任何个人以超出他对国家所作贡献的价值的公款。一旦将特殊的权力和特殊的报酬给了政府中的任何一个人,他就会变成各种腐败现象在其周围发生和形成的中心。宪法应取消一切对个人效忠的誓言。在美国只对国家宣誓效忠。把个人奉为国家的形象是不妥的,它们乃是暴政和奴役的残余。
潘恩认为制定宪法、修改宪法和制定法律各有其不同的程序和原则。他认为“目前法国的国民议会是个人之间订立的社会契约,它的成员是国民的原始代表;将来的议会将是国民的有组织的代表。当前议会的职权与将来议会的职权是不同的。当前议会的职权是制定宪法,而将来议会的职权是依照宪法规定的原则和方式去制定法律;如果今后经验证明需要作出变更、修正或增订,宪法将指出做这些事情的方式,而不是把它交给将来的政擅自处理。一个建立在由社会产生的立宪政府据以建立的那些原则之上的政府,不能有改变自己的权利。如果它有了这种权利,就会专断独行。它会使自己为所欲为;哪里有这样的权利,那里就无宪法之可言。”[21]为起草大陆宪章或联合殖民地宪章的会议采成员,应该干练而富于经验,并且经过人民的授权,具有真正法定的权力。他们要按照良心的指示,为所有的人获致自由与财产,主要是信教的自由,以及宪章所必需规定的其他事项而工作。这些宪章和法律的宗旨在于确定幸福与自由的精义,并使国家花费最小代价来谋得个人的最大幸福。这些宪章和法律应体现《圣经》和神法的要求,并且与君主专制势不两立。“因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22]为使宪法规定的自由得到永久保障和不断进步,宪法的规定要经常修正、更改和补充。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不是附有加以修正的期限,就是规定了据以改进的模式。要制订一部使原则同各种意见与实践相结合的宪法,而且经过多年形势变化始终保持不变也不产生矛盾,这也许是不可能的;因此,为了防止不利因素累积起来,以至于有碍改革和革命,(宪法)最好规定一些办法在这些因素发生时就加以控制,……宪法应设法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得益。[23]
四、简评
潘恩作为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一个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对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作过不可磨灭的贡献,他的论著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潘恩的宪法思想既是对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律思想的代表性阐述,同时又处处显示出他思想创造性的火花。他的思想为美国联邦宪法的产生也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滋养。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潘恩的宪法思想也在立论、内容表述和逻辑证成等方面表现出了它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美)潘恩著,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141页。
参见:(美)潘恩著,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142-143页。
同上。
(美)潘恩著,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145 页。
(美)潘恩著,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3页。
(美)潘恩著,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7页。
[7] 同上,第10页。
[8] 同上,第13页。
[9] 同上,第17页。
[10] 同上,第238页。
[11] 同上,第243-244页。
[12] 同上,第244页。
[13] 参见:(美)潘恩著,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 ,第145页、250页。
[14] 同上,第146页。
[15] 同上,第147页 .
[16] 同上。
[17] 同上,第146页。潘恩的观点除了有浓厚的社会契约论的色彩外,实际还体现一种强烈的实质宪法观。作者注。
[18] (美)潘恩著,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258页。
[19]同上,第257页。
[20] 同上,参见第264页。
[21] 同上,第147页。
[22] 同上,第35-36页。
[23] 参见(美)潘恩著,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272-274页。
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